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九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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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九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案2022年6月22日,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九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维保的福清市龙山街道滨江正荣府小区进行检查,于当日对其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在2022年6月13日至14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刘某杰对其承保的“正鼎(福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福清市龙山街道滨江正荣府小区16部在用富士达电梯进行半月、季度、半年维护保养,对6号楼

2、2梯、8号楼1梯、2梯共3台电梯存在漏保的行为,却由刘某杰在每部电梯的曳引与强制式电梯维保单及电梯维保公示中填写了维保记录,并在维保人员签字栏上签署实际未到场参与维保工作的持证人员王某通、王某彬的名字。当事人与上述电梯生产商华升富士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协议书显示,上述16部电梯每月的维保费用均为250元/部,半月维保费用为125元/部,故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维保上述16部电梯获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12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

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以罚款5万元。电梯定期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电梯运行可靠。如果电梯未定期检查,由此引发的电梯故障可能导致人员受困,甚至伤亡事故的发生。该案的查处对电梯维保单位积极履行职责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广大群众电梯使用安全。二、福建省福州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瑞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2022年6月20日,福建省福州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闽侯县瑞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甜橙味蛋糕(香橙味)经检验为不合格。现场核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测结果

4、提出异议。2022年6月20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生产180千克甜橙味蛋糕(香橙味),并于2022年4月12日全部销售。2022年5月16日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甜橙味蛋糕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涉案甜橙味蛋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甜橙味蛋糕成本价为11元/千克,售价12元/千克,本案货值金额216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18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2年8月18日,闽

5、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85000元。以上罚没共计85180元。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消费者如果食用菌落总数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整顿了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为广大群众“吃的放心”打牢基础。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市华铺超市有

6、限公司鼓楼区园挡街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老姜)案2022年03月31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福州市华铺超市有限公司鼓楼区园挡街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2022年03月31日批次的“老姜”进行抽检。2022年04月22日检验机构出具的初检检验报告、2022年05月24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0:)中均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2年05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0日从福州海峡蔬菜批发市场的闽侯县南通林祥忠蔬菜批发商行处,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老姜)20千

7、克,采购价格为2.66元/千克,合计共53.2元。该批次的不合格“老姜”,截止到初检不合格报告送达之日,上述不合格食品(老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售出20千克。其中,以5.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3.418千克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合计19.82元;另外,以4元/千克的价格销售16.582千克给顾客,合计66.33元,以上共计86.15元。综上,本案上述不合格食品(老姜)的货值金额为86.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2.95yc当事人所经营的“老姜”,经抽检“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

8、年08月26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95元;2、罚款5万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货来源无法查清导致无法追溯,按规定予以处罚。该案例经公布后,对相关经营户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相关经营户从合法渠道进货,积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四、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市晋安区李章杰生鲜超市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白菜案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福州市晋安区李章杰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实施抽检。2021年1

9、1月25日,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当日申请复检。2022年1月11日,(复检)检测机构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指标要求,当事人无异议,晋安区市场监管局遂于2022年0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海青(普通白菜)”17.5公斤,以每公斤9.9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上述“上海青(普通白菜)”均已销售完毕,共获利174.3元(9.96元/公斤*17.5公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8月3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0、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4.3元;3.罚款5万元;食品安全法是人民必须消费食品,产品质量直接影响人民人身体健康。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加强对人民的食品安全保护,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2022年以来多次抽检相关产品,以监督抽检为抓手,加大打击制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力度,有效规范了辖区农产品产品市场。五、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即食海董头案2022年6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建省市

11、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2022年6月20日,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同日,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即食海蛰头105袋。用于产品出厂检验5袋,以每袋9.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延平区延城冷冻食品商行,共销售IOO袋(10箱,10袋/箱),销售总额为950元,货值金额为950元。当事人销售给延平区延城冷冻食品商行的即食海蛰头经抽检,结果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装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

12、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萤头的违法所得共计950元。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萤中Al计)项目不合格的即食海萤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处理结果:2022年9月7日,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2、罚款人民币9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095万元。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无小事,放心消费关大局。本案中,执法

13、人员在收到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处罚,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涉案食品生产工艺不规范导致添加剂超标,同时,生产环节操作不当,引入微生物,容易造成感染性的肠道疾病等,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警示食品企业要严格把控生产工艺流程,时刻注意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提醒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六、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州渔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白鲫鱼案2022年5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连东市监案移(2022)A(H号),函中显示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白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2月28日

14、)经抽样检验,结论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据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不合格白鲫鱼是从福州渔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抽验不合格的白鲫鱼是其销售的;同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白鲫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称2022年2月25日射阳县永恒水产专业合作社的李克勇以24元/Kg的底价在其公司寄售涉案批次白鲫鱼,共寄售涉案批次白鲫鱼30Kg,2022年2月27日当事人因快检用掉了0.5Kg白鲫鱼,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以25.6元/Kg的价

15、格销售了195Kg白鲫鱼,作为食用用途和销售过程中损耗了共IOKg白鲫鱼,至案发时涉案批次白鲫鱼已无库存。当事人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中显示不合格白鲫鱼的生产单位为本公司,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批次进货查验材料,但当事人所称的供货商射阳县永恒水产专业合作社(李克勇)否认涉案批次白鲫鱼就是其寄售的,不能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白鲫鱼货值768元,违法所得499.2元。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即食海萤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鲫鱼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其行为违反

16、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未将真实的进货情况进行录入,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结果:2022年8月15日,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9.2元;3、处5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0499.2元。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无小事,放心消费关大局。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收到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处罚,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涉

17、案食品为经营环节未对食品是否合格进行查验等,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警示食品经营企业要时刻注意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提醒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七、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榕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万星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2022年3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福建榕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万星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已拆封使用的白胡椒粉两瓶;瓶身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且无中文标签的“LEM0N&PEPPER”柠檬胡椒盐两瓶;无进材料证明合法来源的进口去骨牛肉嫩肩肉2块。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当日予以立案

18、调查,并扣押上述产品。当事人经营瓶身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且无中文标签的“LEM0N&PEPPER”柠檬胡椒盐生产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后厨放置的已拆封使用的过期“味好美”白胡椒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9月15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19、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L警告;2.没收瓶身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且无中文标签的“LEMON&PEPPER”柠檬胡椒盐2瓶和超过保质期“味好美白胡椒粉1瓶;3.罚款5.5万元。本案中当事人表示过期调料仅用于烹饪员工餐,但根据监控录像及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事实成立。该案的查办不仅打击了商家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也对

20、抱有幻想的商家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保障了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长乐区广通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案2022年6月16日下午,福建省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广通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中未实施充装前检查记录和充装后检查记录的行为。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当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对分别两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当事人承认该两个液化石油气瓶系同一个气瓶,因2022年04月30日当事人的充装人员疏忽,错将液

21、化石油气瓶的条形码粘贴到另一液化石油气瓶上使用,导致当事人在上述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中未实施充装前检查记录和充装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第(3)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2、。2022年8月3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长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违法充装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充装站违法充装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监管系统,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现场执法人员迅速进行证据固定,坚决予以立案查处。本案的查处,一方面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地切身利益,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对辖区内的其他充装站也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警戒充装单位务必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实施充装活动。九、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长

23、乐区潭头根木包子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2年0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福州市长乐区潭头根木包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糖及白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7月12日对福州市长乐区潭头根木包子店进行了检查,并送达相关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抽样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被抽检的上述批次的红糖馒头和白馒头,经营者称上述馒头为自制产品,均已售出。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当日对上述违法行

24、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2022年06月09日使用同一批原料共加工制作成成品红糖馒头110个和白馒头80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出去110个上述批次红糖馒头(包括销售给检测机构的9个)和80个上述批次白馒头(包括销售给检测机构的6个),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产生的货值金额共计190元,违法所得共计19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不构成相关刑事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S)项规定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25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5、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2、罚款5万兀。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致力于构建食品安全共治网,要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到社会食品安全共治共享的工作中。在本案中暴露出小餐饮生产经营者缺乏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积极做好相关抽检结果告知,并耐心向当事人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普法,有力推进案件落实。本案的查出一方面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自身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也应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共治共享工作中;另一方面也警示了辖区内其他的小餐饮单位,要

26、提升食品安全意识,主动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做到食品添加剂不乱用、不滥用。十、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长乐区潭头仁星小吃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2年07月11日,福建省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福州市长乐区潭头根木包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糖及白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7月12日对福州市长乐区潭头仁星小吃店进行了检查,并送达相关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抽样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被抽

27、检的上述批次的红糖馒头和白馒头,经营者表示上述馒头为自制产品,均已售出。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当日对上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6月09日使用同一批原料共加工制作成成品红糖馒头100个和白馒头100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出去100个上述批次红糖馒头(包括销售给检测机构的6个)和100个上述批次白馒头(包括销售给检测机构的6个),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产生的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馒头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不构成相关刑事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28、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25,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致力于构建食品安全共治网,要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到社会食品安全共治共享的工作中。在本案中暴露出小餐饮生产经营者缺乏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积极做好相关抽检结果告知,并耐心向当事人进行有

29、关食品安全普法,有力推进案件落实。本案的查出一方面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自身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也应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共治共享工作中;另一方面也警示了辖区内其他的小餐饮单位,要提升食品安全意识,主动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做到食品添加剂不乱用、不滥用。十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长乐区赵强良面包烘焙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网络餐饮)2022年6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福州市长乐区赵强良面包烘焙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绿豆饼,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

30、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对福州市长乐区赵强良面包烘焙店进行了检查,并送达相关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抽样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中,被抽检的上述批次的绿豆糕购进10盒,均已销售出去。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当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3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糕饼的业务员购进散装的绿豆饼,购进上述批次绿豆饼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批次绿豆饼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出去10盒(包括销售给抽检机构的6盒)上述批次绿豆饼,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产生的货值金额共计10盒*10元/

31、盒=IoO元,违法所得共计10盒*10元/盒=IOO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绿豆饼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不构成相关刑事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绿豆饼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批次绿豆饼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绿豆饼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批次绿豆饼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3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26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万元。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高度重视入网餐饮监管工作,对入网餐饮单位时刻保持警惕,积极动员各所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及时将抽检结果告知商家,追溯相关商品来源,落实证

33、据,坚决予以立案。本案的查出一方面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问题,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对辖区内其他餐饮单位起到震慑作用,警示其他餐饮单位应加强主体责任意识,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十二、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清市众富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残不合格水产品案2021年8月27日,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报告(编号43,显示该批次活草鱼中“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依法对福清市众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该检验报告,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活草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

34、21年8月11日以18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活草鱼5.75千克。同日,检验机构以29.98元/千克的价格全部购买上述活草鱼用于抽样检测。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初检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结论均为不合格。至案发止,货值金额计172.39元,违法所得计172.39元。当事人销售农残不合格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1月17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2.39元;2、罚款10万yc0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相关经

35、营者在今后进货中必须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和合格证明,不销售含有禁用药的活鲜,有效规范了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十三、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龙田德恒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案2022年8月3日,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福州龙田德恒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发布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9月7日,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经福清市卫生健康局审查通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为:“福州龙田德恒口腔医院有限

36、公司福清口腔门诊部,地址:光天地1F1205-12,电话:。”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在其美团平台上经营的网络店铺德恒口腔(龙田旗舰店)发布了内容为“德恒口腔,一城五院,福清人的口腔连锁,入驻双万达的口腔机构,进口3M树脂补牙,进口材料,坚固耐用。儿童口腔深度防幽清洁套餐,深度清洁,有效防踽。宝妈推荐:儿童口腔深度防踽清洁套餐120元”的医疗广告,其内容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发布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

37、。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医疗市场的秩序。通过查办此案,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使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十四、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仓山区日日升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2022年4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仓山区日日升电动车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39台电动自行车系改装加长鞍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该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从福州云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9辆电动自行车。为便于

38、销售,当事人擅自将上述39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改装加长。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78761元。当事人在购进、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该批改装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当事人未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6月22日,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000元;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39、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02389.3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105389.3元。当前,全国各地因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火灾、车祸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效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件,通过对该案当事人的严厉处罚与深刻教育,给企图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不良商家敲响了警钟,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道路交通安全。十五、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鼓楼区心诚则灵餐饮店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2022年7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州市鼓楼区心诚则灵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

40、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饿了么”两个电子商务平台上均设立名为“禾丰寿司(华林店)”的店铺,从事网络订餐服务。当事人所用的三文鱼、北极贝两款为进口冷链食品,未按“四证一码”“三专一防”进行过程控制,该局遂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28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该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店内所售进口冷链食品均于2022年7月26日从福州瀚之丰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进口三文鱼6斤,货值468元;共购入进口北极贝一盒,货值235元。共计货值703元。该批次三文鱼、北极贝均为进口冷链食品,三文鱼原产国为挪威,北极贝原产国为加拿大。当事

41、人将其与其他非进口冷链食品混放于冰柜、冰箱内,未设置专门区域并配备专门餐饮制作工具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加工。同时,当事人未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消毒,当事人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并未遵循“谁拆包谁消毒”的原则,安排专人在“不影响食品安全性和品质”的前提下,对进口冷链内包装进行预防性消毒,并保留消毒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9月9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5000yc时值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作为新冠病毒物传人的重要渠道之一,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

42、要环节。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餐饮服务受众更广。当事人在过程中未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相关经营户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相关经营户按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消毒,并保留消毒记录的行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专门存放、专区销售,避免发生交叉污染。十六、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查处好事达(福州)家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好事达(福州)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4台叉车、1台空气储罐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投入使用,叉车三位司机现场无法提供操作证。当事人涉嫌使

43、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次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2021年5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检定的叉车还在继续作业中,叉车的操作员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2022年2月17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叉车,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

44、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处1万元罚款;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4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5万元。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特种设备要取得检验合格后使用,人员要取得证书后上岗是特种设备安全的基础。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积极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十七、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志强家用电器商行销售未经认证及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案2022年6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连

45、江县志强家用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为店内10几个老人介绍净水器产品,并开展购买净水器赠送蚕丝被、燃气灶、吸油烟机等产品的活动。其赠品蚕丝被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赠品家用燃气灶具和吸油烟机未标注生产厂厂名,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未经CCC认证,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2022年6月8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净水器赠送蚕丝被、家用燃气灶具、吸油烟机的活动,共销售货号为ML-RO-IOOGWIR的美菱净水器42台,每台赠送蚕丝被1件、家用燃气灶具1台、吸油烟机1台。上述蚕丝被、家用燃气灶具、吸油烟机要消费者购买

46、净水器才有赠送,视同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2.52万元。当事人销售净水器赠送的赠品蚕丝被和家用燃气灶、吸油烟机未标注生产厂厂名,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净水器赠送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吸油烟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9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5万元。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老年群体消费习惯和健康需求,以“铁拳”系列行动为抓手

47、,统筹开展涉老产品“净化”专项行动,将老年群体关心关注的健康产品作为整治重点,将康复理疗、产品会销等作为关键环节。围绕整治涉老领域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宣传整治,摸排违法案件线索,对涉老方面产品进行整治规范,教育引导经营者合理合法宣传产品,不哗众取宠夸大功效;针对涉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重处,引导老年消费群体向有资质有保障的经营者购买产品。强化“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钱”“救命钱”,为其安享幸福晚年作出应有贡献。十八、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系列案件2022年6月15日,福建

48、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培头镇祥兴摩托车行、连江县瑁头镇海燕车行、连江县瑁头供销合作社电动自行车店检查时,发现3家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加装了防撞铁架、后排踏板、后备箱。次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3家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3家店为吸引顾客购买,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防撞铁架、后排踏板、后备箱。其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7月11日、7月15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3家店分别责令改正,各罚款0.5万元。共计罚款1.5万兀。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重心、车辆参数等都会发生改变,极易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此,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二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此立案查处多起电动自行车改装案件,对规范辖区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十九、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江县阿弟宝冷冻食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销售等方面的记录台账案2021年8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弟宝冷冻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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