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要点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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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编 总 则11.1 总体要求21.2证据的种类和要求31.3证据的收集71.4证据的审查和认定11第二编 分 则15分则使用说明16上编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证据指南17下编 二十类违法行为证据指南41第一章 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41第二章 “一通三防”类违法行为52第三章 防治水类违法行为75第四章 设施设备类违法行为85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类违法行为95第六章 整顿关闭类违法行为111第七章 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117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违法行为125第九章 应急救援类违法行为131第十章 违章作业类违法行为136第十一章 检查整改类违法行为139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

2、类违法行为141第十三章 承包租赁类违法行为143第十四章 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147第十五章 评价与检测检验类违法行为149第十六章 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161第十七章 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175第十八章 安全培训类违法行为183第十九章 安全投入类违法行为193第二十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其他类违法行为196第一编 总 则1.1 总体要求1.1.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1.1.2适用范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收集、

3、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可参照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行政处罚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证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材料。1.1.3基本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地调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依法取得,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证据必须真实、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证据必须充分且得出的结论唯一

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2)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应当尽可能搜集证明力高的证据,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1.1.4涉密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提供的,应作出明确标注,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1.1.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1.2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1.2.1证据的种类证据包

5、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2.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时,应当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1.2.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

6、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1.2.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

7、.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中,备份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2)固定电子数据,应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采用电子化技术保存电子数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但必须有被检查单位现场人员签字认可,且注明监察人员、案由、证明事项、日期等内容;(3)采用封存方式的,应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数据的照片,

8、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4)注明电子数据的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1.2.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监察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附能证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2)由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情况属实”;(3)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或者制作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4)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7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

9、,如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时出具的书面陈述材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时所作的询问笔录等。收集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附有能证明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材料;(2)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情况属实”;(3)注明出具陈述材料的日期或者制作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4)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8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鉴定申请人、

10、申请鉴定的目的、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物品、鉴定的方法和过程、鉴定意见等,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1.2.9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验时当场制作的反映与被调查事实有关的文字记录,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载明起止时间、地点和检查(勘验)情况等内容;(2)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10笔录类证据特殊要求

11、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情况属实”,注明日期;有异议或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两名以上在场人员签名确认。 1.3证据的收集1.3.1执法人员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1.3.2取证程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证:(1)到现场听取矿方汇报,调阅所有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图、表、记录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 (2)携带执法记录仪到现

12、场制作视听资料,根据需要,可采用拍照、摄像录音和询问的方法取得相关证据;(3)检查后制作调查取证笔录,被调查人员包括煤矿相关负责人等当事人,现场人员、陪检人员、举报人等证人;(4)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5)审查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并保存听证有关资料;(6)制作结案报告,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案发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结案理由;(7)整理归档,将收集到的所有证据,归纳制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材料。1.3.3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固定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询

13、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实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它书面材料; (3)对场所、设备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勘验; (4)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5)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必要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收集的证据及其收集过程等进行公证。1.3.4取证设备要求取证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携带符合规定的取证设备。1.3.5询问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和对与被调查事实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多个被询问人时,应当分

14、别进行询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1.3.6委托鉴定需要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鉴定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3.7现场检查或勘验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现场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并可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1.3.8

15、抽样取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收集证据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认定事实没有实质影响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抽样取证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抽样取证凭证和物品清单,对样品加贴封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封条和相关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1.3.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记录、

16、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没收的,决定没收; (4)依法不应当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5)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解除后,应当及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归还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1.3.10酌定情节取证要求具

17、有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其相关的证据。1.3.11其他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4证据的审查和认定1.4.1证据审查要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分析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

18、求;(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证据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和对案件主要情节、性质的影响程度大小; (5)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通过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6)证据之间、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7)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8)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或者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1.4.2多个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明,其证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

19、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物; (4)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1.4.3直接认定的证据对下列事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对前款第(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

20、足以推翻的除外。1.4.4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证人证言而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却无正当理由的;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当事人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材

21、料。以上证据可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4.5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或者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22、(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1.4.6证据审查意见证据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拟定审查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第二编 分 则分则使用说明1.本证据指南是指引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取证的内部规范,仅限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2.分则证据材料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则所列证据材料是执法人员取证的重要参考。依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全案证据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并不

23、需要收集所有所列证据,只需所收集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即可;二是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当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由于现实执法中情况复杂同时每种证据的重要程度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因而在分则证据材料的列举时,未进行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的分类,而是尽量将重要证据放在前列。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同一事项有数个证据证明时,应依据总则1.4.2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取舍。3.为了避免表述重复,同时便于实践操作,对于上编、下编所列违法行为均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此作统一说明。主要包括:(1)现场调查取证笔录;

24、(2)摄录违法事实的视听资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被询问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相关管理部门任职文件、聘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上 编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证据指南1.1违法行为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1.1.1表现形式(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

25、达标组织生产的;(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1.1.2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1.1.3取证要点(1)查明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或者查明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2)查明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事实,或者查明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事实;(3)查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事实;(4)查明煤矿未制

26、定或者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事实。1.1.4证据材料(1)有关产量报表,有关会议记录、作业规程、采掘工程图纸,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2)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调度室图像监视系统、有线调度通讯系统的相关数据、影像资料和录音;(3)生产能力核定(设计)文件,“三量”可采期标准规定;(4)井下劳动定员手册。1.2违法行为煤矿瓦斯超限作业。1.2.1表现形式(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2)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1.2.2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1.2.3取证要点(1)查明没有检

27、查瓦斯、没有对所有应检查瓦斯的地点进行检查、瓦检数据造假的事实;(2)查明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继续作业的事实。1.2.4证据材料(1)现场没有瓦检员检查、瓦检点没有瓦斯检查记录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的视听资料,以及与现场检查时的实测瓦检数据对比,瓦检记录不真实的视听资料;(2)瓦斯检查报表、瓦检卡片、瓦检手册;(3)瓦斯超限时间段作业地点继续作业的资料(相关产量进尺报表、会议记录、视听资料;相关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监视信息、瓦斯检查报表及台帐、瓦斯检查卡片或记录牌);(4)瓦检员配备及巡回检查制度。1.3违法行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1.3.1表现形式

28、(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4)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7)使用架线电机车的。1.3.2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1.3.3取证要点(1)查看矿井年度瓦斯鉴定,确认矿井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事实;(2)查看防治突出机构设置文件、相应

29、专业人员配备文件及专业人员资质证书,查明煤矿未设立防治突出机构建立或未配齐相应专业人员;(3)查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设计方案、设备说明书、系统布置图、运行日志、故障检修记录或现场检查,查实矿井未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其运行不正常;(4)查看架线式电机车使用管理档案或下井检查,查实井下使用了架线式电机车。1.3.4 证据材料(1)矿井年度瓦斯鉴定报告、作业规程、通风系统图;(2)矿井防突设计方案、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防治突出措施;(3)防治突出措施检查取样记录、效果检验报告;(4)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的记录,矿井生产建设的会议记录、生产计划。

30、1.4违法行为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1.4.1表现形式(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4)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1.4.2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1.4.3 取证要点(1)查看矿井年度瓦斯鉴定,确认矿井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事实;(2)查看矿井

31、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抽采瓦斯工程设计说明书、机电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书、瓦斯抽采安全措施或现场检查,查实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不能正常运行;(3)查明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其它需要安设甲烷传感器地点的传感器安设及使用情况。1.4.4证据材料(1)设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和安全监控机构的文件;(2)抽放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监控系统布置图、断电控制图;(3)抽放设备台账、抽放工程台账、抽放量台账;(4)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房值班记录

32、、监控值班记录、维修记录、调校记录、甲烷超限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5)瓦斯监控报表、断电记录月报。1.5违法行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1.5.1表现形式(1)矿井总风量不足;(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7

3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系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统。1.5.2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1.5.3取证要点(1)检查矿井测风记录和矿井用风地点风量,按规定的系数进行核算,确认煤矿存在总风量不足的事实;(2)现场查看煤矿主扇房、或机电设备台账,查明煤矿存在着“没有

34、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事实;(3)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或通风网络图或井下检查,确认煤矿存在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的事实;(4)查看煤矿通风设计、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设施(设备)台账、矿井年度瓦斯鉴定报告或井下查实煤矿存在着下列事实:通风系统不符合通风设计;煤矿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矿井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矿存在着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5)查看矿井测风台账(记录)

35、或井下实测,查明煤矿存在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事实;(6)查看矿井年度瓦斯鉴定报告,查清矿井瓦斯类型;(7)查明煤矿未装备甲烷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地点是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且进行生产;(8)查明煤矿未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地点是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9)查看通风设备台账、井下供电、监控系统图或井下查实煤矿存在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事实;(10)检查生产报表、会议记录或井口现场,查实煤矿在上述情况下有进行生产的情况。1.5.4证据材料(1)矿井通风设计、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系统

36、图、设备布置图、矿井(采区)供电系统图、断电控制图;(2)矿井测风记录、安全监控风速报表、现场测风记录;(3)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矿井区域或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4)主要通风机设备台账、通风设施台账、检测检验报告、性能测定报告、主要通风机运转日志;(5)矿井采区设计、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6)甲烷电、风电闭锁功能试验记录或现场检查试验记录、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实验记录或现场检查试验记录;(7)矿井生产统计报表、生产会议记录、井下作业人员入井、考勤记录;(8)建设矿井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篇。1.6违法行为有严重水患,未

37、采取有效措施。1.6.1表现形式(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7)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1.6.2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38、1.6.3取证要点(1)查看矿井水文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灾害普查报告、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查实煤矿未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查看检查生产报表、会议记录或井口现场查实煤矿仍进行生产的事实;(2)查看矿井水文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灾害普查报告、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查实矿井的水文地质属于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类型;通过查看防治水机构及人员设置文件、防治水设备台账或井下现场检查,查实煤矿未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设置或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事实;(3)查看防治水图件、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作业规程、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记录或井下检查,

39、查实煤矿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且未按规定探放水的事实;(4)查明煤矿存在着防隔水煤柱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事实;(5)查明煤矿在有明显透水征兆时井下作业人员未撤出的事实;(6)查明矿井在受地表水倒灌威胁时或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气象台发布的强降雨天气或洪水警报记录),存在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事实;(7)查明建设矿井工程进度是在进入三期工程前,且永久排水系统按设计建成的事实。1.6.4 证据材料(1)防隔水煤柱留设设计方案、采掘工作平面图、采掘计划;(2)处置明显透水征兆的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调度记录;(3)煤矿编制的强降雨等期间停产撤人方案、措施及会议记录、

40、电话记录、调度记录;气象台发布的强降雨天气或洪水警报记录;(4)建设矿井设计方案、建设进度工程表、排水系统设计。1.7违法行为超层越界开采。1.7.1表现形式(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1.7.2执法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7.3取证要点(1)查明超出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2)查明超出的坐标控制范围;(3)查明擅自开采的保安煤

41、柱位置。1.7.4证据材料(1)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2)井下实测资料及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3)采矿许可证(载明煤层及开采范围和深度)、矿井保安煤柱设计;(4)煤矿相关会议记录、作业规程、产量进尺报表、现场实测数据。1.8违法行为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1.8.1表现形式(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或未编制专门设计,或未报主管部门批准;(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1.8.2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42、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18.3取证要点(1)查明首次有相关动力现象在半年内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事实;(2)查明未配备专业人员、未编制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实;(3)查明未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事实。1.8.4证据材料(1)首次发生冲击地压动力现象的时间资料(如监测预警记录),鉴定报告(载明鉴定时间);(2)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定员手册,机构设置文件等),无专门设计的资料;(3)未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视听资料;(4)有关防治冲击地压资料:冲击危

43、险性鉴定、作业规程、专门设计、实时监测预警数据、施工图纸、记录和验收单; (5)有关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的进展资料。 1.9违法行为自然发火严重,未依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1.9.1表现形式(1)开采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1.9.2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1.9.3取证要点(1)查明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事实;(2)

44、查明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事实;(3)查明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事实。1.9.4证据材料(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依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相关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图纸、产量进尺报表,相关视听资料;(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时,矿井年度瓦斯鉴定报告,相关自然发火可行性论证和设计、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监测数据、作业规程、图纸、产量报表,相关视听资料;(3)煤层自然发火监测数据(主要是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检测数据),相关产量进尺报表、会议记录、作业规程、图纸,煤层有自然发火征兆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45、相关视听资料。1.10违法行为企业使用应当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10.1表现形式(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4)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1.10.2执法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6、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1.10.3 取证要点(1)对照国家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查阅煤矿机电设备台账、采掘作业规程,抽检井下机电设备、采掘工作面,查明煤矿是否使用应淘汰、禁止使用机电设备及使用数量、型号、地点、用途,是否使用淘汰的生产工艺及生产状态;(2)查阅煤矿电气设备台账,抽查井下在用电气设备,查明煤矿使用的电气设备是否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查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电气设备台账,井下抽查电气设备防爆等级,查明电气设备防爆等级是否合格;(4)查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矿使用炸药和雷管厂家产品合格证、井下抽查在用炸药、雷管、发爆器,查明煤矿是否使用合格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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