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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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并纳入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人员。物业管理专家数量不超过100名,任职资格为三年,任职时间自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和结论负责;探索、研究物业领域新课题;推

2、动并引领行业发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是我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二)负责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认定和取消,负责物业管理专家动态管理,及时增补或调整,使在册专家数量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负责在册专家的日常管理,对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局做好物业管理专家的推荐、认定、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并配合物业管理专家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当热爱物业管理事业,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足够的时间,掌握并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

3、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学术理论研究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专业论文; (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五年以上,代理过5起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 (三)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八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及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三年、取得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或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所主管项目有达到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经历; (四)在物业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第六条 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市级物业管理

4、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物业管理专家由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小组予以认定、授予或取消。专家资格评审小组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物业专家代表等成员不少于7人单数组成。第八条 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核。专家资格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保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二)表决。按照一人一票的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到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的同意的予以保留。人数超过办规定100名时,进行第二轮表决投票,超过到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的同意的予

5、以保留。以此类推。(三)公示。对表决通过的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在石房网站和市物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四)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评审小组认定为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市住房局将认定的物业管理专家纳入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并予以公布。物业管理专家任职期满或需增补调整的,根据本规定重新予以认定。特殊需要的,可临时聘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专家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参与以下活动:(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工作,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二)物业服务的社会评价工作; (三)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工作; (四)物业管理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五)物

6、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咨询工作;(六)开展物业管理研究,推广行业优秀成果和经验,探讨解决行业发展问题,协调处理重大物业纠纷案件。(七)市、区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家工作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专家可以以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言论和文章;可以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布的物业管理法规文件和资料;可以取得相应的专家服务报酬。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 (一)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任职资格届满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

7、计三次以上的; (五)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七)其他经市、区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与当事人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二)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三)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

8、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四)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石住房【2009】63号文件)同时废止。市物业管理专家推(自)荐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处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现在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学历(文化程度)专业证书名称及编号注册物业管理师是 否证书编号何时开始从事物业 管理工作年限工作简历主管项目获奖情况项目名称称号年份单位推荐意见个人申请签名 以上所填内容以及提供的附加材料均属实,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单位盖章) 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说明:随本表附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时需提交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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