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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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我区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金监壹(2022)义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监管评级工作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服务,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及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监管。第五条监管评级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全面性原则。依据融资租赁公司全面信息,综合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与风险水平状况等信息。客观性原则。自治区地方金

3、融监管局应严格依照评级操作程序规范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性原则。参评融资租赁公司应确保报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第二章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事项、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要素下分为若干要点,每个要点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一定分值,具体如下:(一)公司治理。考评治理结构、履责情况、运营体系、内控制度、部门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团队配备等要素。(二)风险控制。考评业务操作、资产分类、客户信用、登记制度、关联交易、关联度、集中度、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要素。(三)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考评注册资

4、本、总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比重、直租业务比重、风险资产比重、固定投资比重、不良资产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等要素。(四)其他。考评数据报送、监管配合、行业自律、办公人员、人员发展、客户投诉等要素。(五)加分事项。包括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得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以上部门单位表彰的;特殊时期发挥积极作用,如疫情期间为客户减免费用或延期的;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行业论文、课题、报道的可按规定予以加分等情况。(六)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包括年度内发生有责投诉3次以上的;面向个人客户业务存在风险揭示不足、融资金额、费用收取等关键合同条款内容不明晰等问题的;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

5、大损失或赔偿责任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止表决权等情况。第七条评级结果根据各评级要素得分,总分为100分,总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第八条评级等级共分四级,以A级、B级、C级、D级表示。其中:A级:得分为90分(含)以上。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稳健,业务活动总体合规,积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较强。B级:得分为75分(含)至89分。公司治理基本规范,运营正常,业务活动基本合规,基本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具有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C级:得分为60分(含)至74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运营存在薄弱环节,业务活动存在一定违规,落

6、实各项监管要求能力弱,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升。D级:得分为60分以下。公司治理混乱,运营异常,业务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不能落实监管要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新设立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参加监管评级。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得高于C级:(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三)报送虚假信息;(四)重大舆情应对不当,造成不良后果;(五)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当评为D级:(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情节

7、恶劣;(二)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三)存在涉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四)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第三章评级程序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第十二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制定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并结合年度现场检查组织实施,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监管评级工作。第十三条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掌握的监管信息、与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

8、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开展综合分析研判。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日常监管信息、信访投诉情况及初评结果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评分细则。第十五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级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融资租赁公司。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

9、年,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第十七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一)评级为A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在对外投资和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二)评级为B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要素,视情安排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依法以谈话等方式督促进行规范提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

10、、奖励政策。(三)评级为C级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监管关注,有针对性地提高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频次。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加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四)评级为D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稳妥处置风险。对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引导退出行业。第十八条通过本办法确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拥有最终解释权,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依据等适时修订本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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