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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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

2、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2、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博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博山区双山街3号)。四、办理条件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失

3、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五、申请材料参保单位进行失业人员备案需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职工档案;.失业人员申请失业金需提供: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2、填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3份。3、失业人员1寸彩色照片3张,2寸彩色照片1张。4、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张。六、基本流程1、窗口前台即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完备。审查单位、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2、审核完毕后,收存失业人员档案;3、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窗口前台申领失业金,前台工作人员核定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4、限及标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填报职业培训申请、进行求职登记,由前台工作人员通知失业人员,次月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结业证或在培证明领取失业金存折,同时告知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4、窗口后台复核相关材料及经办人员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5、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不缴纳,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博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窗口(博山区双山街3号)。(二)电话咨询:0533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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