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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川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第三版)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目录1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指引12建筑节能检查工作指引3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执法检查工作指引74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115房屋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136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检查工作指引157建筑业企业检查工作指引178监理企业检查工作指引19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工作指引2110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工作指引.2611工程造价事项检查工作指引31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引4013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工作指引4714房地产开发企
2、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521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指引5816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6117住房租赁机构从业行为检查工作指引6318供热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6419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662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工作指引6921质量安全扬尘抽查工作指引732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查工作指引7623住房保障行为检查工作指引7824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79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的各项规定(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二、检
3、查内容和方法(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的各项规定。1 .资料检查(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2)施工图纸中绿色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2 .现场检查(1)按图施工情况;(2)所用建筑节能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3 .资料检查(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2)施工图纸中装配式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4 .现场检查:检查按图施工情况。三、检查依据(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
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三)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建筑节能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检查(二)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三)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检查。检查在售楼处和施工现
5、场是否将建筑节能信息置于醒目位置及公示内容是否与图纸一致。(二)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查看墙体材料是否使用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中限制禁止的产品。(三)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查阅有无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保温材料有无见证取样报告,其导热系数、燃烧性能检测结果能否满足图纸设计要求;保温材料厚度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外窗有无见证取样报告,其传热系数、气密性指标检测结果能否满足图纸设计要求;有无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情况等。三、检查依据(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
6、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7、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8、材料和设备的。(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9、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2年4月通过,2010年10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以及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
10、书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执法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三)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四)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二
1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三)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四)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
12、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检查程序:1 .下发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通知;2 .检查方出示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明确监督检查内容;3 .被检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4 .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5 .检查方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6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核实后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下发执法告知书。三、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
13、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
1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
15、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五)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第32号令修改)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
16、活动的监督管理。(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46号令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检查(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检查。检查建设手续、施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现场人员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现场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等情况,必要时对现场
17、施工人员抽查询问核查。(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的检查。检查资质证书、施工合同、施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现场人员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现场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等情况,必要时核对注册人员保险缴纳情况,对现场施工人员抽查询问核查。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18、(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检查(二)注册执业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检查。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
19、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二)注册执业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建造师和监理师: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必要时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检查资质资格证书、中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许可、施工(监理)资料记录签字及熟悉程度等情况,必要时核对施工现场监控、注册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和保险缴纳情况。三、检查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
20、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三)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
21、535号)(四)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五)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
22、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检查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公示表是否由农民工本人亲自签字按手印;检查在建项目是否有银行签章的工资发放流水,并且流水人员、金额是否与审核发放公示表吻合;现场随机抽查工人,了解是否足额发放工资,是否发放至银行卡。(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L建设单位制度落实: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至农民工工资专户,提供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是否执行过程分段结算,需提
23、供银行对账单等证明资料。2.施工企业制度落实:检查“一书两金一户一卡”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检查施工现场电子考情是否实现,是否已经与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完成对接;检查劳务机构是否设置并发挥作用;检查现场维权公示牌、清欠制度标语等设置情况;检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是否严格按要求签订。三、检查依据(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
24、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
25、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四)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日常检查监督落实。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程序进行处理。建筑业企业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企业净资产是否达标的检查(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达标的检查(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达标的检查(四)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是否达标的检查(五)企业技术工人是否达标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企业净资产是否达标
26、的检查。检查企业净资产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等级标准。(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和专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等级标准。(四)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是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人数和专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五)企业技术工人是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技术工人人数和专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检查方法: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相关主管部门网络平台信息确认相结合。三、检查依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
27、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
28、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四)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监理企业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监理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检查(二)市场行为检查(三)监理企业资质资格检查(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监理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检查。监理企业在“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二)市场行为检查。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行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主管部门的通报、处罚、诚信记录进行核查。(三)监理企业资质资格检查。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办公地点、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等,官方网站
29、查询人员注册情况。(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三、检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情况检查(二)代理合同完整性及合规性检查(三)招标内容及形式合规性检查(四)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条款设置
30、合法合规性检查(五)评标委员会组建合规性检查(六)信息公开检查(七)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档案检查(A)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情况检查。检查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http221.214.94.41:81xyzj)中填报的单位基本信息、近3年代表性业绩信息、专职人员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二)代理合同完整性及合规性检查。检查代理委托合同是否采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代理的内容和范围是否与委托合同内容相一致。(三)招标内容及形式合规性检查。查看公开招标项目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发包行
31、为,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有无公开招标转邀请招标的行为。(四)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合法合规性检查。检查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评标办法等设置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是否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是否设置不合规准入条件。主要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是否合规,建造师、项目总监资格要求是否合规,招标文件是否采用示范文本等。(五)评标委员会组建合规性检查。检查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合规,评委专业选取是否合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六)信息公开检查。检查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内容是否按
32、相关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等事项;中标公示应载明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编号等事项。(七)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档案检查。检查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是否完整、是否及时备案,相关人员签字是否齐全,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检查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三、检查依据(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
33、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第一条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通知本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http221.214.94.41:81xyzj)报送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等。数据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最终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第二条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招标代理机
34、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地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逐级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35、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36、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37、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8、,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工
39、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二)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档规范情况的检查(S)建设单位城建档案归集过程中“两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四)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已形成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报送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检查人员、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财务独立、固定办公场所等情况;检查档案保管、库房建设情况(现场);档案利用登记台帐。(二)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档规范情况的检查。检查归档制度的建立情况,对接收档案整理编制情况进行
40、现场检查,查验整理流程,对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工程档案报送接收台帐。(三)建设单位城建档案归集过程中“两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文件,是否建立“两书”归集管理程序、归集管理制度以及办理制度,检查“两书”管理台账,现场检查档案库房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已形成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报送情况的检查。检查建立地下管线竣工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现场查验资料是否完整,检查声像资料移交报送情况,查看移交报送登记情况。三、检查依据(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3月住建部第47号令修订)第三条国
41、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三)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42、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六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权限向同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内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
43、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第二十二条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档案材料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也可以移交副本或者复制件。移交复制件的,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四)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建设工程,一并移交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资料;(五)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六)符合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载体质量、目录编制等进行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城乡建设档案接收证明书
44、,并登记、编目、入库。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编制套数、编制费用、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归集、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形成的纸质、电子、声像等文件材料,并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档案验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并于工程档案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档案验收报告,与建设工程文件材料一并归档。(四)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5、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组织基础信息普查和补测补绘,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及时将普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建立并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共享,并对其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以前,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送更新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并对信息数据的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和地下
46、管线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同时提供测绘成果、声像资料以及竣工档案的电子文档。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收竣工档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建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造价事项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企业资质标准的检查(二)执业行为的检查(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四)招标控制价成果的检查(五)竣工结算文件成果的检查(六)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企业资质标准的检查
47、。1 .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是否达到资质标准;2 .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3 .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4 .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二)执业行为的检查。查看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股东、注册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三)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