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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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甲方:乙方:市交通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以下简称为充电系统)的安装与运营等事宜达成合作共识,订立如下条款。1 .充电系统安装地点充电系统安装地点位于:华建雅筑园三期地下室人防区域。2 .充电系统主要设备配置序号名称型号规格/描述单位备注1总控箱含台7kW交流充电模块台kW直流充电机台4直流充电终端125A,单面台6交流充电终端32A台充电系统的详细配置和工程实施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技术方案。3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自2016年月日起

2、至20年一月_日止。4 .充电系统的使用充电系统建设完成后将成为公用型充电设施,即开放的、面向社会公共服务的充电设施,为所有适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5 .费用结算5.1 乙方负责充电系统的设施建设和运维,并承担一切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及运维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5.2 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点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电力接入的施工的一切费用;5.3 充电系统的电力使用量通过安装的计量表计量,计量表安装方案:计量表由乙方负责安装,安装在充电系统总控柜中,计量表需经甲方认可,计量准确可靠;5. 4甲方为充电系统供电的电费价格为元/千瓦时;5.5 当供电企业的电费价格标准变动时,甲方为充电系统

3、供电的电费价格则对应变动,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电费价格进行约定;5.6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支持乙方根据充电需要向供电企业单独报装电力接入或安装核减表;5.7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充电系统的使用者收取充电产生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服务费0.80元一度,后期如因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相关标准执行。5.8 ;乙方保证对充电服务费的定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9 充电系统产生的电费乙方以月度/季度为周期缴纳给甲方;在缴费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抄表、确认电费金额;20日前,乙方完成向甲方的付款,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普通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乙方付款如有延迟

4、,需缴纳滞纳金,每日滞纳金为欠费额的2%。如乙方欠费超过20日,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5 .10电费结算方信息:开户行开户名账号乙方将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的10%给予甲方作为管理服务费,甲方协助乙方对充电秩序进行管理。乙方以半年/季度为周期将管理服务费支付给甲方;在缴费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管理服务费金额的核对、确认;20日前,乙方完成向甲方的付款,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管理服务费增值税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管理服务费结算方信息:开户行开户名账号6 .双方权利与义务6.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1.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具有充电系统安装地点的产权或使用权,

5、并保证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权益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6.1.2.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认乙方为甲方雅筑项目唯一的充电设施投建运营服务的合作方;6.1.3. 保障充电系统安装地点具备施工条件,在充电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指定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安装,并协助乙方完成设备的装卸和提供存放场所;6.1.4. 应确保充电系统的充分使用,应优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使用;6.1.5. 应确保充电场站运营期间的电力正常供应,不得无故停止对充电设施的供电,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停电造成的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电网停电或自然灾害)导致无法供电,甲方应待电力恢复后,及时恢复供电;6.1.6. 同意乙方在充电

6、系统安装地点设立用于充电站指示、引导、说明的标示、标牌,乙方设立的标识标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置位置及数量需经甲方确认,因乙方标识标牌设置不当造成的损失(如倒了、跌落砸到人车等)由乙方承担;6.1.7.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外观、私拉、私接等更改内部构造以及元器件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买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6.1.8.保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和产品不得复制和仿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6.2.乙方权利与义务6.2.1.乙方享有合同所有设备的所有权,是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的拥有者,汽车群

7、智能充电系统包括:品牌、设计、研发、生产、经销及运营实体;6.2.2.乙方享有在充电系统设施上发布宣传、推广信息的权利;6.2.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托充电系统设施开展现场促销活动,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6. 2.4.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充电系统的设计、制造、成套、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项目各环节的施工进度;7. 2.5.充电系统的主要原材料、电气元器件、配套件等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8. 2.6.负责充电系统后期服务以及设备维护,确保充电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因充电系统质量及施工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害及造成甲方现场设施设备等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9. 2.7.

8、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充电系统损坏,乙方有权要求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差旅费、劳务费、工料费等)。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10. 2.8.甲方提前书面告知乙方施工现场相关管网,布局以及现场施工要求。乙方在充电设施施工工程中注意甲方现场设施的产品保护,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现场情况,施工后再共同验收。由若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场施工前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因为充电设备电缆敷设线路全部通电,乙方施工人员需为专业人员,施工时,现场有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11. 2.9.乙方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简单操作培训,并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甲方现场人员能熟练操作充电设备。

9、12. 3.其他有关事项充电系统经施工和调试达到本合同技术方案约定的要求后,双方应及时签署验收报告,确认工程完工。13. 约责任13.1 方承担对乙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图纸、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的商业秘密。若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13.2 乙双方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如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因违约造成

10、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为获得违约赔偿支出的一切费用;13.3 甲乙双方合作期满,充电系统由乙方无条件收回;13.4 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14. 同争议8 .1本合同如有争议及异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9 .2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9. 不可抗力条件10. 1本合同定义不可抗力条件为战争、地震、严重的水灾、台风、火灾、雷灾以及其它双方同意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超自然因

11、素;11.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将免除其不履约或因此延期履约的责任;11.3 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11.4 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同履约或延期履约间隔,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12. 其它12.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提出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技术协议书、相关纪要、联系单及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4 补充条款:12.5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作期满、涉及款项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0.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空白)甲方:乙方:市交通特来电新能源有地址:限公司授权代理人:地址:文昌西路525号行政商签订日期:务中心3号楼电话:授权代理人:传真:签订日期:开户银行:电话:账号: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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