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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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体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依据存在问题检查结果一、基础管理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3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4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5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2、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6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跳(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条第3款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

3、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9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1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第十三条1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1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充装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1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出入库核查、登记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16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

6、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17应严格履行变更管理程序,应全面分析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变更后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1,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十二条18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在每日开展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

7、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第三(一)部分19企业应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能够有效实施,作业证样式应符合GB30871要求。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八条2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

8、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三)1521气瓶充装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3)气瓶充装;(4)气体分析;(5)设备仪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5.3条22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并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

9、求(DB11/T1322.22017)第3.1.7.3.1条二、平面布置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4条2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甲、乙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贴邻乙类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设通风,至少要有三面围墙和不小于1米的装卸平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5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DB11/T1322

10、.312019)第3.2.3条3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表3.4.1的规定。丁、戊类厂房(二级、单层)距丙、丁、戊类厂房(二级、多层)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Ion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1条4充装站、氢气站、供氢站、氧气站的生产性站房、危险化学品库房,宜为单层建筑物。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16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1条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7.0.1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l

11、1/755-2010)第4.L5条5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77表3.0.2的规定,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77表3.0.3的规定。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2条、第3.0.3条6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1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2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3卧式、立式、球形氨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4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

12、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Oln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IOIn。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4条7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室外布置,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它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30表3.0.4的规定。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4条第3.0.16条8氧气贮罐、氮气、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站房等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容积小于或等于50f的氧气贮罐与其使用

13、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8条9氧气实瓶的贮量,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700瓶,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的有关规定。氧气实瓶存量超过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应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5条10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氧气与氮气、筑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M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唳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氨储罐的间距及液氮

14、、液觐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o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3.3条1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含溶解乙快)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6.9条(1)12气瓶充装场所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气瓶专用库房,应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D2.313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生活、办公区分开布置。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

15、Bl1/838-2011)第4.L6条14自备仓库面积不得大于500m2,储存气体(不包括惰性气体和压缩空气外)实瓶总数应不大于300瓶。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l1/755-2010)第6.3.5条、第6.4.2条三、厂房建筑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6.1条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充

16、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6.2条、第3.6.3条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6.2条3充装站的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氧气、电解氢充装站灌瓶台应设置防护墙(有抽真空装置或者气瓶装有余压保护阀除外)。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6.5条4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或专用装卸工具。站台上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设明显标记。站台上宜保留不小于2m的通道。

17、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6.6条5灌氧(氮、氮、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限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5条6制氢间和氢气储罐区宜设高度不小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I6912-2008)第4.4.3条7氢气站需与其他车间呈L形、口形或UJ形毗连布置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且不得同热处理、锻压、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5条8供氢站

18、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爆防护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6条9氢气站内的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宜布置在厂房的边缘部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7条10氢气站内应将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集中布置。有爆炸危险房间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间直接相通。必须相通时,应以走廊相连或设置双门斗。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6.0.5条11当氢气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实瓶、空瓶和氢气灌充

19、器或氢气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必须分开存放。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6.0.8条12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纯化间、氢气灌瓶间等的厂房跨度大于9.Om时,宜设天窗。天窗、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7.0.11条13氢气瓶间应靠外墙单独布置,房顶应设通风孔。氢气实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I6912-2008)第4.6.12条14输氧量不超过60m7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

20、开。输氧量超过60m7h的氧气汇流排间,宣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条、第4.6.3条15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槽间、汇流排间、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l6912-2008)第4.6.13条、第4.6.20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1条16气体灌装

21、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L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夕卜地坪0.4mL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1条、第6.0.14条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14条17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9条18溶解乙燃气瓶

22、储存场所严禁室内封闭储存,室外储存应防止阳光直射、暴晒。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DB11/T1322.312019)第3.2.3条四、设备设施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

23、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二十条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定期检查校对系统中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第二十七条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5.9条4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符合下列要求:物质名称的标识,物质流向的标识。管道

24、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工业管道的基该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5.1;5.2条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I6912-2008)第4.12.2条5低温液体贮罐应定期检验内、外筒呼吸阀,定期检查定压排气调节阀,内外筒间密封气调节阀。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I6912-2008)第6.7.2条6液化气体容器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7.1条7充装站不得使用水润滑压缩机充装压缩气体o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

25、质的气体,充装站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7.5条8深冷液体加压气化充瓶装置中,气化器的出口温度低于-30C及超压时应有系统报警及连锁停泵装置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6.4.1条、第6.4.2条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8.4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18条9氢气、氧气、氮气、筑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氢气、氧气、氮气、筑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2 .氢气、氧气、氮气、宛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

26、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3 .氢气、氧气、氮气、宛气充装台应设有分组切断阀、压力显示仪表、防错装接头等。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23条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4.0.13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3条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9条10有毒、可燃气体的充装站和氧气及可室息性气体的充装站,应设置有相适应的强制换气设施和与气体相适应的有害气体报警装置,氧气、可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等)充装单位,应当在压缩机(泵)房等室内地

27、点,设置空气中氧含量检测报警装置。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8.5条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34526-2017)第7.6条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7.3.22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511充装站应设置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架空氧气管道应在管道分叉处、与电力架空电缆的交叉处、无分叉管道每隔80IOOm处以及进出装置或设施等处,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装置应单独设置。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

28、B27550-2011)第6.1条、第6.3条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7.3条、第8.1.2条12充装装置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气体错装,必要时应当先抽真空再进行充装。压缩气体充装应当装设防错装接头。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6.1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D2.6.1.1(2)13常用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表3-5要求。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3.7条14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压缩机出口与第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9、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3 .蒲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4 .这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4.0.8条15氢气站、供氢站的氢气罐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2 .氢气罐顶部最高点,应设氢气放空管;3 .应设压力测量仪表;4 .应设氮气吹扫置换接口。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4.0.10条16氢气灌装系统应设有氢气回流阀,氢气回流至氢气压缩机前管路或氢气缓冲罐;应设有气瓶内余气及含氧量测试仪表。

3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4.0.13条17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0.6条18氢气灌瓶间与氢气压缩机间之间,应设联系信号。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8.0.11条19氢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12.0.5条20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宜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12.0.7条

31、21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12.0.9条22氢气站要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制氢间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或油类物品。不准穿带钉鞋和化纤或其他产生静电的衣、帽等进入生产、使用氢气的现场。氢气站内严禁使用非防爆通信设备。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I6912-2008)第4.6.30条、第7.3.3条23充装设备与工艺装备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当装设管道安全泄放装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4.1(12)24充装台(线)和充装装置具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

32、联锁保护装置或者措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4.2(3)25充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区域,应当具有监视录像系统。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4.1(5)2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或者有毒介质,应当在安全泄放装置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导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4.1(9)27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系统,应当具有处理充装前置换介质的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4,2(6)28易燃、易爆、有毒及还原性介

33、质充装单位介质储存和充装区安装明显可见的风向标或者风向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6.229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D2.430独立氧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氧气灌装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独立氧气瓶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GB50030表6.0.6的规定。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6条31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宜单独设置在专业调节阀室内。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4条32有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

34、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的有关规定。液氧储配区、液氧系统设施、氧气调压阀组间应为21区火灾危险区,氧气灌瓶间、氧气贮罐间等为22区火灾危险区。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2条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1条33氧气站内宜设置下列报警联锁控制装置:L压缩机润滑油系统,设置油压过高、过低与油温过高的报警和联锁控制;2.灌瓶压缩机间与灌瓶间应设置联系信号报警和联锁控制装置。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12条34灌氧站房等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

35、0.0.1条35气体贮罐间、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等的散热器应采取局部隔热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0.0.3条36氧气、氮气、氧气管道敷设在通行地沟或半通行地沟时,必须设有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7条37充装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HG/T20675的规定。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IOQ,管道上法兰间的跨接电阻不应大于0.03o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7.4条第7.3.18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

36、0-2013)第8.0.8条、第11.0.17条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6.11条38氧气充装所配置的抽真空设备应当使用氧专用油脂或无油脂润滑。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压力表应设有禁油标志。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D2.6.1.1(1)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5.2条39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电缆的铠装和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8

37、.5条40各类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球形及圆筒形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宜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圆筒形储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mm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GB16912表5的规定。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12.3条41设备裸露的回转部位,应设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防护罩。严禁跨越运转中的设备。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5.13条42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液体储罐)和其他有关设备,严禁超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

38、术规程(GB16912-2008)第5.16条43氮气宜高空排放。氮气排放口附近应挂警示牌,对地坑排放应设置警戒线,并悬挂“禁止入内”标志牌。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I6912-2008)第7.L7条44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L5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m,与放散管的距离应不小于5.0m。避雷针应高出保护范围的管口LOm以上,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必须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I6912-2008)第7.3.4条45严禁氢气管道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

39、术规程(GBI6912-2008)第7.3.14条46氧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若必须穿过时,则该房间内应采取防止氧气泄漏等措施。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8.L4条47氧气管道宜架空敷设。氧气管道可沿生产氧气或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件上敷设,厂房内架空氧气管道的法兰、螺纹、阀门等易泄漏处下方,不应有建筑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8.L8条物。48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20m内严禁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6898

40、-2015)第4.2.11条49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至少在5m内不准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沟渠)的开口;地沟入口处必须有挡液堰。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6898-2015)第4.2.12条50气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高压气体压缩机和充装台或钢瓶集装格灌装。液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低温液体泵-汽化器-充装台灌装。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21条51溶解气体充装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具有抽真空、测量瓶内余压、确定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补加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具

41、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D2.6.3.252溶解乙烘的房间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器安装高度宜距释放源0.5-1.0米位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风机联锁。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DB11/T1322.31-2019)第3.8.4.6条53溶解乙块气瓶安全泄压装置,应当将易熔合金塞应设在气瓶的上封头、阀座或者瓶阀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7.2.2.3.3(6)条54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I

42、OL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燃气瓶),应当装配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着固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7.3(2)条定式瓶帽。55危险化学品仓库、重点防火防爆岗位的入口处、易燃易爆充装和使用场所应有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装卸台、储罐、工艺管道和设备等应当装设静电接地设施和静电接地报警器,充装单位入口处应当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6.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DB11/T1322.31-2019)第3.5.3.1条五、安全标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43、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2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3条3甲、乙、丙类单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10.3.5条4危险化学品库房、作业场所、充装场所和安全设施上,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3.7条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4.6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C3.3.1

44、条5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防撞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I6912-2008)第4.4.1条、第4,4.2条6气瓶颜色标志应符合GB/T7144规定。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第6.1条7充装单位应根据气瓶所装气体按GB16804要求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气瓶警示标签(GBI6804-2011)第6.1条8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向下游用户提供完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结构、内容和通用形式应符合GB/T16483的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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