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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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商务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改进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我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

2、机构或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能力外,招标人应通过设立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上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以下简称“比选系统”)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其他项目,项目业主可自愿使用比选系统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参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二)调整比选系统设置。比选系统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履约评价、信用状况及其他影响招标人选择中选人的情况,并设置分析功能,为招标人自主选择中选人提供参

3、考。(三)优化比选程序。招标人通过比选系统发布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招标代理服务费、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定标因素、定标方式等。定标因素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与水平、履约评价、信用状况、类似业绩等。必要时,可选择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二次报价,价低者得。定标方式是指直接确定、评审后确定及其他方式。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可按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或内控制度确定中选人;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指定人员组建评审小组,经评审后推荐多名中选人供招标人选定,也

4、可直接按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或内控制度确定。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在比选文件中明确其他方式。严禁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选人。(四)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个或若干个招标代理机构。先行开展招标的项目、续建项目或分期分批建设项目,原招标代理机构仍满足要求的,招标人在比选系统进行必要登记后,可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五)招标人根据拟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范围设定固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鼓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六)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比选公告,通过比选系统提交参与比选申请,并在比选

5、系统中选定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超过4名(含)的拟任专职技术人员等。(七)比选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参考比选系统提供的报名机构相关信息,按照事先约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式,确定中选人。除中选人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外,招标人确定中选人无需公示理由。招标人确定中选人后,比选系统自动生成比选报告并公示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H(最后1日为工作日)。招标人选择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选择理由一并公示。(八)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选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比选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或有比选系统未记录的不良行为的,可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核实并回复。经查实中选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

6、招标人可取消中选人的中选资格,在申请人中另选他人,也可继续选择中选人。招标人选择原中选人的,应公示选择理由。(九)中选人确定后,双方按照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需对合同内容另行作出约定的,可通过比选系统签署补充协议。中选人确定前,招标人终止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应在比选系统中公告。(十)合同签订后,中选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在原申请人中另行选择中选人,也可重新比选招标代理机构。(十一)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完毕,招标人在比选系统中确认后,该次招标代理业绩作为类似业绩。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履职评价(十二)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7、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真实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类似业绩、人员资格及类似业绩等。(十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通过比选系统联通各行业信用评价系统,将相关信用评价结果在比选系统中公示,支持招标人综合考虑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选择中选人。积极推动建立共认通用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十四)招标人可通过比选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好”“中”“差”三类。招标人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为“中”。评价结果在比选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为3年。(十五)组织招标代理职业技能比赛,鼓励

8、招标代理机构自愿参与。招标代理职业技能比赛以单位名义报名,登记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该单位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全员参加。比赛成绩分招标代理机构成绩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成绩,比赛成绩在比选系统中展示。(十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行贿受贿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在比选系统中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前述行为的认定,以本通知生效后的行政文书、司法文书为准。不良行为公示期自在比选系统中公示之日起计算,第一次公示期为1年,第二次公示期为2年,第三次及以后公示期为3年。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填报(十

9、七)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的招标代理业绩,应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代理业绩。业绩填报后标注为“待核实L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审查”等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业绩进行审查核实,审查通过的标注“已核实”。标注为“已核实,“待核实,的业绩都可在比选活动中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业绩的,一经查实,将在比选系统中公示且不可撤销。(十八)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称为类似业绩,具体分为17类进行填报:L房屋建筑类;2.公路桥梁类;3.水利工程类;4.农业综合(含土地整理)类;5.能源类;6.环保工程(含污水垃圾处理)类;7.市政公用工程

10、类;8.轨道交通类;9.机场类;10.港口航道类;11.园林绿化(含景观)类;12.机电设备类;13.货物(设备和材料等)类;14.信息产业类;15.地质灾害防治类;16.生态保护修复类;17.其他类。(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合并时,合并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招标代理机构分立后,不能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类似业绩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和专职技术人员类似业绩。专职技术人员3年内完成3个类似业绩后,可成为项目负责人,相关个人业类似业绩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在原单位取得的人员类似业绩可继续沿用。(二十)招标代理机构拟任人员资

11、格参照第十八条行业分类,在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设定的职称中选择与工程招投标有关的职业资格、职称作为拟任人员资格。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二十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等部门分层级对参与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比选系统建设、运维。(二十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在本行业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对泄露保密资料、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二十三)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选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处理。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本通知生效前,招标人通过现有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系统直接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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