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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目的为维护厂内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厂内生产区域内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三、临时工录用条件1、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3、品行端正,服从厂内制度及操作规程。四、职责1、综合办公室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种、工作。2、安环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3、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4、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五、内容1、本厂内使用的临时用工或长期用工
2、,必须由厂内委托相关部门与其签定用工合同,并且合同中必须具体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2、分配到各部门、班组工作的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对于进入生产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安环科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其工作,经常检查、督促、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其停止工作。4、各部门对进入生产工作的临时工,由所在单位、班组负责人领导,应和职工一样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5、临时工在生产区域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厂内的有关规定,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有权对其给予相应处罚。6、临时工因自身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等同正式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