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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发包方: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包人(全称):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照V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编号:CYLZ37539215040038安全生产许可证:(
2、鲁)JZ安许证字201413-0652、专业分包工作内容及范围工程名称:平湖度假村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东岳西路318号工程分包范围(在确认的工作内容前划J,并填写主要工作内容):苗木栽植、铺装3、工期3.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迎区年工月且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8年415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3. 2开工、延期开工、工期延误、暂停施工、提前竣工的办理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分包人应在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3、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4、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执行总包合同标准4. 2工程质量的考核验收方式:按国家规范及标准现场验收5、合同价款5.合同总价:暂定120万元(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暂定)(人民币)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工程)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7. 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8. 2适用法律和法规
4、本合同使用的法律、法规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见总包合同9. 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见总包合同,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10. 4工程建设标准的提供:8、图纸10.1 包人应在二年月J日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套。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当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若总包合同又保密要求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见总包合同内履行保密义务。10.2 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
5、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有分包人承担11. 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恩能够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承担9、总包合同9.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
6、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9. 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12. 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直接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0、指令和决定13. 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
7、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合同所发出的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14. 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分包人不得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人的指令,否则,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IK通知与送达15. 1履行合同双方任一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押或拖延。11.2由承包人发给分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
8、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分包人为此制定的地址:IL3由分包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为此制定的地址:东岳西路318号11. 4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另一方直接送达的通知、函件书面文书等,致使通知、函件、书面文书等送达不能的,则发送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投邮后第J日视为送达。12、工程管理人员12.1项目经理12. 1.1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中制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项目经理姓名:王世廷,职务:执行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12. 1.2项目经理可授
9、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12. L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内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
10、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与分包人相应的补偿,单因此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12. L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雨雾造成的损失。12. L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
11、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 2分包项目经理1.1.1 2.1分包项目经理是指分包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分包项目经理姓名:高文超,职务: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1.1.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1.1.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
12、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12. 2.4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似通知承包人,并证得承包人同意后,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 2.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立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12. 3工程师12. 3.1工程师是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制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冯拥军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的姓名:宋国栋13、承包人的工作12.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
13、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具体名称及提供时间),在年月日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在年月日,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在年月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如下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玉,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统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3.
14、 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4、分包人的工作14. 1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本企业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安全云、施工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岗位人员,且须持证上岗,按照职责签署各类记录、检验资料和表格。14.2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材料的采购、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工作:苗木栽植、铺装上述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除了满足上表要求之外还应符合招标文件、图纸、相关规范及发包方的要求,若与发包方要求不一致,应以发包方的要求为准,否则不予认可。(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
15、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年Z月Z日前,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年/月/日。在(具体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期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年/月/日前,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年/月日前
16、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段的发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工程部位: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费用由分包人
17、承担。(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其它工作,承包人另行通知,分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4. 3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5、总合同解除15. 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5. 2因本合同第15.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等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无,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上述款项的时间和方式:无O如本合同第15.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解除时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分包人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只能得到已完工程
18、价款补偿。16. 3在本合同第15.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由/负责及时解除订货合同或退货,不能退回的合格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价格支付给分包人。因解除订货合同或退货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转包与再分包16.1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7. 2除16.1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除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并承担违约责任。16.3分包人应对
19、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17、材料设备供应17.1承包人与分包人关于材料设备的供应及材料设备的检验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18、质量检查与验收18.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8.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8.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
20、责任。18. 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9、安全文明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9.2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管理。19. 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20、工程量的确认20. 1工程量计算规则(在确认的规则前划J):1、建设工程工程
21、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口2、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口3、其他:见补充协议20.2分包人应按/(时间间隔)前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内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20.3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分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承包人,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分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
22、应认为承包人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20.4计量的结果:(1)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为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5)如分包人对计量结果不同意,则分包人应在收到计量结果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申辩。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申辩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20. 5分包
23、人未按20.2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1、工程款支付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日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预付数额:/,开工后按:(扣回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承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分包人可在约定的预付时间7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分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承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1. 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比例和方式:
24、见补充协议_。在确认计量结果后L天内,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分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分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上一天停止施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1. 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
25、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 4分包人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的,承包人应监督分包人与劳务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未经分包人同意不得直接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但若分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承包人督促后仍不执行时,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价款,从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项中抵扣。22、工程变更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有工程师做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做出的变更指令。22. 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
26、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指令的处理意见。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23、合同价款确定及调整(见补充协议)24、竣工验收24.1分
27、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分包人应于一月日前提供竣工图A份。24.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分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4.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
28、报告之日。25、竣工结算及移交25.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一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分包人的递交时间不得对承包人按总包合同约定向分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造成影响。25.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一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5. 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一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9、,从第一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6. 4分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的移交条件是:26、质量保修27. 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中关于保修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27、违约(总包合同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约束条款,同样适用于承包方对分包方约束)28、奖励条款(无)29、索赔2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由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9.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
30、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29.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
31、告已经得到批准。29.4承包人根据总包的合同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或得的索赔款项中比列的部分。29.5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索赔。30、争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解决)31、保障1. .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于此有关
32、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的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责任方承担。31. 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2、保险32. 1承包人必须为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33、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承包人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为:见总包合同32.2分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内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为:总包合同发包方对承包方约束条件适用于分包方32. 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具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3、担保34、不可抗力32.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4. 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
34、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执行总包合同约定)36、分包合同解除36.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36.2发生本合同21.1、21.2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且仍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6.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6.4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6.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6. 6分包合同
35、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37、合同的生效与终止37. 1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3月28日:合同订立地点:东岳西路318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37.2承包人与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7.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8、合同份数共计六份承包方四份,分包方贰份39、补充条款1、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后28日内向甲方递交装订好的结算书套,逾期提交的扣工程审计后结算值的1%。2、结算书的编制必须符合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必
36、须齐全有效。工程结算书审减额不得超出最终审计额的10%。若乙方审减额经审计部门审计超出最终审计额的10%,乙方除承担应承担的审计费用外,还需按结算值的2%承担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甲方有权按违约金数额直接扣除。三、经验收乙方工程不合格或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维修,若不修,甲方有权使用其剩余工程款另行委托其他队伍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如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诉讼,如甲方胜诉、乙方撤诉、驳回乙方起诉、诉讼请求,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五、本合同项下地址为双方的约定送达地址,任何方变更地址应书面通知另方,否则,造成
37、文书不能送达的视为送达。六、工期延误累计达到10日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停止对乙方的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七、由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乙方必须予以维修、返工、重做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且工程不得延期。维修、返工、重做后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停止对承包人的付款。八、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的最终造价为准。工程完工经联合验收合格移交后最高付至65%,余款按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比例支付。剩余3%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根据保修年限每年按比例支付。九.甲方支付乙方最终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的最终造价乘以O97确定十、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税率为11%增值税专用发票H一、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十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分包人:(公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