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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创业服务年活动工作总结 创业服务年活动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县效能办的直接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建设“决战工业150亿”的目标,突出“服务创业、富民兴县”这一主题,精心组织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活动总结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业服务年活动顺利开展全县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后,局党总支迅速行动起来,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并立即着手启动水利系统创业服务年活动,同时紧密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及机关效能建设,将此次创业服务年活动作为水利系统的一件大事来抓。1、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水务局创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
2、局机关业务精干人员组成。2、认真召开二个会议。一是召开好动员大会和工作部署会。2月8日,我局召开了年终总结表彰大会和水务局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对对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赶超意识,奋发进取,乘势而上,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县效能办要求,2月26日,我局再次召开全县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大会,对全系统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二是召开好每月的例会。调度和研究创业服务年活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层层推进创业服务年活动进度。3、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精心制定活动方案。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出水务局创业服
3、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范围及对象、任务和要求、时间和步骤,并将责任分解到分管领导和业务股室,内容具体,步骤清晰,可操作性强。二是加大对各业务股室的指导。针对各业务股室的业务特点,采取分管领导负责,督导考核组强化日常督促检查,督促指导各业务股室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三是加强部门协调。按照“分工协作,共同促进”的原则,建立创业服务部门协调机制,与农口系统的其它单位共同做好“三农”服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服务。4、开展“四项服务”主题活动。为了将创业服务年活动引向深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结合水利工作特点和作用,在全局开展“四项服务”主题活动,即为创业者服务,为创业单位服务,为创
4、业项目服务,为优化创业环境服务的四项服务主题活动,组织全局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结合“四项服务”内容,联系本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自身在服务创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订措施,进行整改。5、开展“入户(企)听诉”活动。坚持开展“入户(企)听诉”活动,我局联系帮扶企业是九江市安立欣电子有限公司,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我局坚持每月至少1次派出干部工作组深入该企业,想方设法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深入乡村,解决民生水利问题,在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建设投入的同时,充分听取和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生水利深入人心。6、强化活动宣传。一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
5、媒介广泛宣传支持创业的各项水利政策、措施和水利工程建设成果。二是及时反映服务创业活动动态,印发创业服务年活动简报4期,着力宣传我局服务创业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二、建立服务平台,确保创业服务年人人参与为浓厚创业服务年活动氛围,我局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了人人参与,个个投入的创业服务活动氛围。一是发出一份承诺书。局总支、各支部和每位党员向全县发出承诺,从单位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整纪律,规范行为,做好本职工作,围绕县中心工作,投入到创业服务年活动中来。二是畅通“一条渠道”。我局设置了投诉举报箱,公布了投拆电话,更新水务局外部网站,向社会发放100多份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
6、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畅通了财政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渠道。三是开展一次“防汛抢险优秀共产党员”群众推荐活动。8月16日,局党总支召开大会,全面动员防汛抢险优秀共产党员群众推荐活动。目的在于全体共产党员要在活动中找准位子,各支部要在活动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更好地为水利事业服务,更好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新的成绩,更好地完成上级党委赋予的神圣使命。四是召开一次创业服务年活动征询意见座谈会。3月26日,我局召开了“创业服务年”活动征询意见座谈会,邀请了部分乡镇的乡镇长和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负责人共计26人参加了座谈会,对水利系统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围绕当前水利政策、创业服务、水利科学发展、办事效率等
7、方面提出有针对性地的意见和建议。五是深入开展一次“入户(企)听诉”活动。我局从年初开始,深入开展“入户(企)听诉”活动,抽调干部分片、定期深入到企业、群众中去,了解企业、群众在创业过程中遇到困难,充分运用支持创业服务的水利政策,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六是举办一期水利员业务知识培训班。针对基层水利员和水库专管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新形势下水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为提高基层水利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邀请专家讲课,举办了水利员业务知识培训班,大力提升基层水利员的综合素质。三、找问题、查根源、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中,我局针对在干部职工中普查存在的一种错误认识,加强学习
8、宣传教育,提高大家对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重要性、必须性的认识,将大家的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委、政府的决策上来。一是部分干部职工认为基层水利工作不是经济工作,没有创业的任务。二是水利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创业服务的主体不明确,对开展创业服务活动重要性认识不深刻、行动不主动,针对这些认识,局党总支召开动员大会,反复宣传创业服务年活动的目的、意义和精神,组织大家开展水利工作如何为全民创业服务的讨论。从水利工作的功能、作用、目的和水利工作者的责任、职能等方面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对水利为全民创业服务的重要性、作用、效益的认识。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水利是一项关呼民生、保障人身安全的最大的民生工程,是为全民创业提供
9、保障的基础性服务性工作。四、广泛征询意见,狠抓整改落实为查找本部门在创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大整改力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整改取得实效。(一)广泛征求意见,强化自查自纠。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征求意见表、开展入户(企)听诉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水利系统创业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全系统进一步深入自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从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查找自身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二)狠抓整改落实,巩固活动成果。在整改工作中,我局把自查自纠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了分解,全部落实到股室和个人,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1
10、、强化整改责任。一是制定整改方案。我局及时下发了县水务局创业服务年活动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和工作要求。二是落实整改责任。我局将查摆出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逐条逐项进行了分解,对每个问题都明确了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自查原因、整改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三是落实工作责任。各股(室)根据整改方案和任务分解要求,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做到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措施可行,整改结果到位。2、抓住整改重点。针对查摆的问题和征求的意见,坚持先易后难、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企业、群众最关切、当前能够办好的事情做起,从企业、群众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逐一制定措施整改落实到位。一是对涉及企业、
11、群众切身利益,企业、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近期又有可能整改的,立说立行,及时整改到位。二是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企业、群众作出解释,对容易产生误解且不能整改的问题,采取相关措施,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或着眼长远发展战略解决的问题,明确由局领导牵头协调,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创造条件,进行综合整改。对于关于县财政增加小农水预算的建议,我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积极向县里汇报请示,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全面兼顾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入的力度,分阶段、有计划地对全县水利设施进行改造或维修。加
12、强日常督查,确保整改到位。我局通过现场督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加强日常督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加大对整改工作的督查力度,重点检查整改责任人职责是否履行到位、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是否有序推进、整改成效是否显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严肃批评并限期改进;对有错不纠,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我局对去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回头看,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在确保“三个至少缩减30%”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对审批事项进行全面规范,简化办事程序。二是全面加强了窗口征收服务工作,做到依法、依率计征;三是以执收执罚部门收支
13、脱钩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以票管收”,积极推行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五、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创建“五型”机关我局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在保持去年机关效能年活动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出台了水务局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计划和县水务局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着力打造“五型”机关。1、强化学习培训,提升干部素质。为增强干部为民服务和服务经济的本领,提升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局坚持学用结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狠抓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一是邀请专家讲课。二是开展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干部”为主题的大讨论,认真查摆影响制约创建学习型机关的突出问
14、题,研究改进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三是坚持学习制度,鼓励自学成才。为了适应新时期财政工作需要,积极鼓励干部职工自学,参加各类职称考试。2、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针对水利工作的新形势,我局在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农水建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工艺,积极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走出去,虚心请教,广泛调研,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改进工作思路,我县水利各项工作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水利各项工作经验不断积累。3、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加强考勤管理。在今年防汛开始,局机关实行按指纹签到制度,领导和干部职工全部实行按指纹签到,工作作风进一步得到加强;二
15、是实行业务工作月度督查制度,月初制定本月股室及个人工作计划,把各项工作任务和相应责任落实到具体股室和人员,到月底对月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办事效率。三是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对支持创业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机关效能进一步提升。4、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打造阳光水利。一是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分工,将责任细化落实到人。二是开展以“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主题的干部作风纪律整顿活动,通过这次整顿,使全局干部职工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三是完善教育机制,丰富教育形式和手段。传达学习中央
16、、省、市及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和观看电教警示片,做到了警钟长鸣。回顾我局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历程,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为此,我们将在巩固前阶段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自我加压,为决战工业150亿做出新的贡献。 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粗浅探讨。一、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民事优先
17、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73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89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研究,局限在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方面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问题。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市场经济及对公民权利的足够重视与保护。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1980年颁布的,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
18、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没有建立,或者不发达,必然会出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弱视情况。因为计划经济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成员没有什么自由与权利。因此,就不可能有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对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二)体系松散,项目不全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民法特别法和其他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加,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民事优先权。应该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仍在不断充实完善之中。尽管如
19、此,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还是存在体系松散、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特种债权优先权,即先取特权,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性质的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均有规定。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民事优先权项目规定,也比西方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的少。如先取特权项目,我国规定的主要有诉讼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建设工程价款、保险及给付保险金、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而日本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比我国民商法律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则要多的多,如丧葬费用、债务人日用品的供给、租金、动产不动产的买卖等等。又如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仅限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三种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20、有留置权。而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则还有旅店的宿泊、不动产的保存等项目。(三)条文简陋、操作性差具体表现为:一是条文少。不管是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条文都是廖廖无几,很难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民事优先权的有关问题。二是条文操作性差,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对条文及条文所包含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诠释。如我国许多法律在先取特权的项目上,对工资、税收没有作出详细的界定,工资到底包括哪几个内容,工资在多少时间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又如税收包括哪些,各种税收孰先孰后,对偷漏税的罚款部分能否优先受偿。各种优先权的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没有规定。(四)重复
21、规定,前后不一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由于不是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前后不一的现象。如在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上,同为企业法人破产,破产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项目不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先取特权项目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先取特权项目,同样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同为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先取特权的一些项目在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重复规定,另外一些项目不同企业法人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逻辑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又如,关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先取特权项目,破产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用此概念,而在个
22、人独资企业法却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概念。(五)考虑不周,顾此失彼由于民事优先权的分散性和不连贯性,出现了考虑不同,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先取特权的清偿,在程序上,国有企业有破产法规定,非国有企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有先取特权项目,可是,在清偿上却没有程序法上的规定。二、制定我国民事优先权法的必要性由于上述等原因,必须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笔者设想,在我国应当制定民事优先权法,归到物权法中独立一编,成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为了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散乱不全的需要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对现有有关民事优先权立法
23、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删改、补充,制定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优先权法,把分散在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等中的民事优先权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研究和整合,统一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法的一编,这样就可以克服和防止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散乱不全的状况,易于人们了解和掌握。(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休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然而,由于“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因此,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其地位总是要高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
24、,这有悖于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追求的初衷。因此,必须抛弃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弱者的一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一个鲜明的体现。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担保物权则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一并解决。(三)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民事优先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性质,即使是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具有物权性质。实际上,民事优先权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专章规定,且都规定在物权编中。民事优先权实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如果物权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一
25、席之地,必将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即使物权法制定出来,将来还是要补充民事优先权的内容。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想以实现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为追求,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建立民事优先权法定主义,使每一种民事优先权都成为独立的物权。(一)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例民事优先权从本质上属于物权范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立法例,在民法典中均有专编或专章规定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若缺少作为物权性质的民事优先权,民法典的物权制度的完整性将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属于民法典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应当有专编或专章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进行规定。当然
26、,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把债权优先权与物权优先权混在一起规定,是我们不值得借鉴的。物权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上,当然不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否则物权法就会显得条文繁多、臃肿。物权法应当就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一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
27、(二)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1、关于先取特权的完善方面(1)先取特权的项目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相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来说,要少得多。但外国规定的一些已不符合时代要求和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取特权项目,必须加以抛弃。在我国,除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外,需要增加的先取特权项目有: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清算费用。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破产法和保险法中称为破产费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等则称为清算费用,这种费用没有在先取特权项目的顺序中明确列出来,但却明确规定要优先拨付。因此,从立法的严谨、科学和易懂出发,必须把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以共益费用一词来表达,
28、并明确在先取特权的项目顺序中以第一顺序列出。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其包括债务人的丧葬费用和债务人应扶养的近亲属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死者的社会身份和不同时期确定一个数额。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这里“必需的”生活费用,就是一个数量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时间上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后6个月。在具体数量上,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限。因此,我国在先取特权项目上,应明确增加这个内容。建设工程价款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作出规定,但其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登记等则
29、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物权法中,要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有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内容。()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项目的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麻烦,笔者认为,我国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应为: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所有行业,不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其劳动报酬都得到同等的保护,工资组成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债权以企业歇业或破产前二年为限。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职工因公而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五个内容。职工社会
30、保险费用由法律、法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向企业按月征缴,企业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丧葬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按其身份和时期所确定死亡时的丧葬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最后6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基准。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建筑师及工人就不动产的优先权,存在于该不动产上,但仅限于该不动产的增价现存部分为限,且在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都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生效。税收。立法上应当明确税收不分国税和地税,均有优先权。但土地增值税最优先,关税只就应税进口货物本身优先于其他税收,其他税收优先权之间地位相同。税收优先权不包括税收罚款部
31、分。()先取特权的保护方式先取特权在保护方式上应当完善的地方是,先取特权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动产受偿,只有动产不足时,才能从其不动产中受偿。此外,先取特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立法上应明确先取特权债权人可以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中直接受偿。同时,要明确规定先取特权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冲突时,先取特权优先权更优先。2、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完善方面(1)明确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及相关内容在我国优先购买权的类型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包括租赁房屋的(公房和私房均可)优
32、先购买权,小型租赁企业买卖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三种。“废除存在价值不大的典权”。还有诸如地邻优先购买权,由于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不符合时代精神,因此也不应规定。此外,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效力、行使、限制、期间、适用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便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和适用。(2)明确规定通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出卖人在出卖给第三人时,应把买卖的内容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出卖人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而把标的卖给第三人,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无效。优先购买权人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在法定时间没有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明
33、确规定“同等条件”的含义我国法律对“同等条件”未予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同等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条件,即一般指同等价格。二是消极条件,即法律限制的条件,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城镇个人建住宅,建筑面积每人不得超过平方米,如果承租人或共有人有上述情况的,就丧失优先购买权。3、关于优先承包权的完善方面优先承包权的完善方面,主要是完善优先承包权的实现方法,即赋予优先承包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发包人形成发包人与第三人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承包合同关系。4、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完善方面(1)关于抵押权人与取得标的物第三人的关系方面,我国担保法应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的行为有效,但要有两个前提条件,
34、一是抵押人在出卖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二是第三人必须把价款交给抵押权人,否则转让无效,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2)关于质权人、留置权人与未取得标的物第三人的关系,我国担保法应明确规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前,债务人把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不能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也不能向质权人或留置权人提出交付质物或留置物的请求权。只有第三人向债务人支付了质权人或留置权人的价款后,才能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3)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方面,我国担保法应明确规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债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利息部分,但利息部分应当办理登记,否则利息部分不具有优先权。如果登记中没有约定利率,要视情而定。若主合同有约
35、定利率,只要不是高利,该约定利率就是担保债权。若主合同没有约定利率,从债权人催讨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计息,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同时,利息优先受偿应有期间限制。此外,在质权保护范围中,对于出质人要求质权人提存质物,只要不是质权人明显侵害出质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提存费用应属于质权保护的范围。()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法上,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的,处在最前面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而与抵押人协议移转抵押物所有权,但订立协议的抵押权人有通知其他抵押权人的义务,以便其他抵押权人监督抵押物折价是否合理,有无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可能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在抵押物变卖时,我国担
36、保法应规定以抵押人为变卖人或委托人,同时规定抵押人在变卖抵押物时,须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卖协议,并且买受人应当把价金交给抵押权人,没有变卖协议的,变卖无效。买受人没有把价金交给抵押权人,造成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的,由抵押人和买受人负连带责任。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越来越呈扩大趋势。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样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来维护社会公益。本文探讨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
37、谈行政公益诉讼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益”,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公共利益”,我们一般认为它应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两种利益在有些情况下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区分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1)。公益诉讼的提法被我国所推崇,国外通常则称为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但内涵大致相同。对行政公益诉讼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第一,原告与所诉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是公益,一般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第二,这种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及
38、其公务人员,接受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必然要求公益侵害的事实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起诉讼。如此,有利于把潜在的大量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际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它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
39、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也即所谓的“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九条也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另外,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各国行政立法的趋势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从其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行政
40、管理相对人扩大到认为其权利、利益因行政性行为而受到损害的行政管理间接相对人,乃至任何人,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促进了公民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合法利益的维护。因而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讲,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质就是原告资格被大大拓宽。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原告起诉须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限,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
41、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也就是说我国立法上目前尚不承认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当代社会政治制度和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政治法律思想进行全面革新的必然产物。它的创立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又可动用私人力量对国家公权进行制约,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益中的作用。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被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行动纲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一、确立
42、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而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要影响我国的法律制度,因为经济因素对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WTO诸多协定中,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就规定为,认为受须经审查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均可提起诉讼。“不利影响”的表述没有对“利”的范围、程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不管遭受“不利影响”的“利”是法定与否,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等等,当事人只要认为遭受“不利影响”就可提起诉讼(2),可见WTO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中应包括当事人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而我国现
43、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赋予相对人此种权利,应予以修正为宜。二、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私权益之保护是行政法乃至一切部门法的终极宗旨,但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对私权益的侵害和威胁就无处不在。因为即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尚未实际害及某个私权益,但其实际上害及的是更多的私权益,个别的私权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况且其行为本身就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可见确保依法行政这一宗旨有其独立价值,并不依附于保护私权益这一宗旨而存在。行政诉讼法
44、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对公益的保护与对私权益的保护同等重要,只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完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遏制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的转型时期,许多行政机关借发展经济及改制之名恣意侵害国有资产、污染环境、垄断价格、违法招标等。若在行政诉讼中仍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与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宜,也就是说仍将原告资格限于私益直接受损之情形,使大部分公共利益被侵犯的行政性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会后患无穷。以众所周知的重庆綦江桥垮塌事件为例,修建桥梁属于公共工程,由政府发包,但为什么发包给了一
45、个没有任何建筑资质和技术的个体户?诚然某些政府官员的做法令人痛恨,但如果在政府发包时就容许民众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查它的合法与否及承包人有无相应资质,岂不可以防止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再以开发土地问题为例,原福建厦门某领导以开发土地的名义圈起上万亩良田,给其子用以开办公司,试想如给予受此行为侵害的广大农民有起诉的权利,通过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岂不可以避免土地的闲置和资源的浪费?另外,行政机关违法减免税、违法滥发许可证和执照、违法发放抚恤金等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尽可能将政府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遏制我国那些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侵犯公益行为的有效渠道。四、
46、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的扩大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颁布的,其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因以“侵犯”为标准使原告的范围显得很窄小。20xx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见上文)对原告资格作了比较明确的概括式规定,第13条则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即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该两条规定比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关于原告资格规定要宽泛多了,因为只要和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
47、害关系就有原告资格,且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进一步扩大原告范围的作法是符合行政诉讼的自身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也许有人会认为,放宽诉讼资格可能会出现滥诉或干扰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的情况,这种忧虑应该说是多余的。在中国即使任何人都可作原告,行政诉讼仍然不会门庭若市,因为诉讼是要成本的,以诉讼为乐的情况毕竟少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质就是扩大原告资格的问题,既然我国的行政诉讼对原告的资格的规定呈越来越扩大的趋势,那么进一步扩大原告诉讼资格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必然的结果。五、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学法、
48、用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他们不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公共利益。仅以发生在南京市的三个案件为例:1、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观景台,对此,群众的普遍看法是损害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破坏性建设”。东南大学两名教师遂将许可此行为的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院,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对“观景台”的规划许可(3);2、南京市民顾某某因为到某地方税务局两次举报王某某等三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某地方税务局一直未给其回复,遂愤然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地方税务局依法履行职责,稽查其所举报之案,并给予答复;3、市民杨某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其向某区工商局举报一企业销售“三无”产品,但该工商局未查处,要求判令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诸如此类的案例越来越多,虽然大部分因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诉讼资格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这些案例也说明,广大群众已充分意识到公共利益是与每一个人都休戚相关的利益,公益与私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侵犯公益实际上就是侵犯了更多的私益。因此,若建立行政公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