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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交及减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费缓交、减免的资助作用,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第二条学费缓交是学校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暂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准许其暂缓交纳学费的一项资助措施。第三条申请条件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5、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2、领导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新生)。第三章缓交学费的申请审批程序第四条新生申请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按照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方案执行。第五条学校每学年根据学生经济困难情况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确定缓交学费学生比例,各学院在比例范围内具体负责审批工作。第六条凡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各学院党政联席会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学习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及缓交额度,填写大学XX学院缓交学费学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备案。第四章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第八条学费减免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已受到国家和学校经济资助后仍
3、难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学费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减少或免除其学费的一项资助措施。除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予减免。第九条申请条件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4、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5、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对来自国家级贫困县或受灾地区的学生、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在校期间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考虑。第五章减免学费的申请审批程序第十条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减免学费的学生,学校
4、有关部门依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学生名单,按照上级政策办理减免学费及正常手续。第十一条学校每学年根据学生经济困难情况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确定缓交学费学生名额。第十二条减免学费额度分为减免全部学费、减免一半学费和减免三分之一学费共三个档次。第十三条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年12月初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各学院党政联席会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学习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减免额度档次。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学生工作处将审批结果反馈学院备案。第六章学
5、费缓交及减免的管理第十七条学费缓交有效期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学期倒数第2周的周一。第十八条各学院教务中心依据本院党政联席会通过的大学XX学院缓交学费学生名单为其办理暂缓手续。第十九条获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在缓交期限内持学生证到计划财务处足额交纳学费。第二十条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持已批复的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到校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办理交费及手续。第二十一条学院加强对获准缓交及减免学费学生的管理,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缓交资格,限期补交全部学费,并视情节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若因违犯法律、违反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校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足额补交学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修订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