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330086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3.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docx(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应的主要负责人等多种可能。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三、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