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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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灯管理制度为了适应我矿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定有关规定,确保每一入井人员能用上完好矿灯,从根本上消灭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现象,降低红灯率,特制定本制度。1、全矿使用的矿灯统一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2、矿灯总数应满足全矿的用灯要求,完好矿灯数必须达到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o3、矿灯实行编号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固定充电器,集中管理,用灯人员凭灯牌领用矿灯。4、矿灯应完好,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发灯。(1)电池漏液;(2)亮度不够;(3)电经破损;(4)灯锁不良;(5)灯头密封不严;(6)灯头圈松动;(7)玻璃破裂。违得按失爆处罚。5、矿灯实行下井考勤,灯房人员在每次换

2、班后2h,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立即报告矿长。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Ilho6、使用矿灯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严禁拆卸、敲打、撞击矿灯。7、井一出现矿灯故障或红灯时,持灯人应及时通知当班班长,安排换灯事宜。8、矿灯严禁失爆。凡检查发现失爆者,按有关规定处罚。9、矿房工作人员必须对交回的矿灯进行故意损坏矿灯者,将视其损坏程度给予50元/盏罚款,直至原价赔偿。10、凡在井下擅自拆牌子矿灯者,无论九谁,一经查出,一律开除矿籍;对携带矿灯灯泡的拆牌子矿灯专用工具入井者,按有关规定处罚。11为了确保矿灯的有效充电时间,用灯人员交还矿灯时间不得超过如下规定;早班:16:30;中班:24:30;

3、夜班:8:30;由灯房工作人员统计交灯人数,超过交灯者按5元/h处罚。确定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由工区值班领导签字办理借灯手续,并按时交回当班矿灯。12、凡无故丢失矿灯的,按矿灯原价赔偿。无故丢失灯牌者,按10元/牌进行补牌,若因此导致矿灯丢失的,还要按矿灯原价赔偿。13、矿灯不得借出私用。发现一次,按100元/盏处罚责任者。14、交还矿灯时,灯房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矿灯失爆应及时扣留灯牌,作好记录报机运科,按失爆矿灯处罚持灯人。15、为了确保矿灯的完好率,每台充电架上的本每月必须做一次充放电试验,挑出红灯检修或更换,降低红灯率。用灯单位每班允放借用23盏矿灯备用,丢失或损坏,则由用灯单位负责赔偿。16、用灯人员原则上必须使用本人的矿灯,确因矿灯放电时间不足,需要借灯时,不得借用有牌矿灯。灯房工作人员应对此灯进行放电试验,若发现不九红灯。持灯者不和要求借用矿灯,否则,按20元/次处罚持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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