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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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决扛起保障粮食安全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粮食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区粮食安全总体治理水平,大力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务院第740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我局牵头编制了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1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粮食物资储备科。联

2、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580-3063596,13386688688电子邮箱:771083575通讯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307室邮编:316100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2022年11月14日普陀区粮食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决扛起保障粮食安全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粮食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区粮食安全总体治理水平,大力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务院第740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3、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督导。第二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粮食安全监管督导工作,由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牵头,联合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农发行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粮食安全监管督导,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和常态化督查等方式进行监管。第三条健全粮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监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要指导粮食收储公司及时建立、更新、完善粮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四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要在粮食购销政策、收

4、购、储存、销售、入库、出库、安全生产等方面结合实际制订日常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六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第七条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统筹利用有关风险监测数据和

5、信息资源,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完善省市县一体,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粮食收储公司要与省粮食物资储备局“浙江粮仓”有效对接,实现数据、服务、治理、监管等资源高效共享,最大限度放大数字化改革优势。第八条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督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切实发现解决粮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第九条建立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检查合力,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各级责任,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第十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的粮食安全监管督导不得影响被监督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粮食收储公司和政策性粮食代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

6、管督导。被监督单位认为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因监督管理干扰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向上级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第十一条开展粮食安全督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第十二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

7、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三条发生粮油安全事故和发现粮食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或者延报,由受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粮食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等,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粮食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物资

8、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理。第十六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粮食安全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粮食收储公司对政策性粮食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政策性粮食代储单位履行粮食安全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

9、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代储、委托库点发生上述问题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当责令其尽快整改、弥补损失;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中止其储存任务,调出承储粮食。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安全事故,造成政策性粮油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由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按照账面品种、数量及等级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上述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或者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安全事故和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况,由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计入信用记录。第二十二条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粮食收储公司和政策性粮食代储单位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粮食安全责任的问责、追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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