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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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篇1)为规范员工操作,对发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发票开据情况,特制定以下发票管理制度,望前台员工严格执行。一、发票备用1、前台发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即前台发票每日标准额度为10000元。2、该金额已足够平日散客开据发票,团队退房应由前台通知财务提前准备发票,由财务处直接给团队开据发票。二、发票开据登记1、客人在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主动提及开据发票,接待员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实际消费金额给客人开据发票。2、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已开票,客人签字)字样,并邀请客人签字。若客人未开据发票,则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未开票)字样,则不用客人签字。3、结账单上会

2、显示本次消费金额,及应退款金额等消费信息,应再次邀请客人签字确认。4、若客人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会有客人的两个签字,若客人不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只会有客人的一个签字。5、前台接待应将开了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结账单分开存放,以便财务核对。6、在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登记房号、客户姓名、消费金额、开票金额及经手人。三、发票金额核对每日收银箱内剩余的发票金额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应必须等于10000元。四、发票补充1、财务部每日早上应派专人到前台对发票进行核对和补充。2、清点收银箱剩余发票的金额,然后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是否为10000元。3、把已开据发票的结账单拿出来再次核对金额。4、将已开据发票的

3、总金额补给前台。5、将已补充发票的结账单和未开票的结账单带回财务部。五、任何人若将酒店发票据为已有,处以_年元罚款,并开除。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执行。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篇2)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

4、“作废”字样。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十、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篇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

5、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

6、作: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

7、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2供新。(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

8、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

9、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0、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

11、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2、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

13、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

14、发票的基本联次。(六)丢失专用发票。(七)损(撕)毁专用发票。(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15、。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

16、税的,属于偷税行为。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四)

17、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

18、行保管。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

19、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_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一)_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

20、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_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_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_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

21、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自_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第二十八条自_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22、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

23、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

24、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

25、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

26、行的凭证。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

27、)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三)减少分开票机,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十四条规定情形

28、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

29、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

30、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

31、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

32、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_年6月12日起执行。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

33、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

34、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

35、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

36、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发票

37、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篇4)1、开票原则:按照实际批销实洋开票2、具体操作:当需要开具发票时,业务员必须提供相应的开票依据,指本单位批销单。以及对方的开票准确信息,已经开具过的也要核对,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开票单据核对无误情况下可以开具,如需要按码洋开票的情况下必须备案,收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码洋开票情况,需要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备案方可开具,回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超出码洋部分扣税点13%给予返款。3、不允许开票情况:1、信息不准2、错开、重开3、虚开4、将款项打至其它账户。5、非公司客户,指不是我公司登记客户,一律不能开具,所以请将对方名称按正确的

38、信息核对好登记。即使登记名字简写错写,也不能开具。请业务员在登记时认真对待。也就是说批销单客户名称要与发票时客户名称统一。4、相关人责任:提交开票人(业务员)对开票有提供准确信息,及开票后核对的义务。已经开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数据错误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处理办法:按相应的票据额度给予5%-13%处罚或全额处罚财务,对于票据有保管,开具的义务,有审查开票信息的权力。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开票要求。对于开票中出现的错误,也将受到5%13%或全额的处罚。另外开票时间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须将票寄到对方手中,确认无误。为减少税务风险和增加负担我公司实行当月开票当月抵扣。过期不退。开票后,必须将款

39、项全额打入我公司基本户内。5、此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开票制度及对加强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减少公司的费用开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请各位遵守,互相传达。6、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财务部6月13日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篇5)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发票开具管理,明确发票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各种税务发票的安全完整、填开合法合规。2、范围: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3、含义本制度所指的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我公司对外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该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4、内容4.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

40、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等。4.2 我公司目前使用发票由经营和纳税范围决定,由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领购。5、发票的领购和领用5.1 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5.2 公司的发票填开人或保管人负责本公司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的领购。5.3发票领购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要携带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同时也要单独建立自己公司的发票领购台帐,及时与发票领用簿上的记录核对。5.4 公司领用发票时应建立发票领出备查簿,领出时

41、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5.5 公司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6、发票的开具6.1 公司只有在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活动时,才能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经营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6.2 公司发票开具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开具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反映情况。6.3 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整本回收,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同时与领购税务机关

42、联系解决。6.4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6.5 各发票开具完成后,发票存根要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特别对机打发票存根更要认真核对,按编号装订保管。6.6发票开具应在公司财务部,开具人为公司指定财务人员,不允许委托其他人员代开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发票软件系统密码,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诉他人。6.7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6.8开具发票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做到项目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缺联

43、填写,加盖印章时应印迹清楚。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加盖“作废”印章。6.9 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必须及时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符合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要求的.有关资料,同时在退回发票加盖“作废”印章。6.10 因税务机关启用新版发票而禁止旧版发票时,公司发票专管人员应携带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簿核销,旧版发票应缴回税务机关或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管。6.1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根据销项税额合理估算,使应交税金与公司资金情况相结合,做好纳税策划,避免税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6.12 发票开具流程:6.12.1 业务部门发票经办人填写发票申请单

44、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部财务经理进行复核,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发票管理人开具,盖章后交由经办人。6.12.2 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申请单及附件,应附销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出库单,以及其他有关销货证明凭证(如运费凭证等)。7、发票的管理7.1 公司发票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空白发票实物,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直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得到发票丢失的消息后应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力减少损失。7.2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票开具人和发票保管人为同一人,对发票的管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而造成税务机关罚款或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

45、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7.3 发票存根应随时装订成册,年末装箱归档,便于以后查询。7.4公司发票管理人要保管好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例如: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发票领购台账、发票领出备查簿、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等,如果公司发票业务小,以上资料可以合并设立;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应视同财务档案管理,不得毁损或丢失。8、其他8.1 公司要建立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按照发票开出的流向逐份登记,分别记录发票号、开票客户名称、金额、业务经办人和开票人。8.2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以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废止,具体业务按照本制度执行。8.4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篇6)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一、发票领购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二、发票保管(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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