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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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论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引言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与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一致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者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熟悉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经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与诉讼,从而浪费时间与费用。为熟悉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I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

2、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年与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O(X)年版本中作出补充与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习惯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进展。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含“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的时候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对进

3、口商与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类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与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尽管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与Cl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由于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务必向买方提供提单或者其他海运单据,而假如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定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

4、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者将货物交运或者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与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与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与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关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与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与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准条款或者商定条款。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者由于各类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务必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与适用的法律

5、来解决。InCotermS一直要紧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的时候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2 .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连续修订InCotermS的要紧原因是使其习惯当代商业的实践。一九八。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习惯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者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

6、联合或者多式运输)继续运输。在一九九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同意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与表述一直都在改进。3 .Incoterms2000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与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nn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比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2000这个版本,与InC

7、OtermSI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因此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2000中的语言清晰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在FAS与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与交纳关税的义务;在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不管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一九九0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收到的咨询意见给予

8、了充分考虑。4 .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因此,假如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晰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比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者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5 .IneotermS的结构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懂得,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一致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e)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

9、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与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与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与装船与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与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与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组(发货)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要紧运费未付)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要紧运费已付)CFR成本加运费(.指

10、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I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与InCOtermSl990相同,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6 .用语说明在起草Incoterms2000过程中,工作小组力求使这十三个术语中的不一致表述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这样就避免了用不一致表

11、述表达相同的意义。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托运人(ShiPPer)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一致的意思,这只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的缘故。商人们在销售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经常遇到这种困难。比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一致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交货”(delivery)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一致含义。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推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

12、mS的A4条款中。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者同意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条款中。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同意”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比如,在CFR与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同意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缺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务必“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同意货物,而只是

13、指买方同意这一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3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假如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与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通常(usual)“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务必提供的单据与务必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

14、(A8、A3)。当然,说清晰“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与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推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通常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费用”(charges)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推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含什么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与进口中所需交

15、纳的官方费用“。而在InCOtermS2000中,删去了“官方”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收费时,“官方”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尽管删去了,官方”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这一条款的实质意义。务必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定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务必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含在“费用”中,如与清关义务无关的贮存费。然而,若承担义务的一方非亲自履行该义务时,则履行此项义务可能发生付给海关经纪人或者运输行(freightforwarders)的一些费用。“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与“所在地”(PremiSe)在交

16、货地点的问题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一致的表达方法。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FAS、FOB、CFR、CIF、DES与DEQ,使用了“装运港”与“目的港,两种表述。在所有其他的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PlaCe)词。在某些场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与“地点”(PlaCe)内的某“点”(point),由于卖方不仅需要明白他要把货物交至一个特定地区,比如某个城市,而且也要明白在该地区的什么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销售合同经常缺少这一方面的信息,因此,Incoterms规定假如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交货点,同时有几个点能够选择,卖方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点交货(见FC术语中的A4条款)。当交货点是卖方的“

17、地点”时,则使用了“卖方所在地(FCA术语中的A4条款)。船只(ship与vessel)在适用海上运输货物的术语中,“ship”与“vessel”被当做同义词使用。无须说明,当“ship”作为贸易术语的构成部分时,如“船边交货(FAS)”与“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必定要使用“ship”一词。同样,由于FoB术语中传统上使用“越过船舷”的表述,因而必定会将“ship”一词用于有关内容。“查对”(CheCking)与“检验”(inspection)在IneOrmS中,A9与B9条款分别使用“查对、包装与标记”与“货物检验”作为条款标题。尽管“checking”与“inspection”是同义

18、词,但是人们认为这样来区别使用比较合适:在涉及卖方按A4交货的义务时使用查对(CheCking),而后者则用于一些特别情况,即进行“装运前检验”,由于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买方或者货物出口或者进口国当局希望在货物装运前保证货物符合合同或者官方规定时才要求进行“检验7 .卖方的交货义务InCotermS将重点放在卖方的交货义务上。对与卖方交货有关联的责任与费用的准确分配在各当事方有持续商业关系的情况下通常不可能有什么问题。他们会在相互之间确立一种习惯做法(COUrSeofdealing),而且他们会按这种方式处理今后的交易。然而,当建立一种新的商业关系或者通过经纪人的中介订立合同(这在农矿产品销售中

19、是普遍现象)时,当事人一定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在将Incoterms2000订入合同时,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划分责任、费用与风险。当然,人们希望InCotermS能够尽可能细致地划分与交货有关的各当事方的义务。与Inicoterms1990相比,Incoterms2000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在这方面作了进一步努力(见FCA术语中A4条款)。但在FAS与FOBA4中,不可避免地要援用行业惯例(“按港口的习惯方式”),其原因是,在FAS或者FOB合同下,将货物,特别是农矿产品交运的具体做法在不一致的海港是不一样的。8 .与货物有关的风险与费用的转移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与

20、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与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者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与/或者交货地点)时,风险与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提早转移风险与费用的条件就是货物已指明为为买方准备的,或者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在EXW术语下,这一点尤为重要,由于在所有其他术语下,当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物(F组与C组)或者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D组),通常即可认为这批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的。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前述规定特定

21、化前,风险与费用不发生转移(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9 .术语9.1.E组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小: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卖方经常会帮助买方将货物装至买方的运输工具上。假如将卖方的义务扩大到包含装货,那么EXW术语将更好地反应这一实务。但是,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若买方希望卖方负担更多的义务,应在销售合同中写明。9.2.F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运。在FCA术语下,当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货点造成了困难,

22、其原因是此术语所涉及的合同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情况。货物可能装上买方派往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的车辆;或者者货物也许需要从卖方派往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车辆上卸下。InCOtermS2000考虑到了上述可能,规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InCOtermSl990FCA术语A4条款中提到的各类不一致运输方式在Incoterms2000中未再重复。Fe)B术语中的交货点与CFR与CIF术语中的相同,尽管对此有很多争论,在InCOtermS2000中仍未做改动。尽管FOB术语中的“越过船

23、舷”交货的原则在当前许多情况下已不合适了,但是既然已为商人们所深知,并根据货物的特点与可用的装载设备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更换FOB的交货点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特别关于按租船合同进行农矿产品运输来说,更是如此。不幸的是,FOB术语被一些商人用来表示“任何”交货点,如“FOB工厂”,“FOB工场”,“FOB卖方工厂”或者其他内陆地点,这样做就失去了Fe)B术语是“FreeonBOard”的缩写的意义了。如此使用FOB术语会造成混乱,应该避免。FAS术语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义务出现了重要的变化,由于看来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卖方而不是由买方承担这项义务。为了保证这一变化得到足够的重视,在FAS序言中使用

24、了黑体字来标出。9.3.C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卖方支付运费运到的地点,务必在C组每一项术语后指明。按照ClF与CIP术语,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保险与负担保险费用。由于费用划分地点确定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点,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在到货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实际被运到约定地点之前的全部风险与费用。在此务必强调,C组术语与F组术语具有相同性质的一点,就在于卖方是在装运国或者发货国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与F组术语的销售合同一样,属于装运合同。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与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者

25、损坏的风险与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因此,C组术语包含两个区别于其他所有术语的“分界点Z是指明卖方务必安排运输,并承担其费用的点;另一点是风险的划分点。为此,凡增加卖方在C组术语下的义务而扩大卖方的责任超出上述风险划分的“分界点”时,应特别小心。按照CIF与CAP术语,卖方在履行其合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办理保险后,免除卖方任何进一步风险与费用,这正是C组术语的实质所在。C组术语作为装运合同的本质也通过在此组术语下广泛使用跟单信用证作为人们喜用的付款方式显现出来。若销售合同的当事方同意,卖方凭跟单信用证向银行提交约定的运输单据后收取

26、货款,则假如卖方在按照跟单信用证得到货款或者在货物起运或者发货后以其他方式得到货款之后,仍承担进一步的风险与费用,就与跟单信用证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驰了。当然,不管运费在货物起运之前已经预付还是在目的地支付(运费到付),卖方务必支付运输合同的费用;然而,在货物装船或者发货后的事件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务必由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需要提供包含交纳关税、税款与其他费用在内的运输合同,那么,在合同约定这些费用由卖方支付时,当然应由卖方支付。这一点在所有C组术语的A6条款中已作出明确规定。若按习惯要订立几份运输合同,以便货物中途转运以抵达约定的目的地,则卖方务必支付所有的费用,包含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到另一种运输工

27、具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若承运人根据转运合同或者一类似条款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避免意外的阻碍(比如,冰块、堵塞、劳工动乱、政府禁令、战争或者类似战争行为),则由此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由于卖方的义务只限于订立通常的运输合同。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希望明确卖方应在什么程度内订立运输合同,包含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由于当货物由通常的班轮运输时,这些费用通常包含在运费之内,因此,销售合同经常规定,货物务必由班轮运输或者至少按“班轮条件”运输。有的时候在CFR或者ClF术语后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组术语后使用缩写语,除非在有关行业中,该缩写语为合同当事人或者适用的法律或者

28、行业惯例所明确懂得与同意。具体而言,卖方不应当(在不改变C组术语本质的情况下,实际上也不能够)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义务,由于在运输途中任何拖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涉及时间的任何义务务必说明装船地或者发货地,比如“装运(发货)不迟于”。像CFR汉堡不迟于这样的一份协议属于用词不当,并会引起不一致的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认为是货物务必在规定的日期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货合同;另一种可能的懂得是,卖方发运货物的时间务必是使其在通常情况下能在规定的时间前抵达汉堡,除非发生意外事件耽搁运输。在农矿产品贸易中,有的时候购买的货物正在海上运输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

29、语后应加上“在途(aHoat)”一词。根据CFR与CIF术语,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这时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就可能引起解释上的困难。一种可能是,维持CFR与ClF术语有关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通常含义,即风险在装运时转移。这意味着买方也许不得不承担销售合同生效时已发生的事件的后果。另一种可能性是让风险的转移与合同订立的时间相一致。前一种可能性也许更切合实际,由于确定正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状况往往是不可能的。鉴于这个原因,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如情况说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表达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但是有一例外,即当“卖方明白或者理应明

30、白货物已经灭失或者损坏,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时。因此,CFR或者CIF术语后加上“在途”一词的解释应取决于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建议当事人弄清适用的法律及其可能导致的解决方法。如有疑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交易方继续频繁使用C&F(或者CandF,C+F)这样传统的术语。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方视这些传统术语等同于CFR。为了避免解释合同时的困难,交易方应使用CFR术语,由于CFR是全球广泛同意的“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户术语的惟一的缩写。在InCOtermSl990中,CFR与CIF的朋条款要求:只要卖方提供的运输单据(通常是提单)中援引了租船合同,比如,最常用的

31、表达方式“所有其他条款(terms)与条件(COnditiOnS)均按租船合同”,这时卖方就有义务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尽管签约人应该总是能够确知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内容(最好是在订立合同时),但是这种提供租船合同的做法带来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因此,Incoterms2000,删去了CFR与CIF术语下卖方要随运输单据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义务。尽管InCOtermS中A8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卖方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但应该指出,这里强调的是只要卖方提供了“通常”的凭证,卖方就完成了这项义务。在CpT与CIP术语下,卖方要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在CFR与CIF术语下,卖方要提供提单或

32、者海运单,运输单据务必是“清洁的“,即运输单据上不能出现声明货物与/或者其包装有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或者批注。若单据中出现这样的条款或者批注,那么这个单据就被认为是“不清洁的”,而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则会被银行拒收。但是,一份运输单据,即使上面没有这样的条款或者批注,对买方来说通常也不能成为对抗承运人的无可质疑的证据,证明货物在装运时是符合销售合同内容的。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会在运输单据的正面以标准文句指明,在运输单据中加入的细节(PartiCUlarS)是托运人的声明,因此货物情况只是“据称”如其添加的细节所述。承运人以此拒绝承担有关货物状况的责任。根据大多数援用的法律或者原则,承运人务必至少使用合

33、理的方法检验货物状况是否正确,否则对收货人负有责任。然而,在集装箱贸易中,承运人无从检查集装箱内货物,除非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装入集装箱。涉及保险的术语只有两个,即CIF与CIP。在这两个术语下,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在其他情况下,则是由当事方自己决定是否要办理保险与投保到什么程度。由于卖方要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卖方不一定明白买方的全面要求。根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OfLondonUnderWriterS)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Qauses),(C)规定办理“最低程度”的保险,(B)规定办理中等程度保险,(A)规定办理最高险别。在ClF术语

34、下的农矿产品销售中,买方或者许希望将在途货物卖给新的买方,而这个新的买方也许希望再将货物售出,因此,卖方不可能熟悉这些后继买方的保险要求。因此,在ClF术语下,传统上选择最低程度的保险,但买方能够要求卖方办理附加保险。但最低保险对制成品货物的销售可能不太适宜,由于对制成品而言存在偷盗、不当搬运或者保管的风险,要求为货物投保超过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下“最低程度”的保险。由于ClP不一致于CIF,通常不用于农矿产品的销售,假如在CIP下使用最高险别而不是ClF下的最低险别,将会是可行的。但若在ClF与ClP术语下对卖方办理货物保险义务的要求不一致,则容易导致混乱。因此,这两个术语要求卖方只限于办

35、理“最低程度的货物保险。关于ClP术语下的买方来说,注意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假如买方要求附加的险别,他能够与卖方协议由卖方办理或者自行安排办理更高的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买方也许会要求获得比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更高的保险,比如战争险、动乱险、民变险、罢工或者其他劳工动乱险。若买方希望卖方安排这样的保险,买方务必指示卖方,而卖方务必在可能情况下负责安排这些保险。9 .4.D组术语与C组术语有着本质区别。根据D组术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者进口国内的约定目的地或者点。卖方务必承担货物运至该地前的全部风险与费用,因此,D组术语属于到货合同,而C组术语则属于离港(装运)合同。在D组术语下,除了D

36、DP,卖方在目的地国交货时无须办理进口手续。传统的做法,在DEQ术语下,卖方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由于货物需要搬运到码头,这样就进入了进口国。但是,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清关手续发生了变化,现在由居住在该国的一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关税与其他费用更为合适。因此,DEQ术语有了一些改变,正如前面提到的FAS术语的变化一样。DEQ术语中的变化在序言中以黑体字标出。看来,很多国家使用一些没有收进InCotermS中的贸易术语,特别是在铁路运输中(如francoborder,franco-frontiere,FreiGranZe)等。然而,在这些术语下,通常并不想让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边境前的货物灭

37、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在这些情况下,最好使用CPT指明边境。另一方面,假如他们希望让卖方负担运输中的风险,使用指明边境的DAF术语将更合适。DDU术语是在Incoterms1990中新加入的。当卖方准备在目的国交货但不办理进口手续、不交纳关税时,该术语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那些办理海关手续很困难而且耗时很久的国家里,卖方承担在完成海关清关手续后交货的义务将是有风险的。尽管按照DDU术语的B5与B6条款,买方要承担其未完成货物进口手续情况时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与费用,我们仍然建议在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可能会有困难的国家的交易中,卖方不使用DDU术语。10 .无义务的表示“卖方务必,与“买方务必,这样的表达

38、方法表达出Incoterms只涉及当事双方对对方承担的义务。这样,“无义务”一词则被用于一方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假如按各该术语中A3条款卖方须安排并支付运输费用,则在B3a)的“运输合同”项目下“无义务”的字样即规定了买方的地位。同样,当任何一方对对方都不承担义务时,在双方名下都会出现“无义务一词,比如有关“保险”的情况。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指出,即使一方“无义务,为另一方履行某项任务,这并不意味着履行该任务不符合它的利益。比如,CFR的买方按照B4对卖方并无投保的责任,但很明显买方投保符合其利益,由于在该术语下按照A4卖方也没有义务获取保险。11 .Incoterms的变体

39、在实务中,当事双方经常在InCOtermS术语基础上添加词句以求得比术语更精确的约定。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对任何这种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这样,假如当事方无法依靠一个公认的行业惯例来解释其新增内容时,他们可能会由于无法就新增内容证明有一贯的懂得而面临严重的问题。以常用的“FOB理舱”与“EXW装车”为例,卖方的义务不仅被扩大至包含负担将货物分别装到船上或者装上车辆的费用,而且也包含在装舱与装货期间货物意外的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这就无法在全世界达成一致的懂得。由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当事双方明确表示他们是否只打算由卖方承担装舱与装车的任务及费用,还是卖方也需要承担装舱与装车全部

40、结束之前的风险。对此IneOtermS并无答案。其结果,假如合同也未对双方意图加以明确的话,双方就将面临不必要的烦恼与费用了。尽管InCotermS2000未对许多这样的普遍使用的变体作出规定,某些术语的序言确实在提醒双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的规定来分配双方义务的话,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条款。比如:EXW关于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运输工具的额外义务CIF/CIP关于买方安排货物额外保险的需要DEQ关于卖方支付卸货之后的费用的额外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卖方与买方援引班轮与租船合同中的商业惯例。这样就需要明确地区分当事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与彼此在销售合同中的义务。但是,关于“班轮条件”(Iin

41、erterms)与“终点站搬运费”(TeminaIHandlingCharges,THC)等表达法尚无权威解释。在这些条款下,费用的划分因地点的不一致而不一致,而且经常变化。建议当事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何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在租船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表达法如“FOB理舱”,“FOB理舱与平舱”等,有的时候被用在销售合同中以明确在FoB术语下卖方要在何种程度内负担理舱与平舱的义务。当使用此类附加语时,有必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额外的义务只限于费用还是包含费用与风险。如上所述,我们尽量使InCotermS反映出最通行的国际商也做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InCOtermS2000与InCote

42、rmSl990有不一致之处时,当事方也许会希望以不一致方式使用贸易术语。在贸易术语的序言中,以“但是”作句子的开头专门提醒注意这些可能性。12 .港口或者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由于贸易术语要在不一致行业与不一致地区使用,对双方的义务不能总是规定得很精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必要参考港口的或者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或者当事方在先前的交易中已经建立的习惯做法(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关于卖方与买方而言,当协商销售合同时,使自己及时熟悉这些习惯做法,并在不能确定时,通过在销售合同中适当的条款以澄清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推荐的做法。在具体合同中这些特别条款将取代或者改变Incot

43、erms规定的任何解释规则。一三.买方关于装运地的选择权在一些情况下,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可能无法准确地确定卖方将货物交运的点(Point)甚至地点(PlaCe)。比如,在这一阶段,可能只约定在“某一范围或者一个较大的地点,如海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规定买方随后有权利或者有义务在这一范围或者地点内指定更精确的地点。若如上文所述买方有义务提供精确点而他没有做到,则买方就要承担由这种未尽义务而造成的任何额外的风险与费用(如所有术语中B5/B7条款规定)。除此之外,若买方没能使用自己的权利指示交货点,则卖方能够选择在对卖方最合适的点交货(FCAA4)o14 .清关“清关”这个词已经造成了一些误解,因此,

44、现在已明确,不管何时当卖方或者买方承担将货物运过出口国或者进口国的海关的义务时,这项义务不仅包含交纳关税与其他费用,而且包含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与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有关费用。在某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者其他自由贸易区,当不再有交纳关税的义务与对进出口的限制时,有人认为使用规定办理货物清关手续义务的术语是不恰当的(尽管这是错误的认识)。为此,“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applicable)”的用语被加入了有关术语的A2与B2、A6与B6条款,这样,在无须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用语就能够避免模棱两可。清关手续由住所在该国的一方或者其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

45、商通常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Incoterms1990中的EXW、FAS(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与DEQ(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与上述原则不一致。InCOtermS2000的FAS与DEQ术语分别将办理出口与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规定给卖方与买方,但表示卖方最小义务的术语EXW却未被改动(买方仍承担办理出口清关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即完税后交货(DeliVeredDUtyPaid),使用该术语自然表示卖方明确同意完成该术语的义务,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有关费用。一五.包装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事先明白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需要何种包装。但是,由于卖方包装

46、货物的义务可能因具体的运输方式与期限而大相径庭,因而有必要规定卖方有义务使货物的包装适合运输方式的要求,但只限于在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经明白有关运输的情况(参阅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一款与第三十五条二款b项规定,即货物包装务必“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者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靠卖方的技能与推断力,或者者这种依靠是不合理的)。16 .货物检验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会建议买方在卖方把货物交付运输前或者交付运输时安排货物检验(称之“装运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这种检验是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但是,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

47、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17 .运输方式与相应的Incoterms2000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E组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组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F组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地港)D组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

48、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一八.推荐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序言推荐使用或者者不使用某个术语。注意这一点在选择FCA与FOB时特别重要。遗憾的是,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FoB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即当卖方只打算越过船舷交货,不管怎么样耍交到船上,而不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使货物能被继续运输与装载到船上,比如装到集装箱内或者装上卡车等所谓集装运输工具上。因此,前言中有强烈的警告,若当事方无意超过船舷交货则不应使用该术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买卖双方考虑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却错误地使用了适合于海运的术语。这将会使卖方处于不利的处境,即无法完成向买方提交适当单据的义务(如提单、海运单或者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第17节中的图表显示了不一致运输方式适用的InCOtermS2000的术语,而且,各个术语的序言也提示该术语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或者仅适用于海运。19 .提单与电子商务传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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