儋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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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僧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赶超国内一流实施方案(LO版)、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信州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海南省信州市(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

2、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第五条海南省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备案和监管。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或备案材料,登记服务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3、和使用功能。市场主体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下列场所可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一)自有、租赁或租借房产;(二)自有、租赁或租借摊位;(S)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部门)为便利市场主体登记免费提供的,有专人负责管理的,在政务服务中心安排独立区域设置的,有独立编号的市场主体“信箱地址”;(四)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虚拟场所(仅限洋浦保税港区内);(五)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箱地址”,是指在指定地点以信箱管理的方式进行编号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以及确定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是一种实现“一址多照”、“一照多

4、址”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第八条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S)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五)租赁部队房产的,提交部队出具的军队房屋租赁证明;(六)使用市场主体“信箱地址”的,提交与服务部门签订的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市场主体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并签署承诺书的,可不提交使用证明。住所(经营

5、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市场主体可以以固定场所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或备案,也可以虚拟场所办理住所的登记。选择服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箱地址”办理住所登记的,申请人应与服务部门签订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明确申请人与服务部门的权利、义务,确保该“信箱地址”完全实现市场主体住所的法律功能。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应包含申请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络员信息等基本联络信息,申请人关于委托服务部门收发该市场主体的文件的授权,申请人与服务部门之间联络的渠道等内容。第十条服务部门应加强市场主体“信箱地址”的管理,严格工作制度,

6、完善管理流程,指定专人开展下列服务和管理:(一)为入驻市场主体收发、传递法律文书、文件;(二)定期联系入驻市场主体,将入驻市场主体动态信息报登记服务机关备案;(S)市场主体“信箱地址”管理人员或联络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服务机关备案;(四)记录入驻市场主体信息联络基本情况,建立入驻市场主体档案管理制度;(五)依法配合对入驻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的查询;(六)及时向登记服务机关报告入驻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等异常情况;(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一旦申请登记为入驻市场主体住所,其使用期限即从登记证书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租第三人。第

7、十二条“信箱地址”使用期限到期后,市场主体应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也可以将同时使用的其他住所(经营场所)向登记服务机关备案。市场主体取得实际住所(经营场所)或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场主体“信箱地址”服务部门,并报登记服务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市场主体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部门已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准,并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标明的,登记服务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申请人可免予向登记服务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于应

8、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规划、住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一)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行为;(二)提供

9、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行为;(S)通过登记或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监督管理;(四)其他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海南省信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海南省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协议编号:甲方(服务方):政务服务中心住所管理办公室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使用

10、方):拟申请市场主体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傅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阅读和理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约定:1、甲方提供信箱地址给乙方使用;2、乙方授权甲方代为接收相关文件、信件并转达乙方;3、双方以甲方对外电话:0898-2*和电子邮箱*.com、乙方以其填写的信箱地址申请人联络信息表(见本协议附表)中联络人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为双方明确的第一联系方式;4、该信箱地址仅用于乙方作为住所使用,非用于乙方实际经营;5、该信箱地址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不得转租、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二、信箱地址:政务服务中心O三、使用期限:年月日

11、起至年月日止。四、甲方权利和义务权利: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乙方依法进行检查;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乙方有违法经营的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协助政府监管部门责令乙方停业,进行整顿。义务: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及政府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及文件传送;为乙方提供住所有关资料用于乙方办理登记注册;建立入驻市场主体档案管理制度;对乙方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乙方依法进行检查,对入驻的市场主体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五、乙方权利和义务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住所有关资料用于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使用;乙方有权按照双方

12、约定享有甲方应尽的义务。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联络信息(见本协议附表):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仅用于办理登记注册,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乙方保证其以该地址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联络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更改,以保证重大事件时甲方能随时找到乙方;乙方住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因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而引起住所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乙方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为监督本协议的履行

13、情况而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因不遵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合同变更、中止和解除1、本合同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中止和提前解除;2、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有权解除合同:(1)提交虚假资料或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证实的;(2)从事其它违法经营活动并经相关部门证实的;(3)甲方连续三个月无法联系到乙方的。八、免责条件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可提前解除且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1)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由于订立本合同时所处的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14、化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可提前解除且甲方不承担责任:(1)由于乙方提供的联络信息虚假、有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领取或转寄代收的相关文件、信件的;(2)由于乙方的联络信息发生变动,未按时通知甲方更改,导致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领取或转寄代收的相关文件、信件的。九、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本协议经乙方签字,甲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报登记机关备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签约地址:*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海南省信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所管理办公室。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签约日期:附表1:信箱地址申请人联络信息表市场主体名称:联络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电话QQ/微信号电子邮件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其他联络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电话QQ/微信号电子邮件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其他联络方式(联络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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