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绿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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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的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把县城绿化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鼓励和加强县城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园林县城创建成果。第四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县房管、林业、公安、国土资

2、源、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绿化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县城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城绿地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第八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按居住人口每

3、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旧城改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四)空气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七)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o第九条凡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规划许可证前,需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4、门接受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取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申办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需提交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绿地规划设计图、绿化工程概算等资料。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图纸图签处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绿色用章)。第十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建。补建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承担。也可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补建。第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绿化

5、规划审批书的项目和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县城公园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0队广场绿地率不低于50%,植物配置讲求以落叶乔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建筑小品、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我县的历史文化风貌。其他绿地的绿化面积不得

6、低于绿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0%o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居住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雕塑、园林小品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必须由具有城市绿化专业设计资质、符合施工要求的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无绿化设计资质或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单位进行绿化

7、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外地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应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可承揽任务。第十六条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凡具备条件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进行垂直绿化建设。第十八条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一)绿化规划中设置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主次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组织建设。(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

8、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旧房成片改建区的公共绿地建设费,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列入建设总投资。(S)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管理的责任地段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绿化规划,投资兴建或者助资兴建营利或者非营利性的公共绿地。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绿地,享受与国家投资建设公共绿地在配套费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予技术指导。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绿化管理责任制的分工为:(一)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道路绿化及行道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单位负责;(

9、二)各单位的附属绿地、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和分工管理的责任地段绿化,由责任单位负责;(S)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各类绿地,由投资者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绿化建设资金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绿化投入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15%;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新开发居住区绿化配套费占建设总投资的13虬旧城改造居住区不得低于2%o第二十二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防治、卫生保洁等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

10、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县城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必须清场退地,恢复原状。造成绿地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县城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及其它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六条

11、县城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采石;(二)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晾晒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S)乱设商业、服务摊点;(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五)在公园、风景区内埋坟建墓、烧纸烧荒、捕鱼捉鸟、洗衣洗澡、放牧;(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有关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绿化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

12、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九条凡在规划区内砍伐和移植绿化树木一处一次10棵以下的,由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因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上的树木花草,进行定期修剪。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修剪,所需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因不

13、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须在事发三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树折枝、采花摘果;(四)在树上刻字、钉钉、张贴广告、拴系牲畜;(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倾倒危及树木生命的化学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危害绿地的,管线所有权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绿地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县城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进行调查和科技鉴

14、定,建立档案和设立标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经市、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国家规定的绿化费(城市部分)和绿化补偿等资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收缴,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

15、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16、偿责任。第三十九条擅自挪用绿化专项资金的,限期退回,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绿化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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