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与著作权法附论使用电脑网路涉及之法律问题PPT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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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智慧財產權簡介,一、前言二、智慧財產權三、著作權的基本概念四、著作權法的架構、重要概念 及相關規定 五、案例說明,貳、網路智慧財產權,一、前言二、網路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的定義及範疇三、常見的使用網路衍生的著作權問題四、網路犯罪問題五、案例說明:反面案例,壹、智慧財產權簡介,一、前言,(一)請各位先思考二個問題:1、火鍋湯頭的配方,也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問題嗎?2、手機的來電答鈴或是音樂鈴聲,會牽涉到著作權的問題嗎?,(二)洛陽紙貴的故事,晉朝文學家左思著作三都賦,在當時的文學圈及王公貴族之間抄錄流傳,結果洛陽街頭的紙店供貨吃緊,紙張的價格也隨著不斷上漲。【問題】在這個故事裡,真正獲得利益的是

2、嘔心瀝血著書立說的人,還是製作紙張的紙商?,(三)好像可以,又好像不可以的情況,請各位先思考一下下列問題:1、學校利用午餐時間透過廣播器播放合法購得的空中英語教室CD,這樣可以嗎?2、學校舉行親子日當天,在會議室播放從百視達租來的多啦A夢錄影帶,這樣可以嗎?,二、智慧財產權,(一)定義(二)體系(三)範疇,智慧財產權,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在法律概念的分類上,又稱為無體財產權或準物權。,(一)定義,(二)體系,權利,絕對權,人格權,身分權,非財產權,財產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相對權,財產權,債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3、其他,智慧財產權,(三)範疇,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智慧財產權,但是隨著科技發展及文明進步,包括,非傳統概念的權利將被納入,新興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局,三、著作權的基本概念,(一)著作的定義(著作權法 3)(二)著作保護的要件(三)概念與思維,(一)著作的定義(著3),、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是指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的創作,只要不是抄襲或 剽竊他人之著作,皆為一項著 作。、第一次著作、衍生著作、編輯 著作等。,(二)著作保護的要件,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亦即該著作須具有原創性,且足以表現著作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始足當之(台南高分院

4、86上訴字第948號判決)。故而,必須具備下列要件方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的原創性,著作的創作性,、著作的原創性,指著作必須由著作人自己所完成,非抄襲他人的著作而來,但是並不要求必須新穎性,縱使大同小異,也不影響被認定是一項著作。關於創意的要求並不一定要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地步,只要依社會通常的觀念可以認為是各人獨立的創作,不是抄襲而來的就可以了。,例如:美術老師將一籃水果擺在桌上,要求學生以素描或水彩繪製圖畫一張,作為畢業成果展的作品。可以想像同學們的畫作必定相似度很高,但是只要不是抄襲來的,縱使英雄所見略同,也可被認定成為一項著作?,、著作的原創性,、著作的創作性,採所謂美學不歧視

5、原則只要具有最起碼之創作性,即有資格成為一個著作,也就是說不須將著作的品質列入考量。,以下的哪一張圖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1、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是什麼?2、畫的比較漂亮的比較應該被保護?3、小學生畫的圖畫,擁有著作權嗎?,畢卡索 三樂師(AD.1921),彎彎MSN大頭系列,例如:小明想在網路上拍賣一只kitty的手 提袋,他發現網路上有其他的賣家也在販賣一模一樣的商品而且還附了一張照片,他心想這張隨手拍起來的照片,根本稱不上是一項著作,所以他打算把這張照片複製轉貼運用在自己的商品,這樣有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嗎?,(三)概念與思維,概念vs.表達二元論(著10之1)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立法政策上

6、的考量(著1),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概念vs.表達二元論(著10之1),著作權法係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基於一概念所作有創意之表達,表達所包涵 或運用的概念,X,並非為著作權保護對象,具有原創性的精神上創作,而非保護單純的構想或概念。,O,X,概念vs.表達二元論(著10之1),觀念,在著作權法上,無獨佔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出相同的觀念或觀念的抄襲,並無禁止之理,例如:有人服膺股市名嘴曾半仙提出來的逆向操作法則,因此賺了大錢,他將成功 的經驗出版一本書名為運用逆向操作法則

7、賺大錢的秘訣,這樣會侵害發明這個理論的人的權利嗎?,概念vs.表達二元論(著10之1),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立法政策上的考量(著1),目的是,事實是,現狀是,調和公益(利用人)與私益(著作人),二者之間永無止境的權利戰爭,嗜血與媚俗,四、著作權法的架構、重要概 念及相關規定,(一)著作權法的架構(二)著作權法所稱著作的種類(三)著作人(四)著作權,(一)著作權法的架構,著作權保護主體(第4條)著作權保護客體(第5條第9條)著作人與著作權(第10條第13條)著作人格權(第15條第21條)著作財產權(第22條第29條)著作財產權期間(第30條第35條)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第36第37條)著作財產權之

8、限制(第44條第66條)音樂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第69條),著作權法的架構,製版權(第79條第80條)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第80條之1)防盜拷措施(第80條之2)著作權仲介團體、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1條)著作權爭議調解委員會(第82條)著作權爭議之調解(第82條之1第82條之4)視為侵害之擬制規定(第87條)海關邊境措施(第90條之1)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救濟(第84條第90條)著作權侵害刑事處罰(第91第103條)附則(第106條第117條),(二)著作權法所稱著作的種類(著5)例示,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三)著 作 人,何時成為著作權法所稱的

9、著作人?,註冊登記主義vs創作保護主義,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人?,完成著作後以存證信函寄給自己、用公開的形式發表著作,或待日後發生糾紛時,再負舉證責任。,受雇完成著作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相關問題,依據:11及12適用的順序:,依第一項決定誰是著作人,再依第二項決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

10、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受雇完成著作(11)契約條款決定一切,如無契約,法律介入,教師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學校,受雇人,雇主,雙贏之設計,教師在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不論是積極主動或被動受指派,有無額外報酬或津貼,在學校工作時間內完成或是下班在家完成,原則上是以教師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學校則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是,如果非教師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則完成著作時起,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受雇

11、完成著作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相關問題,出資聘人關係完成著作(12)契約條款決定一切,如無契約,法律介入,出資人僅得在出資目的內利用著作,受聘人,老師著作權問題歸納,老師的著作,個人著作:老師為著作人,有著作財產權,學校不得任意利用。例如:老師利用課餘時間,將自己赴國外旅遊的感想及照片,刊登在個人部落格上。,受雇完成著作(職務著作):老師為著作人,但無著作財產權,學校為著作財產權人。所以,老師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任意交給出版社出版發行。,受聘完成著作(專案受聘):例如出版社出資邀請素有攝影專才的某數學老師,將他多年來的動物照片編輯出版。則該老師為著作人,有著作財產權,學校不得任意利用。,具體內涵

12、,(四)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1、著作人格權用以表彰著作人人格之專屬權利,不得讓與或繼承(著21)。包括下列的權利:,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著15),指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著作是否要公諸於世的權利特殊概念:著作是否公開發表,會影響合理使用的範圍,例如:第46條規定,教師為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著16),著作人可以在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公開發表時,表示其本名、別名或選擇不具名。,著作人格權同一性保持權(著17),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 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13、。例如:報紙編輯擅自修改讀者投稿,致變更著作人原本反對某議題的原意,則對於著作人的名譽即有損害。,2、著作財產權,(1)種類(2)存續期間(3)著作財產權讓與、行使及消滅(4)限制,(1)著作財產權種類,重製權:例如影印別人的文章,或者把電視播出的影片錄下來,即屬重製。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例如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把各式各樣的著作做成節目,由聽眾或觀眾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來收聽或收看。公開傳輸:例如從中華電信網站下載來電鈴聲,即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改作權: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或把小說改寫成劇本,再依劇本拍攝成電影,都屬於改作的行為。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說

14、明】列舉著作財產權的類型,主要在於強調其每一種類型,都可單獨成為一個財產權的標的!簡單的講,就是可以一魚多吃。,例如:金庸完成天龍八部的著作,交給A出版社印刷出版、同意B電影公司拍攝成電影:一、金庸可以將重製權讓與給A,約定第1刷1千本,且只能在台灣發行,並視銷售狀況再另外重新授權第2刷以及印刷的數量。二、他也可以將改作權讓與給B拍成電影。,(2)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攝影、視聽、錄音、表演著作:公開發表以後五十年一個著作人不同時期之著作,在其死後第五十年的最後一天,同一天屆滿,(3)著作財產權讓與、行使及消滅,著作財產權,財產權之一種,得為讓與及授權使用的標的,著作

15、人應該,涉及市場交易機制及著作人個人的價值判斷,尚難一概而論,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契約的約定應該盡量鉅細靡遺。,買(賣)斷?,授權?,但,著作財產權讓與、行使及消滅,約定不明的時候,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利用的狀況,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尤其是,推定未授權!,授權,,避免日後發生侵權的爭議。,要白紙黑字,但,(4)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著作權法固然保護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但是同時為達到調和公益及鼓勵著作流通使用而進一步創造豐富文化成果的目的,相對地,對於著作財產權的行使,作了某程度的限制。例1:教師為授課教學需要,得重製他人著作 嗎?如果可以重製,其限制條件為何?例2:國文老師將周

16、杰倫所唱青花瓷的歌 詞,當作評量的題目,可以嗎?,例1: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44條但書: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例2: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教師所利用的評量試題來源,如果是出版 社所出版的各類模擬試題,因為這類模 擬試題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所以其 他人不可以任意利用。,著作之合理使用,不

17、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合理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其判斷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五、案例說明,王老師,為了收集了許多與其任教科目有關的資料做為自己上課時的教學素材,於是他影印陳先生著作的認識地球一書裡面的一個章節,作為本學期自然科教學的書面教材之一,並且按照班級學生人數準備30份。,Q1:,王老師的教材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他影印別人書籍資料,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最穩當的處理方式?,檢視的順序,是否為著作?,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人又是誰?,

18、涉及哪些屬於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該著作是否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本案是否屬於合理使?,著作權法第4465條規定了一些利用人可以不必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以依法利用而不犯法的情形。其中,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以及在這些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人,為了學校授課的需要,是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不過,特別要注意到下列事項:1.重製著作時,大量印刷、散布是不可以的。2.至於什麼才算是合理範圍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概括性條款所規定的一般性判斷標準。3.最後提醒的是,利用人不要忽略了著作權法第64條所規定註明出處及著作人的義務。,Q2:好像可以,又好像不可以的問

19、題,一、在學校透過廣播播放合法購得的CD,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演出。然購買CD時所取得的是CD的所有權,通常並不包括公開演出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所以,如果未經授權,就不可以。(資料來源: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97年12月,第88至90頁),Q2:因為在學校會議室播放錄影帶,屬公開上映的行為,除非符合第5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是不可以的。參考條文: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第3條第1項第8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

20、傳達著作內容。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貳、網路智慧財產權,一、前言(一)改變世界的三個字(二)二則引人注目的新聞看起!,(一)某大學生利用軟體從網路下載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歌曲多達900餘首,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之侵害,判決有罪成立(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新聞一,新聞二,(二)法律界大型出版社之一的元照出版公司進行月旦法學知識庫的建置工作,侵害另一競爭同業法源法律的智慧財產權,遭檢察官搜索。,二、網路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的定義及範疇,(一)網際網路本來就

21、具有不斷重製、傳輸、散佈的特定,來達到運用之目的,如果拘泥於傳統對於著作權保護的概念,將難以想像對於科技、經濟發展的危害程度。,(二)著作權法並未因網路的興起而 在體系上產生鉅大變化,但是大陸法系國家須透過不斷修法,來衡平公益與私益的糾葛。,(三)著作權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利用人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及屬於技術操作過程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的暫時性重製,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的事由。,三、常見的使用網路衍生的著作權問題,使用網路衍生的著作權問題,教師製作網頁,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問題,BBS的問題,轉寄或下載電子郵件文章或圖片,部落格的問題,下載網路的圖片、影音或文章,四、

22、網路犯罪問題,(一)在網路刊登援交訊息,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二)將別人以電子郵件寄來的陳冠希淫照,轉寄給其他人,違反刑法235條的散佈猥褻物品罪。,(三)電腦駭客設計病毒程式破壞他人的電腦設備,違反刑法358363 妨害電腦使用罪。(四)誹謗、妨礙名譽:東華大學女大學生在BBS站散佈有害房東名譽的訊息。,五、案例說明:反面案例,甲老師因為與學校處不好,離職或轉任其他學校後,刪除在原任學校所作的網站內容,或要求原任學校不得再使用其原有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六、案例說明:反面案例,(一)誰是著作人?誰有著作財產權?(二)甲老師有權刪除或禁止原任職學校不得利用?(三)有無刑事責任?,參、結 語,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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