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务管理局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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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盐务管理局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县盐务管理局工作规则一、盐务局(公司)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盐业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提出贯彻措施,并组织实施。2、对全县食盐实行专营,核发和管理碘盐零售许可证、生产加工用盐购盐证。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省政府授予的盐业行政执法权,负责全县范围内盐市场的法律监督,查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4、根据国家盐业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规范盐政执法和盐业营销行为。5、编报和执行盐品购进计划和销售计划,加强盐品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加强碘盐内在质量和小包装改装质量的抽检监督,确保全县人民吃上合格碘盐。6、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2、对所属股室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和奖惩。7、负责本局(公司)职工队伍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开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此项工作由党支部承办)8、负责承办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等领导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二、综合股职责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管理局机关事务,协调科室间与有关对口部门的工作关系。2、组织实施本局人员的月度和年度工作考勤考核人以及局各项工作落实的督查督办。3、负责文秘、人事、劳资、政务、信息、机要、保密用印、档案、文印、合同(协议)保管等工作。4、负责起草本局综合性文稿和工作报告、会议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5、负责局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和会务服务工作。6、负责

3、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盐政执法质量督查等项工作。7、负责公共物品购用保管、车辆调配维修、房产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劳保用品发放、业务接待 等后勤保障工作。8、负责承办本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三、盐政股(稽查队)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县盐政管理工作,加大对生产加工用盐的监管力度。2、组织开展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和查处市内食品行业用盐市场和生产加工用盐市场中的盐业违法行为,确保碘盐市场履盖率达标。3、组织实施盐业法制和科学补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浓厚的食盐专营氛围。4、负责核发和管理碘盐零售许可证,督促碘盐零售户持证经营,

4、建立健全碘盐零售许可证发放的台帐资料。5、负责起草局盐政管理工作计划、总结、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等文稿。6、协助局领导抓好盐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经常性搞好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组织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盐政执法制度。7、协同业务股合理确定和调整全县碘盐配送服务站(点)的布局方案。督导和规范碘盐配送服务行为,参与经常性考查和年度考核工作。8、负责承办局盐业行政复议和盐业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9、负责盐政统计资料的上报,健全完善盐政档案和盐政管理各类台帐。10、负责承办局(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四、运销股职责1、根据上级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盐品购进计划,负责月度本

5、司盐品购进计划编报和组织盐品购进工作,确保全县食盐和小工业盐的正常供应不脱销。2、根据上级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盐品销售计划,负责制订本司各类盐品月度销售计划,并对盐品销售情况实施追踪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扭转盐品滞销状况。按时做好盐品购销存的月(年)报工作。3、认真贯彻和准确执行国家盐价政策,根据国家盐价调整文件,及时确定各类盐种的批发销售价格。调研拟定全县盐品配送运输价格和装卸价格,签订盐品配送运输协议及盐品装卸协议等。4、会同盐政股调查摸底,合理确定和调整全县碘盐配送服务站(点)的布局方案,提交局(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完善。5、开展盐市场调研,经常走访用盐大户,了解市场需求动态,完善

6、小额工业盐促销监管措施,提高生产加工用盐单位的满意度。7、督促检查全县碘盐配送服务站(点)规范动作,会同盐政科健全对各县的季度考查、半年考核的检查考核制度,努力提高全县碘盐管销水平,健全全县碘盐市场履盖率的评估考核体系。8、督促指导,搞好仓储管理、盐价执行、盐款解缴、票据管理、盐品配送、安全保卫 、整洁卫生、台帐资料、营销服务等项工作,继续开展食盐批发企业达标创建活动,实施经常性的督查督办。9、负责多种食盐及生活用盐的促销工作,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10、负责承办局(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县盐务管理局2012年2月1日县盐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

7、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盐务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盐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盐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盐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

8、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第五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六条、起草处(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向当地政策局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

9、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八条、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九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处(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

11、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起草处(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处(室)的意见。第十二条、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局法制机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

12、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处(室)。起草处(室)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政策局法制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县盐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盐务管理局20

13、12年2月1日县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一)局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盐政科负责对本局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纪检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

14、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第四条 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各科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和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分局行政管理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第五条 盐政科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开展巡查、实行个案调查、听取汇报和办理行政复议,对各科室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二)实施行政许可

15、的程序是否合法;(三)局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义务;(四)局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监督监察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第六条 局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书面监督检查的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七条 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可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查阅有关材料

16、,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八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或未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我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 局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其立即改正。第十条 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

17、可。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盐政科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四)其他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的。依照本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

18、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19、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盐政科审查后,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被许可

20、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第十六条 盐政科和纪检组,负责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盐务管理局2012年2月18日县盐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一、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我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问题主动公开。三、利用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四、通过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务;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

21、息。县盐务管理局2012年5月18日县盐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审核备案制度一、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真实、有效、安全,形式适当,运转规范,特制定本制度。二、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应进行预先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三、提交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四、由综合科拟定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提报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由主要领导审批签发,予以公开。月底将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后,填写月报表。五、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

22、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盐务管理局2012年5月18日县盐务管理局政务公开评议制度一、为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制定本制度。二、政务公开评议方式(一)代表评议。结合政风行评议,由局、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二)网上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三、政务公开评议的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二)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四)公开表式是否规范、灵活多样,方便群众;(五)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拆处理是否恰当。四、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县盐务管理局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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