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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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流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流程,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特制定“选题、排查、查摆、反馈、整改、定向通报、回头看”等专项监督程序,具体流程如下:一、选题。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执法监督年度重点工作、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络和新闻媒体舆情较为突出的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定向征集、网络征集、召开选题会等形式广泛征集行政执法专项监督项目,确定监督主题,制定年度专项监督计划。二、排查。制定监督方案,成立专项监督小组,分组分片开展明察暗访,通过查阅台帐、评查案卷、实地查看、现场暗访等,将监督主题对应的执法问题记录下来。其中,实地查看、现场暗访应以照片、录音、录像等

2、形式予以固定。三、查摆。到被监督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当场通报排查情况,对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问题,与被监督单位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四、反馈。县司法局梳理汇总监督小组反馈的问题,依法制作、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抄送县监委、县检察院。五、整改。被监督单位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整改落实,并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六、定向通报。整理汇总本年度专项监督开展情况、整改成效等,以专报形式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抄送县监委、检察院。七、回头看。巩固监督成果,将专项执法监督“回头看”纳入法治督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问责。文成县行政执法个案监督

3、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个案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主动监督和投诉受理相结合,以事后监督为主,不插手干预行政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第四条县司法局是县政府的行政执法

4、个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一)因错误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或举报的;(二)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被媒体曝光的;(三)被发现可能存在不当行政行为的;(四)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五)其它行政行为涉嫌违规违法的情形。第六条县司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后,认为应当启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程序的,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5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30日内应当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县司法局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应当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立案后,应当成立个案监

5、督检查组。个案监督检查组在执法监督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第八条个案监督检查组可以视情邀请法治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个案监督。法治监督员应当按照文成县法治监督员管理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第九条个案监督活动中,个案监督检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系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第十条对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由县司

6、法局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县政府予以撤销。(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司法局通知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变更、撤销。(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县司法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报请县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撤销。第十二条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第十三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

7、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二)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三)拒不提供执法案卷,不接受查询和其他调查取证的;(四)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五)对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六)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接受调查询问的;(二)干扰、阻碍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

8、匿、毁灭执法证据的;(四)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六)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七)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第十五条个案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不得利用执法监督人员身份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执法监督人员违反前款规定,依法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流程为强化个案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流程,特制定“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处理反馈、整改落实、结案归档”

9、个案监督程序,具体流程如下:一、受理立案。县司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后,经初审,认为应当启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程序的,应当填写个案监督立案登记表,5日内予以立案。二、调查核实。县司法局成立个案监督检查组,进行调查取证。三、处理反馈。立案后30日内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被监督单位限期纠正;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提请县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四、整改落实(答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五、结案归档。县司法局应当在个案监督终

10、结之日起30日内,将个案监督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及相关内部材料形成行政执法监督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文成县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归集、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是指依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政务网进行对外公示(不另设单独网站),归集和公开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及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网络平台系统。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

11、准确的原则。第四条县司法局负责县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执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信息;(三)行政执法事项;(四)行政执法流程和办事指南;(五)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六)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应当归集的其他执法信息。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执法监督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二)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三)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及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相关信息;(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五)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12、六)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应当归集的其他执法监督信息。第七条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执法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工作。第八条已经归集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执法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向县司法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县司法局审核同意后进行修改。第九条各类信息归集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归集信息,保证归集信息数据质量,并对归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

13、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县司法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适用上述规定。第十二条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使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及归集、公开执法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

14、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成县法治监督约谈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

15、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第三条约谈人为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第四条约谈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第五条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提醒和事后纠错相结合原则;坚持有错必谈、有错必纠原则。第六条约谈情形包括:(一)在一定阶段、一定时期引发连续性、重复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执法投诉案件的;(二)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重大事件;(三)多次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政非诉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次未按要求出庭应诉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应诉职责的;(五)未依法履

16、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法治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复议建议等;(七)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经送达执法监督通知书或监督决定书后,未及时纠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八)未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报送审核、备案,且拒不执行法制审核意见的;(九)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推诿责任、上移矛盾、工作不力等其他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七条约谈内容包括:(一)有针对性地听取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汇报;(二)剖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分别对潜在法律风险和隐患进行提醒谈话;对履职过程中多次出现同类过错的,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对重大过错

17、或经法治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监督通知书提醒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出告诫;(三)听取谈话对象的表态和承诺;(四)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第八条约谈程序包括:(一)根据本制度规定,经约谈人批准后,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注明约谈对象、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相关内容,被约谈人根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被约谈人予以答复。对约谈人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约谈人要作出承诺。(三)约谈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可根据情况向被约谈人及其所在单位发送约谈问题整改通知,被约谈人及其单位要在收

18、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整改书面报告。(四)约谈的书面记录可以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监委或约谈对象所在的纪检组。视情况邀请县监委或者约谈对象所在的纪检组派员参加约谈。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文成县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县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三条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行

19、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相结合。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S)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和其他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材料;(四)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核实执法现场有关情况;(五)依法举行听证、询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将下列事项列为监督重点:

20、(一)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情况;(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三)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明确要求开展监督的事项。第八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开展专项监督。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县级以上政府聘任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第十条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政府统一制发,省司法厅负责办理。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向聘任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资格条件、选聘程序、工作保障等按

21、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县级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与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不符活动的,取消其资格。非公职人员身份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的差旅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系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第十三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地区行政执法监

22、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前,县级法制工作机构向县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本地区上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第十四条实施现场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弄虚作假。第十六条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报请本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撤销。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视情抄送本级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第十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发挥纠错、问责功能,形成监督工作合力。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文成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1月19日文成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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