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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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1997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

3、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交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后出具的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验资证明材料。 所谓“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采取虚假手段谎报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注册资本既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还

4、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出资有虚假,就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严重事实的公司,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1项的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

5、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实缴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

6、1000万元,且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即3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2项的规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对于实缴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再虚报,一般也可依法获得登记;由于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不仅欺骗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3项的规定,

7、“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4项的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一是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二是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且已达到上述标准的80以上

8、。只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的构成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人”是指由全

9、体股东推选出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其中推选出的代表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也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人”,应当是董事会或他们委托的代理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骗取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获得他们批准注册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一、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10、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 23l条之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等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二)犯罪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

11、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如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三)犯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

12、侵犯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极为复杂,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的方法,隐瞒事实真像,骗取对方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制度,严重打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合同诈骗行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四)犯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

13、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要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能力,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要约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的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仅仅是在签约后

14、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当然,还要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诈骗罪论处。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

15、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

16、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作为行骗者诈骗手段的经济合同,就其种类讲,通常有三种:(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

17、;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能力,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联营合同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

18、,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

19、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

20、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

21、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三、认定(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

22、是非法占有特定物。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四、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合同诈骗罪的处罚为: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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