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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局党委、各党支部和个人。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一)对区委、局党委、各党支部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