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651217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4.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行政机关)。第三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依照条例、规定

2、确定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和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A)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越权公开政府信息的;(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十一)提供政府信息

3、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和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S)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五)违反法律、法规

4、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A)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越权公开政府信息的;(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