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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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救器管理制度一、自救器领用及发放(一)全矿各单位自救器的领用及发放由通风队统一管理。(二)矿属各单位领用自救器时,应向通风队提出书面申请,由通风队统一报计划,由材料设备库供应。外委施工队伍可以向通风队报计划购买,也可自行购买,但所购买的自救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通风队建立自救器领用、发放台帐,台帐中应有自救器出厂日期、使用人员、领用人员、编号等内容。(四)自救器必须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新增人员需领用时.,应有科队领导签字,若丢失或损坏(特殊情况例外)需自行承担费用。(五)自救器发放前进行统一编号。二、检验、报废规定(-)通风队负责全矿自救器的日常检查。(二)使用的自救器每年由通风队进行检验

2、一次。(三)凡开启过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自救器,不论使用时间长短,应予以报废。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失效或丢失的,由个人出资购买。(四)以自救器出厂日期为准,使用满三年或存放满五年的自救器均应予以报废。三、自救器的使用(-)自救器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保存,存放地点温度应在5-35摄氏度范围内,并远离热源,不得与腐蚀性物质同置。(二)自救器管理应建立领用、发放、检验、报废及使用状况等台帐。(三)日常使用中,不得挤压、摔碰自救器,不得随意将保护套取掉。(四)自救器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五)外委单位及驻矿单位自救器的使用,纳入矿进行统一管理。(六)对全矿入井人员(含外委单位及驻矿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救器使用方法培训。四、自救器的管理(-)入井人员必须配戴自救器,不带自救器入井者罚款IOO兀O(-)配戴过期失效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三)入井后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工作者罚款50元。(四)在通风队抽查入井人员是否会使用自救器时,对不会使用人员禁止入井并罚款50元,由通风队对其培训,合格后方可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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