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岳特企标- 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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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岳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食品企业标准O/VBAUOOO9S-2022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2022-09-30实施2022-08-16发布百岳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照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QB/T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均采用了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方法。本标准”铅(以Pb计)”指标W0.8mgkg,严于GB7101及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污染物限量关于固体饮料中铅(以Pb计)WLOmgZkg的要求。本标准由百岳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出,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洁莉,方怡宁。本标准2022年08月首次发布。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食品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以乳酸菌为原料,选择性添加嗜酸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嗜热链球菌、青春双歧杆菌、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等可用于食品的菌种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适

3、量添加异麦芽酮糖醉、抗性糊精、麦芽糊精、乳粉、乳糖、乳矿物盐、针叶樱桃粉、草莓汁粉、红甜菜粉、低聚木糖、壳寡糖、水苏糖、-氨基丁酸、低聚果糖、叶黄素酯、鱼胶原蛋白肽、大豆肽粉、(3R3RA二羟基-P-胡萝卜素、低聚半乳糖等食品级原辅料,适量添加或不提添加甜菊糖甘、三氯蔗糖、磷酸三钙、抗坏血酸(又名维生素C)、山梨糖醇、柠檬酸、DL-苹果酸、赤碎糖醇、碳酸氢钠、葡萄糖酸亚铁、维生素B2、乳糖醇、木糖醇、叶酸、维生素Bl、维生素B6、微晶纤维素、维生素E、烟酸等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经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2.2 乳酸菌能使糖发酵、并产生大量乳酸的细菌的通称,不

4、能液化明胶、也不产生呵味、呈革兰氏阳性、无运动、无芽抱、触酶阴性反应、硝酸还原酶阴性反应和细胞色素氧化酶阴性反应的细菌。注:本标准中所涉及的乳酸菌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含增补)和相关公告的规定,主要包括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链球菌属(StrePtOCOeCUS)等。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各种原辅料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3.1.2 益生菌菌种应在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含增补)之中3.1.3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原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3.1.4 抗性糊精应

5、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应符合GB/T20884麦芽糊精的规定3.1.6 乳粉应符合GB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3.1.7 乳糖应符合GB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3.1.8 乳矿物盐应符合原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3.1.9 针叶樱桃粉、草莓汁粉、红甜菜粉,菊粉应符合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规定3.1.10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23528低聚果糖的规定3.1.11 叶黄素酯应符合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3.1.12 鱼胶原蛋白肽应符合应符合GB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的规定3.1.13 大豆肽粉

6、应符合GB/T22492大豆肽粉的规定3.1.14 (3R,3R)二羟基-B-胡萝卜素应符合原卫计委2017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3.1.15 甜菊糖昔应符合GB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昔的规定3.1.16 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的规定3.1.17 磷酸三钙应符合GB1886.3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钙的规定3.1.18 抗坏血酸(又名维生素C)应符合GB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的规定3.1.19 山梨糖醇应符合GB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的规定3.1.20

7、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的规定3.1.21 DL-苹果酸应符合GB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苹果酸的规定3.1.22 赤薛糖醇应符合GB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赤薛糖醇的规定3.1.23 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的规定3.1.24 葡萄糖酸亚铁应符合GB1903.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的规定3.1.25 维生素B2应符合GB147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的规定3.1.26 乳糖醉应符合GB1886.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糖醇(又

8、名4-B-D毗喃半乳糖-D-山梨醇)的规定3.1.27 木糖醉应符合GB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的规定3.1.28 叶酸应符合GB155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叶酸的规定3.1.29 维生素Bl应符合GB147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l(盐酸硫胺)的规定3.1.30 维生素B6应符合GB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6(盐酸口比哆醇)的规定3.1.31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GB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的规定3.1.32 维生素E应符合GB1886.2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的规定3.1.33 烟酸应

9、符合GB14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烟酸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米白色,红色,褐色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状态。按照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调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品鉴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有或没有轻微发酵气味,具有本品应有滋味,无异味状态干燥粉末或微小颗粒、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W7.0GB5009.3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

10、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IO2GB4789.3沙门氏菌,25g500一GB4789.4霉菌,CFU/g50GB4789.15乳酸菌,CFU/g(出厂前)IO6GB4789.35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 污染物限置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8GB5009.123.6 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关公告的规定3.6.2 新食品原料应是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公告的可用于固体饮料范围新食品原料名单,且与相应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3.7 净含和净含允差

11、净含量按照JJFlO70规定的方法执行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批次或同一班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为一组批。5.2 抽样自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50g样品用于检测及留样。5.3 出厂检验5.3.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大肠菌群、霉菌、乳酸菌、净含量。5.3.3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75包(最小

12、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150g(测定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5.3.4 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5.4 型式检验5.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5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或型式检验通过;产品所检项目有一项不

13、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识、包装、运输和蛇存6.1 标识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和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识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限量等信息,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Z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6.2 包装内包装应符合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运输用纸箱应符合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的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日晒雨淋及撞击,小心轻放,不得压踏。6.4 贮存产品应置于室温、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及阳光直射,不得露天堆放,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贮存。6.5 保质期产品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按照原料菌种的储存性能不同,可将保质期分为12个月、18个月、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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