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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住旅店摩托车被盗 店主保管不善被判担责一男子住进旅店仅一个多小时,自己的摩托车就“不翼而飞”。该名男子要求旅店赔偿,但旅店的老板则以自己没有承诺保管车辆而拒绝。8月10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旅店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耿全被盗五羊本田牌摩托车损失费1715元,由被告张笛负担857.5元。2009年1月27日中午13时左右,浦北县官垌镇的耿全一行三人入住张笛的旅店开钟点房休息,张笛收费20元。耿全要求把乘坐的两辆摩托车停放在旅店出租屋内,张笛同意把两辆摩托车停放在出租房的发廊屋内。14时左右,张笛发现停放的摩托车少了一辆,便告知正在出租屋内休息的耿全等人。为此,双方就摩托车
2、被盗之事发生争执。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为1715元。法院认为,原告交付了住宿费在被告的旅店开钟点房休息,并把摩托车停放在被告的出租房发廊屋内,虽然原、被告就原告停放摩托车之事没有特别的约定,被告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因此,原、被告之间构成车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另外,被告认为自己不承诺保管原告的车辆,不承担赔偿义务。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告开钟点房休息,把摩托车停放在其出租房发廊屋内,被告声明不负责保管车辆,这只是被告单方之词。并且车辆被盗是被告首先发觉的并告知原告,证明被告着手实施了保管行为。因此,被告以此推卸自己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