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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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2006年3月目 录总 则3第一部分机构人员管理3第一章机构管理3第一节机构设置3第二节网点审批3第三节网点变更3第四节机构入网3第五节机构退网3第六节临时停业3第二章人员管理3第一节岗位权限管理3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3第三节权限认证管理3第四节尾箱管理3第二部分客户、账户管理3第一章客户管理3第二章账户管理3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3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3第三节客户密印管理3第四节长期不动户管理3第五节大额交易规定3第六节存取款免填单3第七节批量业务管理3第八节存款的继承3第三部分业务规定3第一章基本业务3第一节基本规定3第二节活期存款3第三节定期储蓄3第四节定活两便3第

2、五节通知存款3第六节一本通3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3第二章转账业务3第三章绿卡业务3第一节基本规定3第二节制卡的管理3第三节绿卡业务处理规定3第四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3第四章跨行业务3第一节基本规定3第二节境内跨行业务规定3第三节绿卡境外受理业务3第五章特殊业务3第一节查询3第二节挂失3第三节止付3第四节取消3第五节冲正3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3第七节密码维护3第八节冻结、扣划3第九节急付款3第十节其他特殊业务3第六章日终处理3第一节 日终处理规定3第二节 交接班规定3第七章资费管理3第四部分参数档案管理3第一章统计报表管理3第二章业务数据管理3第三章业务参数管理3第四章档案管理3第五部分特约商户的管

3、理3第一章基本规定3第二章交易处理3第六部分投诉3第一章基本规定3第二章投诉内容和渠道3第七部分事后监督3第一章一般规定3第二章监督内容3附 则3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适应邮政金融计算机网络储蓄业务处理的要求,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柜员制全国联网网点。第一部分 机构人员管理第一章 机构管理第一节 机构设置第三条

4、 邮政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储蓄网点。邮政储蓄管理机构指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储汇局、各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各县(市)邮政储汇分局。第四条 储蓄网点设置的原则:(一) 合理布局,讲求效益。(二) 与当地金融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三) 满足当地社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第五条 储蓄网点设置的条件:(一) 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包括:1. 营业场所与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2. 具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3. 在同一邮政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邮政金融服务窗口。4. 有足够的空间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

5、凭证。(二) 具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1. 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防盗、报警设施。2. 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消防设施。3. 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三) 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1. 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2. 柜员制网点应设有至少两个对外营业窗口,复核制网点应设有至少一个对外营业窗口。复核制和柜员制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人当班。3. 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4. 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聘用,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5. 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

6、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四) 具有必要的硬件和技术条件,包括:1. 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并安全备份。2. 配置假钞识别仪器、邮政储蓄凭证真伪识别仪器(长短波灯等)。3. 柜员制网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还应能实时监视网点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监控录像)的保存期不少于30天。对有疑问的或特殊的监控录像要单独保管,视情况延长保管期。(五) 符合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第二节 网点审批第六条 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新增计划申请。

7、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新增网点计划后:(一)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新增邮政储蓄网点的,由省邮政储汇局向银监局提出申请。(二) 市(地)及以下设立网点的,由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新增储蓄网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八条 申请筹建储蓄网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一) 筹建申请,包括:1. 筹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2. 拟筹建网点的地址。3. 拟筹建网点的业务范围。4. 拟筹建网点的名称。(二) 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1. 拟筹建网点所在市(地)或县(市)邮政局辖内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现状,包括网点数、分布情

8、况和业务发展情况。2. 拟筹建网点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分布情况。3. 拟筹建网点的具体地址和方位,其服务区内本系统和其他同类银行机构设置状况。4. 拟筹建网点的台席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5. 开业后12个月的业务发展趋势和业务量预测。(三) 筹建方案。(四) 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 各项规章制度。(六)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开业标准,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特殊情况下,经银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至9个月。第十条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十一条 储蓄网点筹建就绪,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如下材料:(一) 开业申请。(

9、二)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四) 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五)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筹建网点获准开业,应于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6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批准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第十三条 储蓄网点自领取金融许可证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监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批准的不在此限。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储蓄网点由银监局统一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第三节 网点变更第十五条

10、储蓄网点的变更包括网点的撤销,合并,拆分,行政隶属关系、网点名称、营业地址等网点信息的变更以及营业时间的变更等。第十六条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撤销、合并、拆分储蓄网点以及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省邮政储汇局批准后,由省邮政储汇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市(地)及以下撤销、合并、拆分储蓄网点以及储蓄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市(地)邮政储汇分局批准并报省邮政储汇局备案后,由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储蓄网点迁址,分为迁址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一)迁址筹

11、建阶段。1 迁址筹建申请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1) 迁址机构全称。(2) 拟迁往的新营业地址。(3) 申请迁址的理由。(4) 迁址后业务发展的预测。(5) 机构原址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6) 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 迁址的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或延期筹建申请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二)迁址开业阶段。迁址筹建完毕,申请单位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1 迁址开业申请。2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3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4 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5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储蓄网点经批

12、准更名或迁址开业的,应自收到批文之日起60日内持文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邮政储蓄管理机构撤并、关闭储蓄网点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送下列资料:(一) 关闭储蓄网点申请,应注明拟关闭网点的全名和关闭的原因等。(二) 机构撤并方案,包括善后措施、业务处理和人员安排等。(三)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储蓄网点撤销、合并、拆分时,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记账款,保证账账、账据、账款、账表、账实、内外部账务全部相符。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构要派人现场监督交接,办好交接和账务划转,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真实完整、不错不乱。第二十

13、二条 储蓄网点在正式撤销、合并、拆分前,要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及网点进行公告,并将涉及客户账户和凭证等有关事宜的解决方案告知客户,妥善解决好客户账户的后续处理问题。第二十三条 储蓄网点撤并当日日终,网点库存现金、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核点相符后连同网点公章、日戳全部上缴县(市)局。第二十四条 储蓄网点撤并后,应缴回金融许可证,持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在接收银行网点时:(一) 做好被接受银行网点存款客户凭证的处理及账户的过渡工作,防范支付风险。(二) 根据被接受银行网点移交的各类存款余额、利息等事项进行逐一核对。(三) 接收机构对被接受银行网点的各类登

14、记簿逐一进行核对。(四) 接收银行网点视同网点合并。第二十六条 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一) 变更所属上级单位应在上级单位正式文件下达后,由原上级单位与新上级单位商定好具体移交事宜,方可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二) 变更前后跨越不同清算单位的,应提前将拟变更的清算代码,填制报告表,逐级上报审批。(三) 交接前交接双方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上级部门派人监督。交接双方因网点移交而发生的资金清算由双方管辖机构统一办理。第二十七条 储蓄网点修改营业时间或临时调整营业时间,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按当地银监部门或银行业协会的有关要求向其报告,并在网点提前对外公告。第四节 机构入网第二十八条

15、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邮政储蓄机构。外部机构指邮政系统外的所有机构,包括各级人民银行、银监会(局)、保监会(局)、证监会(局)、银联中心、商业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外部机构分为全国性外部机构和区域性外部机构。第二十九条 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交易渠道包括储蓄营业柜台、自助设备(ATM等)、销售终端机(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第三十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各省级、市级、县级机构联入全国网开办全国性业务以及全国性外部机构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审批。第三十一条 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本省各级机构、区域性外部机构及交易渠道联入省内网以及储蓄网点联入全

16、国网开办全国性联网业务的审批。第三十二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已完成计算机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二) 已完成对相关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三) 拟使用的存折/单、卡等存款凭证符合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的标准和文件要求。(四) 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三十三条 申请流程:(一)书面提出申请1. 拟联入全国网的,应由本省邮政储汇局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入网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2. 拟联入省内网的,应由该邮政储蓄机构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本省邮政储汇局提出入网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

17、。(二)提交材料联网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 入网/退网申请表。2. 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1) 申请入网的时间。(2) 系统准备情况。(3) 业务人员配备、培训情况。(4)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3. 网点名录。4. 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三)审批1. 对各级机构的入网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2.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各省级、市级、县级机构入网后,应通知其他已入网的省,做好受理新入网机构业务的准备。3. 各省邮政储汇局批准本省各级机构入网后,应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外部机构的入网,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和相关技术部门共同负责

18、完成;区域性外部机构的入网,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五条 入网机构维护:(一) 机构维护包括注册、删除、修改。各省机构维护采取省邮政储汇局集中注册、删除,分级修改部分注册机构信息的方式。(二) 省辖范围内机构的注册、删除均在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的授权下由高级管理员操作。(三) 省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在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的授权下可修改所有注册机构的信息;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县(市)局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对网点的营业时间、机构属性进行修改。(四) 机构注册、删除、修改后,应打印维护清单存档。第五节 机构退网第三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入网机构退出全国网的审批;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入

19、网机构退出省内网的审批。第三十七条 申请退网的机构应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或省邮政储汇局同意批复后方可办理退网手续,已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各级机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退网或停办联网业务。第三十八条 联网机构申请退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由于机构撤并等原因,需要停办储蓄业务。(二) 已经做好停办储蓄业务的有关业务、技术准备。第三十九条 退网流程:(一) 书面提出申请1. 拟退出全国网的机构由本省邮政储汇局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拟退出省内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省邮政储汇局提出申请。2. 入网机构退网,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书面退网申请。(二) 提交材料1. 入网/退网申请

20、表。2. 退网报告,内容包括:退网原因,退网时间,退网业务种类,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三) 审批1. 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2.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各省和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3. 各省邮政储汇局批准本省各级机构退网后,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第四十条 经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各省邮政储汇局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第四十一条 经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要妥善处理客户存款及向客户发出的存折/单、卡等存款凭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四十二条 退网机构须解决与其他入网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等所

21、有遗留问题。第六节 临时停业第四十三条 因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原因,省级、市级或县级邮政储蓄机构所辖储蓄网点计划临时停业的,该机构应于计划停业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经批准后,通知相关入网机构,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银监部门申请或报告,并在网点提前对外公告。其中,涉及省内区域性联网业务的,由各省邮政储汇局审批;涉及全国性联网业务的,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市级及以上邮政储蓄机构所辖全部储蓄网点停业超过一天的,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应通知全国各省。第四十四条 因停电、线路、网络故障等突发原因,个别网点临时停业超过4小时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

22、邮政储汇局报告;市(地)或县(市)局所属网点全部临时停业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个别市(地)或县(市)局所属网点全部临时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各省邮政储汇局在24小时内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告。第四十五条 因主机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全省网点全部临时停业的,省邮政储汇局应立即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告。第四十六条 因内部装修、设备改造、技术测试、城市建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储蓄网点需临时停业达5天(含)以上的,所属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出临时停业的申请。临时停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储蓄网点临时停业在5天以内的,须报告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第四十七条 储

23、蓄网点申请临时停业,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一)临时停业申请。(二)临时停业方案,包括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停业期间的业务处置以及临时停业的对外公告形式等。(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八条 储蓄网点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可自行复业,但须在复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第四十九条 因监管部门要求网点停业的,县(市)局应及时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一节 岗位权限管理第五十条 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第五十一条 人员类别及职责和权限的划分:(一) 储蓄网点(柜员制):分为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或称储蓄所长、所

24、主任)。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合称柜员。1. 普通柜员:(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2) 领用、上缴尾箱。(3) 普通柜员密码修改。(4) 规定限额内办理开户、续存、支取、清户、挂失等业务。(5) 支票预处理,大额预约。(6) 大额预约查询,长短款查询。(7) 客户查询。内部查询。信息查询。公共参数查询。(8) 客户资料录入。(9) 收费交易。(10) 金额事项的处理。(11) 经授权领用、上缴重要空白凭证、现金。(12) 经授权办理凭证丢失/作废。(13) 经授权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14) 经授权输入协议国税率。(15) 经授权办理无密户/印鉴户客户查询。(16) 经授权办理存款

25、证明业务、存款证明取消业务。(17) 经授权办理司法查询、冻结、解冻结、扣划交易及止付、冻结状态的查询。(18) 经授权办理双挂、挂失事项更改、无密户挂失、大额挂失。(19) 经授权办理急付款交易。 (20) 经授权办理取消、冲正、止付、改户名、改存期、改起息日交易。(21) 经授权办理长期不动户的取款。(22) 经授权查询、修改和归集客户信息。(23) 经授权进行客户经理管理。(24) 经授权办理批量业务。(25) 经授权进行ATM相关操作。(26) 经授权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27) 经授权办理收费冲正交易。(28) 经授权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冲正交易。(2

26、9) 经授权办理长短款事项。(30) 经授权办理手工会计取消、冲正交易。(31) 现金管理。(32) 轧账。(33) 报表查询、打印。2. 综合柜员:(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2) 内部查询。信息查询。参数查询。(3) 尾箱管理。(4) 支票管理。(5) 会计查询。(6) 内部账管理。(7) 授权普通柜员输入协议国税率。(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无密户/印鉴户查询交易。(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之间的大额存款。(10)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的大额取款、转账。(1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修改客户实名证件信息交

27、易。(1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改户名、改存期、改起息日交易。(13) 授权普通柜员查询、修改和归集客户信息。(14)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取消交易。(15) 授权普通柜员进行客户经理管理。(16)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取消业务。(17)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急付款业务。(1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批量业务。(1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大额挂失。(20) 授权普通柜员进行ATM相关操作。(2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2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交易。(23) 修改综合柜员密码。(24) 普通柜员启用。(25) 缴拨款,凭证的上缴与下拨

28、。(26) 银行缴款、缴款入账,提银行款。(27) 金额事项、银行事项、收款事项、支付事项的处理。(2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长短款事项,经授权办理长短款事项。(29) 经授权办理手工会计特殊处理。(30) 轧账。(31) 检查普通柜员尾箱,网点营业轧账。(32) 强行签退普通柜员。(33) 强行轧账、上缴普通柜员尾箱。(34) 报表查询、打印。(35) 检查普通柜员营业前准备情况。(36) 检查普通柜员是否按规定办理业务。(37) 检查当天账务及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轧账和核对情况。3. 支局长:(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存

29、款。(3)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取款、转账。(4)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司法查询、冻结、解冻结、扣划交易及止付、冻结状态的查询。(5)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止付、解止付交易。(6) 授权普通柜员输入协议国税率。(7)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冲正交易。(8) 授权普通柜员在丢失柜员卡后重新申请。(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长期不动户取款。(10)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双挂、挂失事项更改。(1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1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收费冲正交易。(13)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冲正交易。(14) 授权综合柜员办理手工会计特殊

30、处理。(15) 支局长密码修改。(16) 启用综合柜员。(17) 强行轧账、上缴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尾箱。(18) 内部支票/外部支票使用情况查询。(19) 查询柜员差错。(20) 信息查询。(21) 报表查询、打印。(22) 负责本网点人员、设备、劳动组织管理。(23) 检查、监督普通柜员的业务操作和综合柜员的授权情况。(24) 监督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25) 检查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是否按规定更换、管理密码。(26)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27) 全面负责储蓄网点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

31、告。(28) 检查、监督监控装置的运行情况,管理储蓄网点的监控录像带。(二) 县(市)局: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1. 业务管理员:(1) 签到、签退。(2) 内部查询。(3) 启用储蓄网点的支局长。(4) 储蓄网点非现场授权。(5) 报表查询、打印。(6) 尾箱管理。(7)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8) 修改个人密码。(9) 客户基本信息的增加、修改与查询。(10)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11) 客户经理的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12) 外部机构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13)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14) 信息查询。(15) 参数查询。(16) 按网点批量打印对账

32、单。(17)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18) 指定网点办理批量开户、续存、支取、开卡等业务。(19) 经授权办理网点柜员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20) 经授权重置储蓄网点柜员密码。(21) 经授权发布信息。(22) 经授权办理查询、冻结、解冻结。(23) 经授权办理批量冲正业务。(24) 经授权进行机构属性及营业时间信息修改。(25) 对所辖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26) 监督、检查所辖网点各级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27) 检查所辖网点各级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操作。2. 业务主管(1) 增加、修改、注销、启用业务管理员。(2) 修改、查询业务管理员权限。(3) 重置业务管理员密码

33、。(4) 修改个人密码。(5) 信息查询。(6) 参数查询。(7) 黑名单查询。(8) 网点柜员信息查询。(9)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10) 报表查询、打印。(11)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网点柜员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12) 授权业务管理员重置储蓄网点柜员密码。(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发布信息。(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查询、冻结、解冻结。(15)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批量冲正业务。(16) 授权业务管理员进行机构属性及营业时间信息修改。(17) 检查业务管理员在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操作。(18) 监督、检查各级人员权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市(地)局: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1. 业务管理

34、员:(1) 修改个人密码。(2) 报表查询、打印。(3)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4)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5) 外部机构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6)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7) 信息查询。(8) 按网点批量打印对账单。(9)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重置县(市)局业务主管密码。(10)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发布信息。(11)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处理批量冲正业务。(12)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增加、修改、注销县(市)局各部门主管。2. 业务主管(1) 增加、修改、注销、启用业务管理员。(2) 重置业务管理员密码。(3) 修改个人密码。(4)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5) 修改、查

35、询业务管理员权限集。(6) 报表查询、打印。(7) 信息查询。(8) 查询县(市)局、网点人员信息。(9)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的信息。(10) 参数查询。(11) 授权业务管理员重置县(市)局业务主管密码。(12) 授权业务管理员发布信息。(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批量冲正业务。(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县(市)局各部门主管。(四)省中心:分为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1. 业务管理员:(1) 修改个人密码。(2)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3) 客户资料的查询。(4)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5) 外部机构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6)

36、 批量打印对账单。(7) 紧急挂失业务。(8) 信息查询。(9) 参数查询。(10) 黑名单管理与查询。(11) 报表的定制、生成、打印、查询。(12) 查询机构信息、权限。(13) 查询交易渠道。(14) 重置市(地)局部门主管密码。(15) 经授权增加、修改、注销市(地)局各部门主管。(16) 经授权办理止付、解止付业务。(17) 经授权办理急付款开户方止付业务。(18) 经授权办理信息发布。(19) 经授权办理业务参数的设置、修改、停用。2. 业务主管:(1) 修改个人密码。(2) 负责增加、修改、注销、查询中心业务管理员。(3) 业务管理员权限的修改与查询。(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业

37、务参数设置、修改、停用。(5) 重置中心操作员密码。(6) 特约商户的查询。(7) 外部机构的查询。(8) 黑名单的查询。(9) 信息查询。(10) 报表查询。(11) 授权业务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市(地)局部门主管。(12) 授权业务管理员修改交易渠道定制。(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信息发布。(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止付、解止付业务。(15)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急付款开户方止付业务。3. 高级管理员(1) 经授权增加、修改、删除机构。(2) 经授权注册、修改、注销交易渠道。(3) 查询交易渠道信息。(4) 经授权增加、修改、注销省局各部门主管。(5) 重置省局各部门主管密码。(6)

38、各级标准权限的维护。(7) 查询各级机构、人员信息。(8) 参数查询。(9) 修改个人密码。4. 高级主管(1) 增加、修改、删除高级管理员。(2) 授权高级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省局各部门主管。(3) 授权高级管理员增加、修改、删除各级机构。(4) 重置高级管理员密码。(5) 查询各级机构、人员信息。(6) 修改个人密码。(五)制卡部门:卡片管理员、制卡员、卡业务主管1. 卡片管理员(1) 领用、收到原始卡。(2) 制成卡登记。(3) 经授权上缴空白卡。(4) 废卡的回收。(5) 经授权销毁废卡。2. 制卡员(1) 生成制卡文件。(2) 绿卡空白卡的制作及初始化。(3) 密码信封的制作。(4

39、) 柜员卡的制作。(5)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6)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3. 卡业务主管(1) 授权卡片管理员上缴空白卡及密码信封。(2) 授权卡片管理员销毁废卡并打印销毁卡清单。(3) 检查制卡登记簿、卡号管理登记簿、销毁卡登记簿。第五十二条 人员分类及权限管理原则(一) 各级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和权限管理。(二) 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三) 人员权限管理在计算机系统中采用输入身份号及密码(或授权码)方式实现。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第五十三条 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的管理:(一) 身份号的管理原则:1. 所有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分

40、配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2. 身份号以省为单位进行编制,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3. 身份号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4. 业务人员在省内身份改变,身份号不变。5. 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二) 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各部门主管、逐级注册各级人员的方法。1.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局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的审批工作,全国中心负责进行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局高级管理员,高级管理员在高级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

41、改、删除省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同时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省级事后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省、市(地)、县(市)局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省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市(地)局各部门主管。市(地)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局各部门主管。市(地)局、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同级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县(市)局事后监督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

42、同时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局内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2. 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输入计算机,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3. 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4. 市(地)、县(市)局邮政储汇业务管理机构维护市(地)、县(市)局业务人员信息时,应报上级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护;网点柜员信息维护报县(市)局业务主管审批。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三)人员信息查询:根据人员所属机构属性查询本级及下级人员信息。1. 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2. 省邮政储汇局、市(地)局相关部门可查询本

43、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3. 县(市)局可查询本级同一部门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4. 网点只能根据权限查询下一级别柜员信息。(四)身份号的启用:1. 身份号采取逐级启用的方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启用高级管理员,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启用高级管理员,省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省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省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省邮政储汇局各部门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局相应部门主管。市(地)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市(地)局各部门管理员负

44、责启用县(市)局相应部门主管,县(市)局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网点支局长由县(市)局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由支局长负责启用,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负责启用。2. 事后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根据业务系统生成的身份号在事后监督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中启用。3. 身份号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过后,该业务人员不得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办理业务。密码设置有效期,在有效期到达前业务人员应修改密码。(五)身份号注销和重新注册1. 业务人员在省内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正常调动时,身份号不变。调出省内储蓄系统时,在本省系统内注销该身份号。2. 对跨市(地)、跨县(市)局人员

45、的变动以及本县(市)局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局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在原注册地将原有身份注销、在调入地点进行重新注册。3. 同县(市)内跨网点柜员调动的,需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4. 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需修改该柜员相应权限。第三节 权限认证管理第五十四条 权限认证管理是指在原有业务系统的直接输入身份号和密码认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认证方式,以增强业务人员登录系统、业务授权时身份认证的安全性。权限认证可采用权限卡、动态口令(包括智能令牌等)、人体生物特征(包括指纹等)等方式。第五十五条 权限认证管理应遵循保证资金安全、强化权限控制、方便对外营业的原则。第五十六条 权限卡的管理与使用(一)权限卡的管理原则1. 业务人员的身份号可存储在专门配置的权限卡上。2. 权限卡的签发与管理由各级邮政储蓄机构负责。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邮政储汇局及市(地)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权限卡的签发、启用与日常管理; 县(市)局邮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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