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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數位教材製作與智慧財產權,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周 天 所長電話:07-6011000分機3701電郵:,2,內容大綱,壹、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簡介貳數位教材製作與著作權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肆、檢討與建議,3,壹、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簡介一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二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三著作權人 vs.利用人四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4,一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植物品種與種苗法-植物新品種與種苗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積體電路布局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商標、標章營業秘密法-機密性、經濟價值、保
2、密措施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行為,5,二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人-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 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物-書籍、歌譜本、錄音帶、CD、錄影帶、DVD(所有權/使用權),6,三著作權人 vs.利用人,著作權人,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不得授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著作財產權(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輸入權,利用人
3、,不得主張合理使用,得主張合理使用(符合特定條件/不需著作權人授權)個人非營利之重製、授課重製、教學引用、為試題重製、教科書重製改作編輯、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等,(調和社會利益),7,四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網路科技之特性複製容易、傳輸快速對著作權人的保護網路上的1.重製權 2.公開傳輸權對利用人的保護網路上的合理使用,8,貳數位教材製作與著作權,一數位教材製作與著作權的關係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9,一數位教材製作與著作權的關係,數位教材的內容元件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等 數位教材的製作工具 編
4、輯軟體、繪圖軟體、動畫軟體、播放軟體、學習 評量軟體、虛擬實境軟體等各種電腦程式著作 數位教材的教學平台 網站建置所需之電腦軟、硬體設施,10,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教材製作人的原始創作 1.根據自我靈感的創意發想,原始創作。2.根據他人著作的思想啟發,另為創作(不同的表達方 式)。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之他人著作 1.不受著作權保護之他人著作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政府機關就上述內容,所做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 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的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11,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續),利用不受著
5、作權保護之他人著作(續)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之他人著作 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期間:無期間限制 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以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死後五十年為原則 以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為例外 3.著作財產權人拋棄著作財產權之他人著作,12,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續),獲得著作財產權人讓與權利或授權利用 1.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 2.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利用 我國目前共有受理音樂著作(3家)、錄音著作(2家)、視聽著作(2家)、語文著作(1家)之授權利用的著作權仲介團體共8家。3.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例如:授權金額或權利金之計算),依當事人之約定。4.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
6、定為未授權。5.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13,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續),對於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44-65)1.對於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2.於符合法定要件之情形下 3.無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4.得逕自利用他人之著作 5.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 侵害。,14,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學校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著作(46)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2.為學校授課需要 3.在合理範圍內 4.得重製 5.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 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7、者,不在此限。7.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8.應明示其出處 9.並得以改作、散布該著作。,15,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編製附隨於應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專供教師所用之教學輔助用品(47第2項)1.該教科用書之編製者 2.編製附隨於應經審定之教科用書之教學輔助用品 3.專供教師所用 4.在合理範圍內 5.得重製、改作或編輯 6.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7.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8.應明示其出處 9.並得以散布該著作 10.但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11.並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16,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各級學校為教育之目的
8、,得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47第3項)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 2.為教育目的之必要 3.在合理範圍內 4.得公開播送 5.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8.應明示其出處 9.並得以散布該著作 10.但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11.並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17,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得引用他人著作(52)1.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2.在合理範圍內3.得引用4.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6.應明示其出處7.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作行為
9、。,18,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學校辦理考試,得重製他人著作,做為試題之用。(54)1.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2.辦理之各種考試3.得重製4.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供為試題之用6.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7.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8.不需明示其出處9.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作行為。,19,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時事問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61)1.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 2.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 3.時事問題之論述 4.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 5.或由廣播、電視公開播送 6.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7
10、.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8.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9.應明示其出處 10.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作行為。,20,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依65第2項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65第2項)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21,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案例
11、(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22,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某大學A教授為充實授課內容,下載某網站上美國籍B教授所著之英文論文一篇,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並將其翻譯成為中文,影印分送給上課的學生,當作授課補充講義;並在上課投影片中,引用C教授所著書籍中的3張圖表。A教授於觀看電視時,發現有線電視頻道上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與其授課內容有關,便以家用錄影機加以側錄,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並於上課時,全程放映給班上全體學生觀賞。有些時候,A教授會將網路上有趣的文章或照片,直接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傳給班上全體學生,供他們欣賞;或將網路上之電
12、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案,下載燒錄成光碟,送給同事或學生使用。A教授擔心上述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23,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1.論文或文章是語文著作,書籍中的圖表是圖形著作,電視頻道上的影片是視聽著作,照片是攝影著作,電腦程式檔案 是電腦程式著作,影音檔案是視聽著作。2.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 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改作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與散布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的權利。,24,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續):3.下載網路上的論文或加以影印,側錄電視頻道上的影片,下載網
13、路上的電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案或加以燒錄成光碟,都是一種重製行為。4.將英文論文翻譯成為中文,是一種改作行為。5.將影片放映給班上全體學生觀賞,是一種公開上映行為。6.將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傳送給班上全體學生,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7.將燒錄後的光碟,送給同事或學生,是一種散布行為。8.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改作、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散布等行為。,25,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A教授為充實授課內容,可主張46為學校授課需要,得合理重製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合理範圍內),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及合理重製某網
14、站上美國籍B教授所著之英文論文一篇,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或供上課學生當作補充講義,並得翻譯、散布給上課的學生,但應明示其出處。2.A教授並可主張52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其上課投影片中,得合理引用(重製)C教授所著書籍中的3張圖表(合理範圍內),但應明示其出處;並在上課中,合理引用(公開上映)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合理範圍內),但不得全程放映,且應明示其出處。,26,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某大學A教授接受B出版社聘任,根據教育部所公布之國中生物學課程大綱,編著完成國中生物學教科用書,供該出版社出版發行。為了讓使用該教科書的國中生物學教師,更能掌握該教科書的教材內容與教學方法
15、,A教授同時受B出版社委託,編製完成該教科書的教學指引光碟,附隨於該教科書一同出售。該教學指引光碟中,A教授除了自創許多文字與圖表的內容外,更將美國C教授所著生物學教科書的部分相關內容,加以翻譯,並複製於該光碟內容中,A教授並於網路上收集相關動物與植物的照片,根據該教科書的內容大綱分門別類,加以複製在該教學光碟之中,並複製Discovery頻道上相關影片片斷,成為該光碟之內容。A教授上述行為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的規定?,27,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1.美國生物學教科書內容是語文著作,網路上的動、植 物照片是攝影著作,Discovery電視頻道上的影片是視 聽著作。2
16、.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 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改作 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與散布權,是專 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28,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續):3.複製教科書的內容,下載網路上的照片,側錄電視頻道上的影片,並加以燒錄成光碟,都是一種重製行為。4.將英文教科書內容翻譯成為中文,是一種改作行為。5.將網路上收集而來的動、植物照片,根據內容大綱加以分門別類,是一種編輯行為。6.將燒錄後的教學光碟,隨同教科書一同出售,是一種散布行為。7.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 製、改作、編輯、散布
17、等行為。,29,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A教授受B出版社聘任,製作該教科書所附光碟,雖係商業目的,但得主張47第2項合理重製、改作美國C教授教科書中之內容(合理範圍內);及合理重製、編輯網站上動、植物照片(合理範圍內),合理重製Discovery頻道之影片(合理範圍內);並得隨同該教科書散布給購書的教師。2.A教授並應明示其出處,並將利用情形通知上述各個著作財產權人,且支付使用報酬。3.A教授雖為該光碟內容的實際創作人,但是否為該光碟內容的著作人?A教授或B出版社享有著作財產權?應依據雙方間聘任契約的約定。,30,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
18、:某大學A教授執行教育部補助的教學卓越計畫,完成錄製行銷管理理論與實務數位教材30小時,該課程除將A教授授課過程的影音加以錄製外,課程內容尚有A教授自行創作的教學大綱及內容的文字簡報電子檔,與A教授的講授過程同步呈現。為了充實教學內容的實證性,在上述電子檔的適當章節內容處,A教授複製了經濟部公報所發佈的統計圖表二張、不同報紙上的五則新聞報導、某企業主管B先生所著評論性文章的部分內容、不同企業電視廣告影片二則、廣告歌曲三條、某企業網站首頁畫面及該公司相關照片數張。上述數位教材,即將在下學期上網供全體修課學生瀏覽,A教授擔心上述內容是否引發著作權爭議?,31,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
19、續),法律分析:1.經濟部公報所發佈的統計圖表,是圖形著作;報紙上的單純新聞報導,是語文著作;但皆不受著作權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2.評論性文章,是語文著作;電視廣告影片,是視聽著作;廣告歌曲,是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網站首頁畫面,是語文著作;公司相關照片,是攝影著作。3.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32,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續):4.複製文章部分內容、電視廣告影片、廣告歌曲、網站首頁畫面、公司相關照片,都是一種重製行為。5.將該數位教材的內容,上網供全體修
20、課學生瀏覽,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6.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33,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定義,通說認為係利用他人著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2.惟應遵守主從原則、比例原則與多元原則,且應明示其出處。3.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限制其利用方式,故以重製、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等利用方式加以引用,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應屬容許。,34,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4.根據84年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謂為教學之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而言,惟該
21、判決是基於網路教學尚未萌芽之時空背景,所做成之限縮解釋。5.如今網路教學已成為全球教學時尚趨勢,當前司法見解應有所不同。6.故A教授為製作該數位教材,供其學校授課學生上網瀏覽,可主張52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其數位教材中,得合理引用(重製、公開傳輸)上述他人著作(合理範圍內),但應明示其出處。,35,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案例事實:某私立大學A教授完成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學習教材,在該校網站上供學生修課使用。該教材使用多媒體素材,以3D立體效果呈現公共展場的室內設計概念,且與修課學生在網路上的互動頻繁,學生感到受益良多。A教授自下學年度起,將受聘於某國立大學,因此無法在原校繼續
22、授課,A教授在離職後,打算將上述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學習教材完全相同的內容,在新學校的網站上,供該校學生上網修課,就上述數位學習教材內容,其著作權是歸屬原任教大學所有?抑或歸屬A教授個人所有?,36,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續),法律分析:1.依11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 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 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2.目前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任用,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6之規定,均採聘任制,教師們在名義上都是接受
23、各任教學校的聘書,其法律性質近似僱傭契約。3.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 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例如:應到校 天數、應開課學分數、學生成績的評定,但並無製作某種特定教材的義務。,37,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續),專家建議:1.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教師與任教學校間有特別約定,以該任教學校為著作人,則任教的學校則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2.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以該任教學校為著作人,則不論教師是主動參與或被動受指派,有無額外的報酬,在學校工作時間內完成或是下班後在家完成,都是以教師為著作人,教師
24、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任教的學校則享有著作財產權。3.教師於非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以教師為著作人,教師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任教學校不得主張任何著作權。,38,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A數位學習公司規畫推出高級日語會話線上學習課程,在該公司網站上供社會人士修課使用,故與某大學日語系B教授簽約,聘任B教授製作上述課程內容,並約定以A公司為該教材內容的著作人。該教材使用B教授所自創的日語會話20單元,每一單元均以日本C漫畫家所繪漫畫人物島耕作與田中雅子做為課中對話之虛擬人物,對話之場景則自所購買之圖庫中,選擇適當之照片加以修改使用,並剪輯日本D唱片公司發行之DVD歌曲為背景
25、配樂。其後,B教授可否將該教材供其任教大學上網,提供修課學生網路教學?,39,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1.漫畫人物造型是美術著作,圖庫中的照片是攝影著作,DVD歌曲含有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2.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 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改作權與公開傳輸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40,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續):3.複製漫畫人物造型、圖庫中的照片、DVD中的歌曲,都是一種重製行為。4.修改圖庫中的照片、剪輯DVD中的歌曲,都是一種改作行為。5.將該數位教材的內容上網供人瀏覽,是一種公開
26、傳輸行為。6.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行為。,41,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B教授並非編製附隨於應經審定教科用書之教學輔助用品,故不得主張47第2項之合理使用。2.根據84年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謂為教學之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而言,如係供印行銷售,乃基於營利之目的,與為教學之目的不相符合。故B教授亦不得主張52為教學之目的之合理引用。,42,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續):3.除非B教授事先獲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否則即有侵害他人之重製權、改作權與公開傳輸
27、權。A公司與B教授之聘任契約中,應有B教授之保證條款與賠償條款,以維護A公司之權益。4.該數位教材課程之內容,如未經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雖雙方約定A公司為著作人,A公司與B教授之任教大學,均不得提供社會大眾或在校學生網路教學使用。,43,肆檢討與建議,1.首當發揮創意,盡量創造屬於自己原創性的著作。2.得藉助他人思想,以不同的表達方式,另行創作。3.如有必要,盡量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著作。4.如有必要,應事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5.或審酌一切情狀,確認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規定。6.商業目的之數位教材製作,不符著作的合理使用。7.非營利教育目的之利用,方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8.盡量利用非商業性質、非正在發行中之他人著作。9.質的考量,應盡量利用他人著作中之非精華部分。,44,肆檢討與建議(續),10.量的考量,僅於合理範圍利用,用的愈少愈安全。11.不得造成該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不利影響。12.個案是否合於合理使用?只有承審法官有權認定。13.常見著作非法使用情形,是因未被著作權人發覺。14.雖被發覺,著作權人不知如何主張權利或無所謂。15.或因主張權利之成本效益考量,而放棄主張權利。16.或著作權人只是加以警告,未訴諸法律追究責任。17.若不願承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應事先尋求授權。18.當前授權機制不甚普及便利,仍以自行創作為佳。,45,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