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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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第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矿长及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警告,并处IOO元的罚款。第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公告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二)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布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考核结果。第三条下井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记录,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第四条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矿长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200元的罚款。第五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六条领导下井带班费100元/班;对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冒名顶替下井、弄虚作假的或带班期间未认真负责(出现隐患不处理、不知情、不汇报等),取消代班费并处以罚款2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七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和报告,经查属实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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