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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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促进城乡居民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乡(镇)人民政

3、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的修订,按

4、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使用非常规水,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纳入计划用水管

5、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从供水单位或公共供水管网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且用水量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第十二条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未取得计划用水指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

6、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有两类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分级计量。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用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况等实行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水行政主管

7、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用水统计制度,改进和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第十七条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的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

8、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将测试结果作为核定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依据。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技术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业节水种植技术和节水耐旱作物品种,扩大节水耐旱作物种植比例,推动实施畜禽养殖场节水技术改造,采用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技术和工艺。第十九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回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技术和工艺,建设节水型企业。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措施

9、,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十条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强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使用节水设备,配备完善的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配备循环用水设备,优先使用再生水。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

10、设,加强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设施。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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