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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行政复议机关首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告知送达相关文书。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行政复议文书即视为送达。为保障您的权益,请事项及时登陆邮箱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三、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2、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四、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行政复议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当事人:代收人:(代收人)提供的送送达地址:达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受送达人(代收人)已经了解行政更议机关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本人(同意/不同意)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本人提供的电子邮箱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