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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落实从严治党实行党员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能,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重点是处级干部。院级领导干部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四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
2、任。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注重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区别对待,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锐意进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第六条学院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部门,按照问责制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机构第八条学院成立领导干部问责工作
3、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 .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2 .审议问责事项调查报告;3 .审议问责方式并报学院批准。(二)办公室主要职责:L受理问责事项线索;4 .组织问责事项的调查;5 .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6 .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第三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九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一)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
4、执行不力,不作为,影响学院全局工作的:L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院年度重点工作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2 .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 .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推诿、不及时研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规定程序,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1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引发思想混乱,造谣生事,影响学院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5、;2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3 .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院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院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4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5 .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6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修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7 .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8 .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欺
6、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9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三)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L在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致使事件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10 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直接导致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11 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12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
7、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13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L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14 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格,所管辖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15 在学院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工作、行政管理、学术道德等工作中渎职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失误的;16 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17 授意、指使、纵容
8、本单位人员阻挠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院声誉、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问责情形。第十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学院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一条问责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S)停职检查;(四)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五)免职。属于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9、第十二条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较轻,损失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失和影响较大的,以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和影响重大的,以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三条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S)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行问责的;(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
10、情节。第十四条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一)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领导干部免于问责:(一)因下级部门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十六条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等级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
11、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四章问责程序及申诉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一)问责启动上级组织、学院领导的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学院党风廉洁建设监督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学院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且多次敦促不予整改的问题,教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组织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等,均可作为问责事项。问责由学院问责办公室受理,学院问责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对学院问责办公室上报的问责事项,学院问责领导小组
12、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二)问责调查问责调查由学院纪委办(监审室)、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问责事项,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问责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三)问责建议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1 .领导干部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可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2 .领导干部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问责领导小组同意,提请学院党委对该领导
13、干部实施问责,并提出问责方式的建议。(四)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与问责建议,采取诫勉谈话问责方式的,由学院问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取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方式的,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五)问责执行采取诫勉谈话问责方式的处、科级干部,由学院问责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普通党员和教职工的诫勉谈话,原则由所在基层党总支负责人和部门、院系负责人进行
14、,并做好谈话记录。诫勉谈话记录向纪委办公室报备。采取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方式的,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学院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专人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或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采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学院纪检监察、组织部等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问责执行情况,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十九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问责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15、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条经复查,确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二十一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问责监督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第二十三条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或事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问责调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可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普通党员和教职工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依纪依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办(监审室)、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