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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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 一、的提出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就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对于确立正确的再审思维模式,确保再审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与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样式存在明显缺陷相关,我国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目前存在着一些颇为严重的问题,徘徊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而在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

2、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新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情况下,探讨并出台新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摆上了议事日程。(一)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指出:“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制作的水平还不高,主要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上述问题在再审民事判决书中也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1对当事人诉求和答辩意见的归纳过于简单,不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不叙述诉辩主张的演变过程,对当事人的某些主张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甚至变动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采取叙述式写法,叙述事实不全面,有选择性地认定事

3、实;存在严重的轻证据倾向,不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或对证据只字不提,或引述证据格式化,缺乏针对性,或引述证据笼统含糊,不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关键问题;只看到事实的结论性陈述和证据的简单罗列,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定、采信和排除过程,对是否采证、支持主张只给结论,不说理由或者说出的理由含糊不清,让人不明所以,难以服气。3说理性差。不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说同一类型案件都适用的共性的东西,说理不准;不对诉讼各方的所有证据、主张、观点、理由、意见以及各方虽未提及但与案件裁判有关的问题作出全面分析,而是只说想说的(即只说能为裁判结果服务的那部

4、分理由)、只说可以说的(即法官认为可以公开的理由),说理不全;说理简单、肤浅、贫乏,只说表明的,不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实质性,只有法规条款的简单引用,看不到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及诉辩双方就法律适用的意见和理由,也看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逻辑关系的阐述及采纳哪方意见的法理分析,说理不透。4、写法保守,没有充分体现再审特点,不能围绕原判正确或者错误进行写作,不能紧紧抓住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事实叙述和法律评判。此外,再审民事判决书还存在诸如公开诉讼过程不完全等问题。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社会普遍反映再审民事判决书质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当事人的反应较为激烈,批评较为尖锐。事实上,与裁判结果有切身

5、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完全满足时往往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怀疑,而判决书在叙述事实和认证、说理方面的笼统、含糊其辞无疑加深了这种不信任感。有时候,判决书的语焉不详是当事人是否要求进入下一步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外界对法院的印象,影响着司法程序及判决书本身的公信度。二)现行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主要缺陷3、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不涉及回避、审限等重大程序问题,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对案件的程序经过叙述不全。可以肯定地说,现行再审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与“92样式”固有的缺陷是密切相关的。(三)针对“92样式”的改革举措不一,严重影响了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权威性、严肃性,

6、亟需规范。在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关于“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的规定出台后,法官们对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制作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突出表现在再审民事判决书能够更加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加强了针对当事人讼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文字更趋规范化。但由于认识不一等原因,改革举措存在较大差异,如在当事人称谓方面,有的再审民事判决书用原审称谓,有的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称谓,有的用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称谓,还有的用抗诉申请人、被申请人称谓;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有的一一列举证据,有的只提及部分证据;在说理方面,有的再审民事判决书步入误

7、区,把增强说理理解为无限增加说理,材料堆积,叙述琐碎,主次不分,重复累赘,篇幅冗长。上述情况,亟需进行规范。二、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的目的、改革的原则和重点(一)写作目的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当以实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功能,凸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价值,全面发挥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作用为目的。1调处功能。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确定再审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权威行为,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从法律的角度对再审当事人的所有争议给出明确回答和处理,是其首要功能。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面,对当事人的争执均进行回应,不存在遗漏;判决主文明确,不存在歧义;结果合法,有权威性。相对于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而言,由于再审是对

8、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诉进行处理,在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已提出质疑和挑战的情况下,重塑法律权威、止争息诉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首先关注的,即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应当以让当事人看得清楚明白、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使其服判息诉为首要目的,力争案了事了,彻底解决纠纷,不能“按下葫芦起了瓢”,导致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或申诉。2展示功能。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再审改革的载体,应当成为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充分展现诉讼的来龙去脉,平等地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展示证据、陈述观点的权利,展现法官居中裁判形象;同时,再审审判组织关于判决结果形成的逻辑过程、维持或改判的依据,和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也应充分展示,使再审

9、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充分展现,充分体现改革对程序公开、公正的要求。3证明功能。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意义应不仅体现在表明判决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表明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断、强权干预而作出,更应体现判决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应证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成为判决正当性的有力证明。事实上后者才是判决权威性的源泉。要达到这个高度,必须改革过去再审民事判决书只重结果,不重分析与说理的习惯模式,使判决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成为法院严肃执法的最佳写照。4功能。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法院与社会

10、沟通的最重要的桥梁,应当通过分析、处理具体案件,拉近法律与现实的距离,通过阐明维持或改判的理由,阐释法律,宣传法律,弘扬法治,成为培养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教科书,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教材。总之,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不仅叙述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更应公开判决理由和判决形成过程,使判决书成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有力证明和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法制教材,成为向社会宣传法律、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二)改革的原则1公开、客观原则。公开审判是宪法和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公开原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仅要公开再审结果,而且要公开再审过程,特别是要公开再审重新采信证据

11、、认定事实的情况和理由,公开再审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理由和依据,彻底破除再审判决的“暗箱操作”。司法权是一种客观中立的权力,再审的客观公正最终应当体现在再审判决书中,客观原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注重客观反映再审的全过程,包括客观归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情况及理由、证据及质证意见等,防止任何形式的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充分体现法官的客观中立和公正立场,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2说理原则。说理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公正裁判的根本特征,是审判权行使公开化、合法化和合理化的必然要求,是重新确立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判决权威性的源泉。一般认为,庭审过程的公开是审判公开之程序公开,而判决书中载明做出判决结果的理

12、由公开才是审判公开之实体公开。相对于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而言,说理原则在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再审民事判决书不仅要说明再审判决的理由,还要说明原审判决正确或者错误的理由,不仅要体现再审争议处理的公正性,还要充分体现再审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3针对再审特点和个案特点原则。再审裁判文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针对再审特点不够。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次进行审理,是以原生效判决为审理对象,其事实应当是再审争议的事实,其理由应当是再审争议的理由,因此,再审民事判决书无论是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要围绕案件再审争议焦点即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来展开,不作无病之

13、呻吟;应当围绕再审争议叙述事实,针对再审诉辩理由阐明判决理由,重点分析原审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并详细说明理由,重点分析再审与原审在事实方面的差异、法律方面的差异,特别是证据方面的变化,坚决克服和防止“克隆”原审判决,没有再审个性的简单化倾向。同时,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有针对性,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写细写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应适当简化;既要纠正简单粗糙、过于武断、说理不充分、逻辑性差等问题,又要避免为了说理而说理、繁杂冗长、缺乏针对性等现象,做到当繁则繁,该简则简,详略得当。4依法制作与求实创新相结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样式有基本要求,应当在再审民

14、事判决书改革中认真执行,体现判决样式的统一性,这是依法改革的要求;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基本样式要灵活运用,既要符合样式的基本要求,又不要固守样式,要结合实践,求实创新,改革不适合再审实践的习惯作法,这是改革的本质要求。5坚持法律文书语言风格原则。再审民事判决书改革中正逐渐滋生着冗长和烦琐的倾向,一些再审民事判决书在大段叙述原审认定事实之后,又对再审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不厌其烦地复述甚至更为详细地罗列,对再审没有争议的问题也滔滔不绝地阐述理由;个别判决书在语言上乱用形容词。这是不合适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即便进行改革,也应当保持语言准确、凝练、严谨、质朴与庄严的风格,做

15、到结构严谨,语言精确,言简意赅,绝不是越长越好。(三)改革重点再审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点是紧扣再审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证,强化对法律争点的分析、论证,增强判决的针对性、说理性、公开性。当前要着重抓好两个方面的改革:1叙述事实、证据部分的改革。必须客观、全面地归纳再审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及其理由,要注意客观陈述其本意,不能带有主观色彩,更不能随意篡改、歪曲原意;对多个主张及其理由不能遗漏,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为我所用,断章取义。必须处理好原审事实与再审事实之间的关系,叙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时,应当根据再审的需要进行概括,既要避免简单照抄原判内容,又要改变只写原审判决理由和结果

16、的做法,一般而言,应当提炼出原审认定的基本法律关系或者主要事实,而涉及再审争议的原审事实要详细写明。必须处理好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写法,可以先写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再写有分歧的事实证据,并进行分析、认证,也可以对事实证据采取夹叙夹议的叙述;要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注意纠正不列举证据、不对证据进行分析评判的弊病,讲清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道理。2法律适用部分的改革。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围绕再审争议焦点,针对再审诉辩主张能否成立,再审意见是否采纳,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揭示已认定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解读法律,阐释法理;再审程序是以原审生效判决为

17、审理对象的,说理还应当围绕原审判决展开,充分分析、评判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三、具体写作标准探讨一)关于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问题,是再审改革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92样式”根据不同的提起再审程序途径,分别规范了五种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但在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问题上,均采取在原审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当事人称谓前加“原审”字样,并按原审生效判决书排列当事人顺序排列再审当事人的方式。基于“92样式”的权威性,这种处理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的方式,在法律实务界备受尊崇,影响深远。但其体现再审程序特征不明显的缺陷也是明显的,表现在“原审XXX”的称谓并不具有再审程序的字面意义

18、和特征,特别是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不服原生效判决而发起了再审程序,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是申诉人的对立面。“92样式”之所以采取“原审XXX”的称谓是因为其颁布及施行时,普遍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不过是原审程序的“翻版”或“重来”,使用“原审XXX”称谓理所当然,但随着再审改革的深化,这一基础已难以成立,因为再审程序与原审程序在审理范围等关键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区别,再审程序的独立性正逐渐成为共识,设立再审之诉的呼声正日益高涨。因此,改革“92样式”处理再审当事人称谓及排列方式已成为必然。从审判实践来看,采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的称谓列明再审当事人并用括号注明再

19、审当事人在以往历次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更能清晰体现再审程序特征,比“92样式”具有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对于因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采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称谓列明再审当事人有法律依据。对于因当事人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此时,当事人不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而是依据我国宪法赋予的申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故此时不宜采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称谓,而宜采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称谓。总的说来,在再审当事人称谓及排列顺序方面,应对“92样式”作如下调整:(2)因

20、当事人申请再审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判决书首部首先要列明申请再审人,再列明被申请人,最后按“92样式”列明其他当事人。(3)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或通过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按“92样式”列明当事人及排列当事人顺序;但如该再审程序实际是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而提起,则应参照上款列明当事人及排列当事人顺序。(二)关于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92样式”对再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的写作要求不细、不全,不能完全满足客观、公开原则要求,应予完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完整叙述法院历次对案件进行审判所形成的法律文书的编号等情况,特别是本次再审所针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编号等情况,并说明裁定进行再审的法

21、律文书的编号情况及再审提起的过程;应当说明案由、公开审理情况、当事人到庭情况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情况;不公开审理的,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缺席审判的,应说明开庭传票送达情况及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案件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应明确说明;当事人提出过回避申请的,应说明准予或不准予申请的理由;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还应交待审限的有关情况。三)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论是一审、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始终是核心,此外,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对一审、二审、再审审理范围起着限制作用,对申诉理由、抗诉理由的范围起着规范作用。与之

22、相对应,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答辩理由,也制约、影响着被告在二审、再审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主张。特别是诉辩主张在不同诉讼程序、阶段变化较大的案件,完整地展示其演变过程,对于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证明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应当纠正部分再审民事判决书不表述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理由或只表述请求不表述理由的写法,重视对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和被告答辩理由的客观展示。具体而言,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完整地进行反映;但需要归纳整理的,不得改变原意;存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情形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全面、准确地载明。被告、其他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

23、见或陈述,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叙述。当事人在一审程序外的其他审理程序中提出的诉辩意见或陈述是否进行叙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但是,当事人在其他审理程序中提出相反的诉辩意见或诉辩意见存在较大变化的,应当进行叙述。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叙述应不限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中提出的意见,应结合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代理词中的意见进行综合叙述;代理词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的,应以庭审意见为准。(四)关于原判情况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原审生效判决,因此,再审程序所针对的生效判决对证据的采信情况、对事实的认定情况、适用法律情况和判决结果情况,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客观、准确地进行叙述。其他审理程序中

24、形成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否进行叙述,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鉴于其他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并非再审审理对象,为防止再审判决书过分烦琐冗长,其他程序中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可以不写或略写。再审民事判决书叙述原判情况应当保持原判结构的完整性,但应对原判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详略得当,注意摒弃完全照抄原判内容的写作方式。一般而言,再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的,原判情况应当祥写;再审民事判决对原判进行改判的,原判认定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与案件改判无关的事实应当略写,原判采纳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部分不得省略。(五)关于再审诉辩意见参照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

25、问题的纪要第10条、第15条的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抗诉案件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抗诉书为准。因此,申诉意见、抗诉意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答辩意见,对再审民事判决书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确定了再审审理范围,而且制约着再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再审争议焦点的归纳、再审事实的叙述和法律阐释的展开。再审民事判决书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答辩意见的叙述应当全面、客观;进行归纳整理的,应保持原意,不得遗漏。在抗诉机关抗诉理由之外提出的申诉理由,申请再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再审民事判

26、决书应当叙述;不作为再审审理范围的,应援引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说明不予审理的理由。(六)关于再审事实和证据再审事实和证据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的难点,也是“92样式”受质疑较多之处。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的救济程序,因此,再审民事判决书叙述对再审事实的认定应在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再审庭审情况,首先归纳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事实和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其他事实,再归纳当事人再审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再审事实争点。在确定当事人再审事实争点后,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将写作重点放在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应以争议的待证事实为纽带,列明

27、证据,客观陈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展现从证据着手,通过采纳证据并继,而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过程,将运用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正确或错误作为写作的关键内容。1对存在争议的事实,特别是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没有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了哪些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列明。2当事人对争议证据的质证意见,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客观、全面地叙述。“92样式”对叙述当事人质证意见要求不明,实际上,审判公开、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且要求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证据质证内容、顺序等方面

28、的规定,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所发表的质疑、说明与辩驳意见。在顺序的排列上,一般应当按照列明证据的顺序,依次叙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在叙述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前,应当根据举证人的举证说明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作必要的说明。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当事人申请情况、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及进行证据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的,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证据调取等情况进行说明。上述两方面

29、证据均应在判决书中客观、全面地载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再审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叙述应以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为依据。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过于繁杂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进行归纳、整理,但应当保持原意,并不得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存在举证人对质证意见进行说明等反复质证情况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反复质证情况。3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交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阐明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92样式”对此要求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

30、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是执行该规定的当然之义。再审民事判决书阐明对有争议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按照争议事实顺序或证据排列顺序,重点围绕当事人质证意见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进行,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等进行分析和论证。一般而言,对单一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围绕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阐明理由;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

31、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阐明理由;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交了相反证据且均不能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围绕各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重点阐明理由。对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予采纳的;因证据系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而不组织质证,或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而不予采纳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援引相应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4再审民事判决书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已采纳的证据进行,并明确

32、说明认定事实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情况,阐明证据与事实间的关联性。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要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使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法庭采信的证据紧密联系;要运用证据法、法律逻辑和常规情理等分析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在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及某一事实有哪些证据证明,并据此对各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回答。根据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特点,应重点对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未认定的事实,以证据为基础,分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原因,说明纠正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的认定,

33、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的认定,对按照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对按照推定规则认定的事实,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不交待认定有关事实的证据,但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和援引法律依据。(七)关于法律适用再审民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部分应重点阐明作为整体的法律规范与已认定的案件事实间的关系。应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首先对争议问题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说明已查明的事实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即使当事人对此无争议,也应作必要的说明;在此基础上,说明解决争议应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对,(下转第37页)(上接第35页)该规定加以必要的法理性阐释。对当事人及普通公众都能够认知的道理,可以简略论述;对于比较深奥的法律原

34、理,则应当深入阐明。在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上,一般应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模式,重点分析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间的联系,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对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该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对比分析,论证具体法律规范适用或不适用于案件争议的合理性。在明确适用于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讲事理、讲法理、讲情理、讲哲理等方式,分析、确定事实的法律意义,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是非过错及其民事责任,强化判决的说理性。再审民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部分的写作应注意针对性、全面性,注意突出再审特点。首先,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围绕抗诉理由、申请再审理由,紧扣再审争议焦点,展开适用法律的分析和论证,对当事人相应

35、的诉辩请求和理由采信及支持与否作出评判,明确有理的是什么,无理的有哪些,强化针对性。其次,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后,一一明确回应;必须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辩主张均进行答复,不能回避。对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或主张各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应针对不同的请求、主张,分层次展开,逐一说理。当事人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的,除了可从正面对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外,也可以从反面对其所主张适用的法律的不可适用性进行分析。第三,再审案件应对原判的处理是否正确作出评价,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应重点分析原判错误原因,并说明纠正的理由。此外,再审民事判决书援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36、释要准确、全面、规范、具体,要指明具体的条、款、项、目,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和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八)关于判决主文再审程序作为一种补救程序,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应当由再审民事判决对在再审民事判决之前已存在的判决或调解进行处理,故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应首先解决此前民事判决或调解的维持或撤销问题,特别是在已存在多份判决书、调解书的情况下,应按与再审判决的时间顺序,地进行表述,要特别注意防止同一案件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彼此冲突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根据再审程序应首先维护判决既判力和稳定性

37、的改革原则,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在对原判主文进行处理时,写作顺序应为先维持、后撤销、再改判。判决主文维持原判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反映原判主文内容。抗诉案件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一般不要使用“驳回抗诉”的表述方式。判决主文是对原告一审诉讼请求的一一回应,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适应,原告有数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对其中几项不支持的,判决主文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漏判,也不能多判。判决主文鲜明、简洁、准确、规范、便于执行的文字表述,主文内容要确定无误,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必须注意可操作性,写明履行期限,避免给执行阶段带来不便;措词要准确,无效合同用“返还”,有效合同用“给付”,对诉讼费分担的表述应

38、是”负担”而不应用“承担”。此外,再审民事判决是生效判决的,应说明判决为终审判决;是可上诉判决的,应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摘要:为激发学生写作兴趣,作者对学生从重视文字欣赏、语言知识积累、取材的角度等方面进行引导。关键词:创作积累文字欣赏取材提高近几年来,语文教师常抱怨优秀作文少,学生不愿写。写出来的文章不是缺乏真情实感,就是语言乏味,要么就是选材切入点找不准,文章如枯枝败叶一般,毫无生气。叹息无奈之余,人们不禁要问,怎样才能激发他们的写作兴趣?才能导学生写好作文呢?我认为学生要写好作文还需要巧引导、诱深入,激发创作欲望,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39、引导。一、引导重视文学欣赏文学的魅力是无穷的,语文课上如不加以利用,岂不太可惜?语文课不能让学生仅仅局限于那本语文教材。我每周或间周给学生上一节文学欣赏课,把平时看到收集到优秀作品,名著片断等读给学生听,读完后师生共同点评,也可以印发下去让学生自己阅读。使学生受到感染,这样很快将学生们置入艺术再创造的境界中。使他们陶醉不已,对文学作品产生创作的欲望,从而提高写作水平。二、引导重视语言知识的积累“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艺术生活的活水,没有活水,艺术也就没有了生命力。作文也是如此,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米已成为教学的难题,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我在教学中非常重视对学生平时积累的

40、指导,积累得两条腿走路,既要注重课内积累,又兼顾课外积累,结合这两方面,让学生写课堂和课外读书笔记。课堂笔记十分重要。课堂笔记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在老师指导下,对知识内容有重点的选择积累,有课文阅读后自己的心得体会,有文章中诗词句段的摘抄。不仅仅是一课一得,而应是一课多得,得得相连。使学生头脑中就会有所积累。临时执笔,拿出来就是,从此,对写作就不再惧怕,而是产生了浓厚兴趣。对课外读书笔记,我从学生初一一入学就要求他们做了,并坚持三年如一日,每天都写。课外知识积累完全放在平时,用一些零碎时间去完成。当然,这样指导,老师自然比较辛苦,笔记的内容也作了规定,首先是摘抄名句、名段,乃至整篇精彩的美文,摘

41、抄得多了,学生在领悟的基础上就有心得,有灵感,这个指导让他们写到读书笔记上,以备进一步升华,为自己作文里的章句。就这样学生三年下来,凡这一方面积累就三大厚本,如此多的“心得”积累、“灵感”积累、文字积累,能不让学生兴奋,能不提高作文水平?三、引导重视,取材的角度角度问题,也就是看问题着眼点问题,同样,进行写作文必须找准着眼点,抓住突破口,选择切入点,并使之符合题章要求。宋代诗文大家苏轼题西林壁有两名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这是作者从不同角度来观看庐山“远近高低”各异的景色,这就启示我们在指导学生作文时注意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从而写出观点不同神采各异的文章来。人们熟知的寓言故事滥

42、竿充数,就可以多角度来写:1、从乐师与南郭先生相安无事的角度,联想当今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坏人坏事要敢于揭露。2、从南郭先生冒充内行,终露手脚的角度,联想到办事不能不懂装懂,弄虚作假,而应该具备真才实学。3、从齐湣王改变齐宣王做法的角度,联想到选拔人才必须认真考核。落笔前充分酝酿,选准了突破口,找到切入点,一旦开始写,在很短时间内一篇文章便可一气哈成,由此可见,取材角度选准,对于考场快速完成文章,提高作文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四、引导重视学生真情实感的积累白居易曾说:“大凡人之感于事,则心动于情,然后兴于嗟叹,而形于歌诗矣”。学生作文更应是情感的自然流露。考场作文一般要求是思想健康、感情真挚

43、,给人以真实感,真诚感,而不是附加感、装饰感,作文要写出真情实感,必须引导学生平等有这方面积累。情感不会凭空而来,平时对生活中的人、事、物不动心、不动情,冷眼相看,漠然置之,作文时怎么会动心、动情。所以教师平时在这方面应指导学生多下功夫。例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知识的传递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冷冰冰的思想是绝对不会拨动学生的情感之弦的,知识的种子只有撒播在真情实感的土壤上,才能焕发生命的活力。学生平时阅读,一定要让他们动情,在阅读中不断动情,时间久了,学生就会成为一个情感丰富的人,作文时自然就会辞以情发。以上几点,并无新意,关键在做。我们相信,当学生能去分享蚌亮一张一翕时那种单调生活的况味,当学生

44、把自己想像成一棵小树去享受幼芽发青或是柔条临风的那种快乐总之,每当他们写作文时,心潭就会涌起创造的清泉,到那时,离写好作文还会远吗?,激发作文写作欲望尝试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一、什么是公文公文是公务文件的简称,所指的是机关办公时使用的各种收发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文件、调查材料以及各种记录、登记表册等。公文的定义:定义一: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组织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处理程序制成的书面文字材料,作为传达意图、办理公务与记载工作活动的一种工具。定义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指出: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业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各式的文书。对这段定义的四点说明:(一)公文是

45、各类机关与组织在其工作活动中普遍使用的一种工具。“各类机关与组织”不仅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各个部门,也包括党的机关以及各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内。(二)公文是一种记录和传递信息的书面文字。各类载体和传递形式的文书,都是一种记录信息的书面文字,这是文书与其它信息记录的区别。除了书面文字外,还有用声音、图象等记录的材料,如照片、录音带、光盘等等,这些又叫声相记录。无论声相记录反映的内容是否属于公务活动,它们都不属于公务文书的范围,因为它们不具有公文的性质和特点。有时可能作为公文的附件。(三)公文是按照特定的体式和一定的处理程序制成的书面材料。公文同一般文章、作品、新闻报道等有所不同,它有规定的体

46、式,并且要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四)公文是党和国家机关具体领导与管理政务,机关与组织处理工作的一种工具。通过公文制定发布政策、法令,传达贯彻方针政策,部署指导工作,交流工作情况与经验,记载工作活动情况等。二、公文的特点(一)鲜明的政治性。内容必须具有明确的政治意图,这是公文最本质的特征。(二)法定的权威性和效用。来源和出处上与其它文章、作品不同,不是谁都可以写的。必须是“法定的作者”,指的是依据法律的有关条例、章则、决定成立的,并且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权力和担负一定任务、义务的组织。(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可依据自己的职能权限发文,都是法定的组织)用领导人名义作为文件的作者,也

47、是代表所在机关的身份来发文的,是行使自己法定职权的一种表现。对每一份具体文件来说,都有它的特定效用,代表它的制发机关赋予它的作用。这种效用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但时间长短不等。(三)严格的程式性。是指公文的撰写和办理具有一系列的原则、方法、程度和格式。公文一般具有标题、正文、签发机关等基本组成部分,每个部分又有各自的行文格式、写法和要求,任何机关部门不能自行其是,更不允许随意“创造”,自搞一套。(四)语言的简明性。一是内容集中,力戒空话套话,避免不必要的旁征博引;二是造词用句精炼,概括力强,行文力求用较少的词语表达较多的思想内容。明快就是开门见山,直叙其事,一目了然;避免使用意义含蓄、模棱两可的词

48、语,也不宜用文学作品中的比喻、夸张和双关等修辞方法。三、公文的作用(一)制订政策与发布法规的作用(二)管理与指导的作用(三)联系公务的作用(四)宣传教育的作用(五)凭证与史料的作用四、公文的分类(一)按性质和作用划分1、指令性公文。内容要明确,格式要规范,行政约束力极强,下级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主要文种有:命令、指令、指令性的通知、通告等。2、指示性公文。指导下级机关工作,阐明工作原则、方法和措施,是下级机关开展工作的依据。主要文种有:指示、批复、通知、函等。3、呈请性公文。下级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批准答复时使用的文件。主要有报告、请示等。4、决策性公文。对于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断性的结论和安排,下级机关受文后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主要有决定和决议。5、公布性公文。向群众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布告、公告、通告。6、记录性公文。会议纪要。(二)按引文关系划分1、下行公文。是指上级机关向下级所属机关发送的各种公文。如命令、指令、指示和批复等。2、上行公文。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呈送的各类公文。如请示、工作报告和上行函等。3、平行公文。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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