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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 2 目 录一、 前言1二、 普查目标与总任务3三、 普查时点和进度安排5(一) 普查时点5(二) 进度安排5四、 普查机构与职责6(一) 普查体系6(二) 组织机构6(三) 分工和职责8五、 普查主要内容和要求23(一)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23(二)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26(三)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28(四)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32(五) 水土保持情况普查36(六)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37(七) 灌区专项普查38(八)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40六、 技术路线42(一) 总体技术路线42(二) 分项
2、技术路线43(三) 水利普查相关标准目录45(四) 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的资料46七、 普查数据处理49(一) 数据处理的主要任务49(二) 数据处理基本思路49(三) 数据工作准备50(四) 数据处理工作步骤52(五) 数据处理系统建设59八、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67(一)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任务67(二)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内容67(三)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技术路线与方法68(四)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工作准备71(五)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工作职责72(六)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工作流程73九、 普查质量控制74(一) 质量控制意义与目标74(二) 质量控制基本原则74(三) 建立质量
3、控制岗位责任制75(四) 建立质量控制制度76(五) 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76(六) 质量控制分级职责与任务78(七) 各专业数据审核要点79十、 保密制度84(一) 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的重要性84(二) 水利普查涉密数据范围84(三) 普查工作底图获取方式85(四) 保密管理机构和人员85(五) 安全保密技术要求87(六) 涉密单机安全管理88十一、 工作实施计划与步骤90(一) 工作计划90(二) 工作步骤94十二、 普查成果100(一) 县、市级成果100(二) 省级成果101十三、 保障措施103(一) 组织保障103(二) 制度保障103(三) 技术保障104(四) 安全保障105
4、(五) 经费保障105附表1 不同普查对象间主要数据汇总平衡关系107附表2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进度表109一、 前言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建国60年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2010年1月27日,水利部向各直属单位、各省市水利部门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水规计201034号),在全国水利系统全面部署水利普查工作。2010年3月9日,水利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工作会议;2010年4月22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工作启动视频会议
5、、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揭牌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网站”开通仪式在北京举行,标志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5月11日,江苏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组建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苏水办201018号),明确了江苏省水利普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办公室成员和工作机构;2010年5月13日,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会议在南京召开;2010年5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3号),明确了我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2010年6月8日,省水
6、利普查试点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下发了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2010年5月,太仓、常熟、吴江、江阴、锡山、宜兴、海安和如皋8个试点县(市、区)先后成立了水利普查机构,明确了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并于2010年4月至8月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了普查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模拟了水利普查的全过程、完善了普查方案、改进了普查方法,为全省水利普查的全面启动做好了准备。2010年10月至12月,省普查办组织省、市级普查人员253人次参加了第一阶段国家级培训,包括综合培训、8个专业培训和师资培训。12月14日
7、至1月9日,省普查办开展第一阶段省级培训,共培训来自全省各市、县普查人员2100人次。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培训,使省、市、县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方法和任务,提高了业务素质,为水利普查各阶段任务的开展提供了人员保障和技术保障。2010年11月4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11月5日,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在南京召开。本方案自九月以来,随着工作的进展,数易其稿,旨在明确各项普查的任务、目标、原则、概念和方法,规定技术路线,确保可实施性。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各项普查内容和要求、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等进行阐述,对我省水利普查的组织机构、相关职
8、责、进度安排、质量控制、保密制度、实施计划与步骤、普查成果等加以明确。本方案是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的,并结合与技术支撑单位的沟通及省普查办多次内部讨论会的有关决定。由于受时间和水平限制,本方案尚有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各专项技术问题的明晰方面,需要各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在专业实施方案中进行更细致地把握和界定,以保证我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14二、 普查目标与总任务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
9、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主要包括七项任务:(1)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国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我国江河湖泊
10、的水文特征状况。(2)全面查清我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国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我国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况。(3)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状况。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状况。(4)全面查清我国河流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通过对我国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河湖治理情况等的普查,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5)查清我国水土保持情况。通过对全国水土流失情况、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
11、(6)查清我国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全面查清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7)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通过水利普查,进一步完善基础水信息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和台帐管理系统,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数据库(包括普查综合成果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主题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的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内容全面、技术复杂,必须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我省在满足国家水利普查时间进度、普查内容和任务的
12、前提条件下,可根据地方实际适当扩展各专项研究内容和普查工作范围,满足江苏水利信息化建设需要,满足江苏水利管理需要,满足江苏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水利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六项基本普查和两项专项普查,六项基本普查内容为:(1)河流湖泊的基本情况普查;(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4)河流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两项专项普查为灌区专项普查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三、 普查时点和进度安排(一) 普查时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
13、年末单位人员”等动态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静态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二) 进度安排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其中,2010年4月1日8月31日为试点期;清查登记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2月,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填表上报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开展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等工作;汇总发布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开展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等工作。四、 普查机构与职责(一) 普
14、查体系普查体系的建立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统一组织领导。国务院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设在水利部,负责普查工作的工作组织、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流域、省级机构参照全国水利普查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相应普查机构。负责或参与流域内有关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完成普查成果的协调、复核与汇总,提出流域或省水利普查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水利普查工作。(二) 组
15、织机构1、省级水利普查机构(1)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宣传、发改委、财政、国土、环保、建设、水利、农业、统计、测绘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苏政办发201073号)。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利普查工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普查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水利普查的技术工作,负责水利普查成果的共享利用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单位名录资料以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16、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成果资料的协调保障,指导水利普查方案的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水利普查方案与江苏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水利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地下水文地质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环保统计年报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城市公共供水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农业委员会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农业和农村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省测绘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制作的协调配合
17、工作。(2)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并于2010年5月11日组建了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水办201018号),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职责。2、市、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各市、县政府应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并参照国务院、省级普查机构的模式,成立地方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动员和宣传,落实普查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及早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水利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按照政府部门普查成果及基础信息整体、协力、共享原则,各部门应及时整理提
18、供水利普查所需的部门基础资料。水利部门建立水利普查成果共享机制,满足有关部门的共享和利用。(三) 分工和职责水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市、县普查工作的协调、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各市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各县的协调、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县域内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内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指导基层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责任分工如下:1、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水利普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机构是我省水利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19、推动”“指导”“协调”“监督”。(l)健全水利普查机构,组建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办公场所,健全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建立落实普查机构;组织协调各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普查工作;组织专家组对普查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组织现场工作组对普查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指导。(2)统一组织全省普查工作。落实省级普查机构的各项工作职责,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水利普查工作,加强对市级、县级政府和普查机构的工作部署和组织推动,加强对基层水利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与技术指导,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加强普查队伍建设。充实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组织
20、完善水利普查的技术支撑体系,构建技术交流与指导平台,组建省级水利普查专家咨询组、技术支撑单位和现场工作组,解决技术难题,加强普查工作监督。(4)优化省级普查实施安排。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等基础技术文件,结合我省水利特点,制定省级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和总体方案,重点做好各项普查内容实施方式和时间的协调衔接与整合,合理细化各项普查内容的工作安排。(5)组织普查宣传工作。按照水利部与中宣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落实好省级普查机构的各项宣传职责和任务,协调省内有关媒体,加大对水利普查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宣
21、传标语、传单等方式对水利普查进行宣传,协助和指导市、县级普查机构切实做好水利普查宣传动员工作。(6)组织参加全国培训并实施省级培训。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省级综合培训和各专业培训,加强对县级培训的指导、检查和考核。(7)组织开展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发的河流湖泊清查参考矢量图、影像图等图件以及包含内业提取数据的清查核对表和已有资料,开展河湖情况的普查工作,复核省内河流湖泊名录、特征指标、流域边界等。(8)审核省级普查对象名录。对各市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各专业普查对象清查名录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普查对象名录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2、。(9)省级普查成果汇总。对各市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水利普查成果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与平衡。完成全省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与平衡,进行全省全口径用水量的分析计算与平衡协调工作。(10)组织普查成果的抽查与验收。对各市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水利普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成果复核,按规定比例进行质量抽检,按统一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成果,相应的市级普查机构应进行重新普查和填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1l)协调或实施直管工程的普查。组织实施省级直管河段、市级界河等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协调跨界对象的普查,重点进行跨地界对象的协调。(12)落实省级普查工作经费。编制省级水利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及补助部分市、县(
23、市)的水利普查经费。指导市级、县级普查机构做好经费预算编制。负责普查物资设备的准备,保障普查工作进展。(13)省级普查成果开发。负责对本省水利普查成果进行整理、保管和上报;根据省水利信息化建设要求,配合省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省级水利普查成果数据的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工作。(14)全省总结与表彰。协助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总结与表彰工作。(15)开展水利普查其他相关工作。2、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市级水利普查机构是各市水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职责和定位,切实落实好“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四项职责。(l)
24、健全水利普查机构,组建市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办公场所,健全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县级政府落实普查机构。(2)加强水利普查的工作组织。落实市级普查机构的各项工作职责,争取本级政府对水利普查的大力支持,统一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水利普查工作,加强对县级政府和普查机构的工作部署和组织推动,加强对基层水利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与技术指导,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加强普查队伍建设。充实市级水利普查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队伍,构建技术交流与指导平台,组织普查人员参加国家级、省级的专业技术培训,协助县级普查机构开展县级普查技术培训工作。(4)优化市级普查实施安
25、排。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下发的水利普查总体方案、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等基础技术文件,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市级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和总体方案,做好各项普查内容实施方式和时间的协调衔接与整合,合理细化各项普查内容的工作安排。(5)组织普查宣传工作。按照水利部与中宣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落实市级普查机构的各项宣传职责和任务,协调本地区有关媒体,加大对水利普查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宣传标语、传单等方式对水利普查进行宣传,协助和指导县级普查机构切实做好水利普查宣传动员工作。(6)配合开展河湖基本情况普查。配合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普查办公
26、室完成河流湖泊对象及特征指标的清查核对。(7)审核本地区普查对象名录。对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各专业普查对象清查名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普查对象名录上报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8)市级普查成果汇总。对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水利普查成果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与平衡,完成全市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与平衡。对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市级普查机构只进行调查表的合理性检验和审核,不再进行全口径用水量的分析汇总。(9)组织普查成果的抽查与验收。对各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水利普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成果复核,按规定比例进行质量抽检,按统一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成果,相应的县级普查机构应进行重新普查和填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27、10)协调或实施直管工程的普查。组织实施市级水利部门直管河段、县级界河等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协调跨界对象的普查,重点进行跨县界对象的协调。(11)落实市级普查工作经费。编制市级水利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及补助部分县(市)的水利普查经费。指导县级普查机构做好经费预算编制。负责普查物资设备的准备,保障普查工作进展。(12)市级普查成果开发。负责对本地区水利普查成果进行整理、保管和上报;进行市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市级水利普查成果数据的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工作。(13)全市总结与表彰。协助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省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总结与表彰工作。(14)开展水利普
28、查其他相关工作。3、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是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基础和关键,是水利普查的基层工作责任主体。(l)健全水利普查机构,组建县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办公场所,健全工作制度。(2)统一组织全县普查工作。落实县级普查机构的各项工作职责,争取县级政府对水利普查的大力支持,统一组织实施全县的水利普查工作,加强对乡镇水利普查工作的部署和组织推动,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与技术指导,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强化普查工作力量,加强普查队伍建设。充实县级水利普查工作力量,落实普查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切实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
29、工作。(4)组织参加省级技术培训,开展县级培训。组织实施水利普查县级培训,重点培训县级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对县级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5)优化县级普查实施安排。根据上级下发的水利普杳总体方案及各专业普查实施方案等基础技术文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县级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和总体方案,重点做好各项普查内容实施方式和时间的协调衔接、整合,细化各项普查内容的工作安排。(6)组织普查宣传工作。按照水利部与中宣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水利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协调县内有关媒体,加大对水利普查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宣传标语、传单等方
30、式对水利普查进行宣传。(7)组织普查对象的清查工作。具体组织开展普查对象的清查登记工作,根据下发的普查对象初始名录,补充完善普查对象名录,明确普查对象填报单位,并将清查成果上报地级普查机构;对于本级不能组织填报的,上报上级普查机构。(8)建立动态数据台账。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对经济社会用水专题中取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专题中河湖取水口建立动态数据台账,获取动态指标数据。(9)开展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保持野外调查单元调查。协助省普查办及技术支撑单位核对县域内河湖名录及特征值,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开展水土保持野外调查单元的外业调查工作。(10)组织普查表填报工作。通过档案查
31、阅、野外调查、现场查勘等方法采集、复核普查数据,组织普查表的填报、审核工作。(11)县级普查成果汇总。负责县级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对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县级普查机构只进行调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不再进行全口径用水量的分析汇总。(12)普查成果的审核。负责对本县的水利普查成果进行审核。(13)落实县级普查工作经费。编制县级水利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负责普查物资设备的准备,保障普查工作进展。(14)县级普查成果开发。负责对县级水利普查成果进行整理、保管和上报;根据本地区要求,进行县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县级水利普查成果数据的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工作。(15)县级总结
32、与表彰。协助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省级、市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的总结与表彰工作。(16)开展水利普查其他相关工作。4、省普查办内设机构职责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内设三个业务处,分别为综合处、技术处和数据处(苏水办201018号文)。综合处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总体推进、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宣传保障、督促检查等工作。技术处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方案设计、培训指导及质量控制,负责协调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普查工作,负责全省普查数据的审核、协调、上报和成果编撰等工作。数据处负责有关软件、图件和资料的对接、使用和培训指导,负责协调数据处理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各级普查数据的录入、
33、汇总和建库管理等工作。省水利厅设水利普查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水利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普查成果的技术咨询、论证审查等。5、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国普办的统一要求和普查对象的专业特征,经研究,确定成立河湖、水利工程、用水与保护、水土保持、灌区、行业能力、空间数据处理和数据处理系统建设八个普查专业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支撑单位及其职责见表4.1。表4.1 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技术支撑单位及主要职责专 业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职责河湖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承担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省水利工程规划办承担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用水与保护省水资源服务中心承担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和
34、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水土保持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承担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灌区省农村水利科技发展中心承担灌区专项普查行业能力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承担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空间数据处理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承担电子底图标注及数据处理工作,建设相应1:1万空间数据库,完成数据成果上报数据处理系统建设省水利厅网络数据中心负责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制定,组织系统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提交工作总结技术支撑单位受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委托,满足水利普查工作的专业需要。主要职责为:开展相关专业的普查工作;负责专业技术指导和答疑;负责专业普查成果的审核、平衡、抽查和质量评定;分市提出质量评定报告,保障专业组普查质
35、量;完成各专业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普查数据成果,分专业提出全省普查成果报告。各技术支撑单位的具体职责分述如下:(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技术支撑单位: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及驻地水文分局职责:组织实施全省“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专项工作,负责编制专题实施方案;负责完成河湖拓展范围内乡镇河道的普查工作。负责核对山地河流的流域边界、基本特征和山地河流的区间流域;标出区间流域的上下游断面位置并标注唯一编号,填写山地河流区间流域清查表;负责描绘平原水网区河流,填写平原水网区河流清查表;组织核对清查湖泊对象,填写湖泊清查表的湖泊名称和备注;确定特殊湖泊,并填写特殊湖泊清查表。负责下发河湖清查名录;指导、检查、协
36、调市级普查机构开展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完成全省河湖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和平衡;组织完成数据联审,提交专项成果和成果报告。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孙永远技术支撑单位专题负责人:赵德友省普查办协调人:杨根林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技术支撑单位:省水利工程规划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专项工作。负责编制专题实施方案;负责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平衡和分析,协助或组织实施省直管水利工程的相关普查工作,对专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开展相关普查工作,组织完成数据联审,提交专项成果和成果报告。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苏长城技术支撑单位专题负责人:兰林省普查办协调人:
37、杨根林 (3)用水与保护普查技术支撑单位:省水资源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全省“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地下水取水井专项”三个专项的普查工作。负责编制专题实施方案;负责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平衡和分析;对专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开展相关普查工作;组织完成数据联审,提交专项成果和成果报告。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常本春技术支撑单位专题负责人:蒋咏(项目总负责)徐亚东(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负责)华萍(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负责)韦诚(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负责)省普查办协调人:汪晶(协调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及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毛晓文(协调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
38、况普查)(4)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技术支撑单位:江苏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职责:负责全省“水土保持情况”专项普查工作。负责编制专题实施方案;负责开展水土保持措施和水蚀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负责专项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平衡和分析;对专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开展相关普查工作;组织数据联审,提交专项成果和成果报告。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汤建熙、孙永远技术支撑单位专题负责人:方瑞省普查办协调人:杨逸辉(5)灌区专项普查技术支撑单位:江苏省农村水利科技发展中心职责:负责“灌区专项普查”工作。负责编制专题实施方案;负责对普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
39、质量控制;负责专项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平衡和分析;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开展相关普查工作;组织完成数据联审,提交专项成果和成果报告。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樊俊江 技术支撑单位专题负责人:姚俊琪省普查办协调人:杨逸辉(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技术支撑单位: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职责:负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工作。负责编制专题实施方案;负责对普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负责专项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平衡和分析;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开展相关普查工作;组织完成数据联审,提交专项成果和成果报告。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汤正军技术支撑单位专题负责人:孙振华省普查办协调人:化卓(7)空间数据处理
40、技术支撑单位: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全省并指导市、县开展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数据底图标注及数据处理工作。负责全省空间数据底图标注及数据处理技术方案制定,指导并完成全省普查对象数据采集、校核、上图,开展空间对象与普查表一致性校核,建设相应全省1:1万空间数据库,提交专项成果和成果报告。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要求,完成空间标注对象1:5万数据成果上报。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林秀玉 技术支撑单位专题负责人:耿俊 廖磊 省普查办协调人:张鹏(8)数据处理系统建设技术支撑单位:江苏省水利厅网络数据中心职责:根据全省网络数据中心建设要求,负责全省水利普查数据各类处理系统建设方案制定,组织系统建设实施,并
41、指导市、县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服务全省水利普查工作开展,提交工作总结。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柏屏技术支撑单位专题负责人:高祥涛省普查办协调人:曹帅6、现场工作组省水利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工作组,工作组是省水利普查办公室的现场督查机构,代表省水利普查办现场指导、督查市、县的水利普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普查工作进度;配合各专业支撑单位完成质量检查和审核。工作组受省水利普查办公室领导,集中办公,并定期向普查办汇报。工作组抽调各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和驻地水文分局的技术人员,组建南京、无锡、常州、徐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13个现场工作组,每个组不少于6人,省普查办
42、专职副主任任组长,牵头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另外,相关管理处和驻地水文分局各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其中,苏州、无锡、常州,宿迁、泰州5个工作组的牵头单位为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分别为省太湖水利管理处、省骆运水利管理处、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驻地水文分局配合;南京、镇江、扬州、徐州、淮安、连云港、南通、盐城8个工作组的牵头单位为驻地各水文分局,属地厅属管理处配合。现场工作组组建方案见表4.2。表4.2 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现场工作组组建方案五、 普查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经济社
43、会用水户以及水利单位等对象。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六项基本调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一)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1、对象和范围(1)国家河湖普查国家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数量,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常年水面面积和数量;普查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2)省河湖拓展普查根据我省水网特点和普查试点反应情况,结合我厅水利信息化建设需
44、求,经多次讨论和研究,决定将河流普查范围拓展至乡镇级河道。我省河湖基本情况拓展内容的普查进度与国家普查同步进行,拓展普查内容不上报国普办,作为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数据。我省河湖拓展普查对象为:我省乡镇级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长度等基本特征;我省常年水面面积0.5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常年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2、任务和要求(1)国家河湖普查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包含内业提取、清查核对、普查表填报及汇总审核4个环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方式普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河湖名录及水系特征指标的内业提取、河湖编码、流域分区图件制作;流域普查机构侧重跨国和跨省河
45、湖普查的组织实施。具体任务为(1)根据1:5万DEM、DLG、DOM数据、分辨率为2.5m的影像数据和分辨率为20m的多时相中巴资源卫星影像数据,内业作业提取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对象的水系结构、河长、面积等属性数据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的水面面积、位置等属性数据;(2)提出河流湖泊清查参考矢量图、影像图等图件,以及包含内业提取数据的清查核对表,并下发给省水利普查机构进行清查核对;(3)根据河流对象清查成果,编制全国河流编码,提出河流特征清查表;(4)编制全国湖泊编码,提出湖泊特征清查表;(5)组织核对流域和省级的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汇总形成全国成果。省级普查机构具体任务
46、为(1)根据下发的河湖清查参考矢量图、影像图、包含内业提取数据的清查核对表和已有资料,核对山地河流的流域边界和基本特征,填写河流名称和备注等;(2)根据应用需求,确定山地河流的区间流域,在山地河流清查参考矢量图上标出区间流域的上下游断面位置并标注唯一编号,并填写山地河流区间流域清查表;(3)根据平原水网区河流确定原则,在平原水网区河流清查参考矢量图中用明显颜色描绘出平原水网区河流,标出起始结束端位置和唯一编号,填写平原水网区河流清查表;(4)核对清查湖泊对象,填写湖泊清查表的湖泊名称和备注;(5)根据应用需求,确定特殊湖泊,在湖泊清查参考矢量图上标出特殊湖泊的位置并标注唯一编号,并填写特殊湖泊
47、清查表;(6)核对河流基本特征、流域水系自然特征和水文特征,核对湖泊的基本特征和湖泊形态特征,填写河流河源和河口地点、多年平均年降水深、多年平均年径流深、水文站和水位站情况、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情况等特征,填写湖泊平均水深、最大水深、湖泊容积等特征;(7)协调跨市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成果,负责全省填报普查表的汇总,编制成果报告。市级和县级普查机构主要任务是配合流域和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河流湖泊对象及特征指标的清查核对,配合完成河湖特征值的填报,完成所在地区的河湖普查专项工作。(2)省河流拓展普查省河流拓展普查包含内业提取、清查核对、普查表填报及汇总审核等环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方式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