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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a-A-刖本标准主要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本标准由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洲铭、钱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即食益生菌(其他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益生菌(其他食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卫生部批准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可食用的食品辅料或者食品添加剂,经干
2、燥、过筛、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益生菌(其他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术语和定义3.1产品定义以卫生部批准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可食用的食品辅料或者食品添加剂,经干燥、过筛、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益生菌(其他食品);可依据所使用的菌种属性来描述即食益生菌(其他食品)的产品属性名称。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3、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木(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滋味、气味具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温开水漱II,品其滋味。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GB5009.3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IO35X10GB4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IO2GB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4789.15乳酸菌ICFU/gIOeGB4789.35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b不适用于活菌(未杀菌)型产品。C不适用于非活菌(杀菌)型产品。4.5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g一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4. 6污染物限量应符合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
5、g1.0GB5009.124.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中固体饮料添加的规定。4.8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lO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Ll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6. 2型式检验6.2. 1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
6、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 3判定规则6.3. 1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 3.2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7. 1标识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用符合GB/T191的规定。8. 2包装7.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志和有关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符合GB/T6543规定的瓦楞纸箱。7.3运输与贮存7.3.1运输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过程中不得雨淋、暴晒;不得与有易污染物质混运。7.3.2贮存产品应密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无异味、防鼠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储。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启封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