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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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简单介绍n 一、法的概念n 二、法的产生过程n 三、法律部门n 四、法的作用(熊掌惹出的风波)n 五、法的特点n 1、滞后性(修法、新旧法对比)n 2、可操作性(飞利浦广告案)n 3、法律的空白地带(法网、发展眼光:网上结婚重婚?老警察办案)n 六、学习方法n 1、最简单的秘诀坚持(柏拉图的故事;毅力、勇敢、包容、智慧:痛苦终会转化为营养)n 2、依靠自己(小仲马的故事)n 3、勤于观察、思考(另辟蹊径:保加利亚捷克球赛;从继承到共同财产的提出)第一章 民法导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n 一、民法的概念n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n 二、民法的沿革n (一)民法之

2、语源和起源n 民法之语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n (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n 近代民法是指发端于16世纪经过17.18世纪的孕育,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于19世纪成型的民法.如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现代民法是从20世纪开始通过对近代民法的修正而逐步形成的.其主要表现为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以及由契约向身份复归的过程 。n (三)中国民法之演变n 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没有一个独立的系统的民法,但是仍然是有一些民法规定的.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腐败的清政府为形势所迫,与20世纪初进行法制变革,进行过一些民事立法

3、。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曾经一度不受重视,改革开放以后民事立法得到加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n 三、民法的分类n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n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n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民事规范.n (二)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n 成文民法是指由国家特别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规范系统的条纹形式存在的民法,其典型形态为民法

4、典。n 不成文民法是指由国家认可起法律效力,但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民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法理。 n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n 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民法区分为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n 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n 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的,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中的民事规范.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n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n 民法是私法n 民法是权利法一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n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概念。n 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

5、。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和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n 1、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n 2、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3、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n 一、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n 市民法的传统理念n 1、私权神圣n 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1)民事权利是自然和当然的权利n (2)民事权利系统是开放的n (3)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

6、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n 2、身份平等n 民法平等指法律资格平等,也即权利能力平等。n 3、意思自治n 意思自治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存在两大前提,即自由和理性。二、 民法是私法n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n 1、区别的标准n 对于区别的标准学术界有许多分歧,通说是凡规律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之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仅规律私人间或私团体间之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者为私法。n 2、区别的意义n (1)反映现实生活中可以形成两个主体n (2)两条线都反映其基本特征n 公法中双方当事人都受法律的强制性约束,而私法中双方是自由决策的,

7、由自己承担责任。n (3)不同的程序加以适用n 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审判庭)管辖,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中,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案件,原则上须经行政救济程序,即由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向法院起诉则由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庭)管辖,适用行政诉讼程序。n 二、民法是私法n 公法优位/私法优位n 1、公法优位主义n 认为公法的地位优于私法,私法被包括在公法之中。n 它认为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都属于公法和公权利的作用范围,仅对于某些社会关系,划出一定的范围,授权当事人自己去处理,而国家对此仍保留撤回的权力,即国家中心主义的法律观。n 2、私法优位主义

8、n 认为私法应居于优越地位,其根据为“社会契约论”,表现为法治国家的制 度。n 它认为公法设置的目的在保障人民的私权,人民的权利非因重大的正当事由及依法定程序,不受限制和剥夺。n 3、长期以来我国都奉行一种“先刑后民”的观点,这是长期的重刑轻民的结果,对私权的保护非常的不利,意味着未实现真正的法治,仍然是国家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所以现在主张私法优位而非公法优位。三、民法是权利法n 民法学中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它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如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

9、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内容,这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三、民法是权利法n 民法中法条的规范性质,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居多。这类法律规范规定具有肯定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等,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利。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体的民法,重在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并对这种活动加以引导。因此,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 三、民法是权利法n 立法目的:将宪法中保障人权这一条具体化。n 民法作为权利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人权是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只有由制定法加以体现,才能变成现实的权利,民法中规定的人身

10、权和财产权是人权的具体化和确实保障,因此,严格实施民法就是保障人权,完善民法就是提高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水平。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n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n 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指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民事通则以及大量的民事单行法。 n 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n 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以及各部委根据宪法、法律指定发布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等。 n 三、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 n 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

11、政法规和规章所制定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 n 四、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指导性的指示和司法解释n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就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民事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出的饿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n 五、国家认可的习惯 n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n 民法的调整范围n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然而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n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n 财产关

12、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且为人力能够支配。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是指财产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指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n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财产关系区分为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n 2、按照财产的性质不同,财产关系可以区分为有形财产关系和无形财产关系。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n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n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

13、、姓名、肖像、荣誉、名誉、著作、发明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n 1、根据人身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n 2、根据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联系程度不同,可将人身关系分为纯人身关系、非纯人身关系和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n 民法的调整方法n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其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n 1、它突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将参加者置于平等的地位,把他们看做是独立的、彼此互不依赖的人。n 2、它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地决定其行为。n

14、 3、它肯定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如诉讼、仲裁、第三人调解、自行和解等。n 4、它强调救济措施的同质性。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相适应,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质。第五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n 时之效力n 人的效力n 地的效力一、关于时之效力n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效力n 法律只对其生效后发生的事项适用,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项不适用。n 新法改废旧法原则n 1、关于同一事项有新法公布的,即使其没有废止旧法的明文规定,旧法亦自新法生效时起废止。n 2、对同一事项,新法的规定与原有法律某项规定不同,原有法律继续有效,但该规定失效,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二、关于人的效力n 属人原则n

15、即凡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原则上均适用中国的法律。n 属地原则n 即凡在中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适用中国法律。n 三、关于地的效力n 民法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的全部领域,但也有仅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这类单行条例或规定,即只能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n 法律解释n 法律适用一、法律解释n 定义n 法律解释是指阐明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工作。n 种类n 1、立法解释

16、与司法解释n 前者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后者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n 2、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n 前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结合所审理的具体案件,对民事法律法规的某个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后者指民法学者在著述或讲课中,结合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二、法律适用n 所谓法律适用是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条件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简言之就是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n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n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n 民法基本原

17、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对各项民事制度和民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使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n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范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的且极富伸缩性的民法规范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的并具有普遍效力的民法规范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n 立法准则的功能n 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n 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n 平等原则n 意思自治原则n 公平原则n 诚实信用原则n 公序良俗原则n 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n 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

18、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的阳光)n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等价有偿)n 公平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动态性,核心:公平、正义)n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n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n 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

19、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n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n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n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到民法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n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私益,包括他们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n 主体n 内容n 客体n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

20、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n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n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n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场合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n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资格,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n 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达到一定年龄,例如结婚能力,以及胎儿的继承权保护

21、和死者的人格权保护等都是例外规定。n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n 自然人按照年龄和理智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n 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其依法成立。n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等,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在国家采购过程中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n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n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n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n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

22、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然事件或者人的行为。n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n 1、抽象条件n 2、具体条件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n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n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n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n 事件 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n 行为 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n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一)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自然孳息的产生和无意志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等。 (二)人为

23、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发生的事件,但是事件的本身却和人的意志无关,事件本身不直接含有意志属性。如战争、罢工、动乱等。n 根据行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把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一)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二)非表意行为当事人无需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n 表意行为包括: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2)准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但是人实施的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显失公平的行为。 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当时人实施

24、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合法,因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逾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n 非表意行为包括: 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四章 物与财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人,而客体却依权利的种类而不同。其中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不仅为物权的客体,而且涉及一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的客体为遗产,其中大部分为物;债权的客体为行为,称为给付,大多数情况下给付以物为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第一节 概述n 物的意义

25、n 物的观念的扩张n 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1.1 物的意义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一)客观物质性 1、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2、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然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它本身不是物。 3、智力成果不具备物质形态,因此也不是物。但智力成果的物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物质载体如书籍、专利文献等则属于物。 4、财产权利不是物,物本来就是财产权的客体,如果财产权也是物就会在逻辑上造成混乱。 5、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对于活人的身体及其部分不能作为客体,但是尸体和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毛发等可以作为物。 6、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

26、如电、气、热等,都有一定的物质结构和形态,因此也是物。1.1物的意义(二)可支配性 法律上所谓的物不仅必须为有体物,而且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的物。民法规定物的制度是为了民事主体以物为客体或者为物质条件进行民事活动,如果把民事主体无法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也规定为民法上的物是毫无意义的。如日月星辰,虽然有体但是人力不能支配,所以仅仅是物理上的物而不是法律上的物。1.1物的意义 (三)可使用性 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求,供民事主体使用的物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经济价值和用途但是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物也是民法上的物。(四)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法律上的物必须有确定的界限或

27、范围,能够置于权利人排他的支配下。(五)须独立为一体 即要求物应该独立于其他物,物的部分由于没有独立性,不属于物。1.2 物的观念的扩张n 无形之“自然力” 通常我们认为民法上所说的物为有体物,是具有客观物质性的,因此,固体、气体、液体都是物,而电、气、热、光不是物。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气、热、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张物的概念,于是电、气、热、光等自然力亦被称为物,而不拘于“有形”。1.2 物的观念的扩张n 活人的器官 在物的客观物质性里已经论述到,活人的身体及器官不是物,而尸体和与人身分离的器官可以视为物。但科学技术的发展,上述观念正在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

28、捐献及所谓的代孕母,均以生人之器官为合同的标的物。 一般认为以身体的一部分为标的的契约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背于公序良俗而定。例如理发、拔牙等契约都不背于公序良俗,所以是有效的。并且对于人体之分离不能强制执行,以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1.2 物的观念的扩张n “空间”是否为物 随着现在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地上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的兴建,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于是空间成为权利的客体。而空间是否为物,能否成为权利的客体,值得讨论。依通说认为凡是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的都是物,空间虽然不同于一般有体物,但由于空间占有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也可成为物。由此得出结论,空间如果具备独立的

29、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可以认定为是物,能成为权利的客体。1.3 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n 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n 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义。n 在一定场合中,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内容的债务。民法上把财产权叫做积极财产,把有财产内容的债务称为“消极财产”第二节 物的分类n 动产与不动产(一)划分标准 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虽可以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 (

30、二)区分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2、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3、可以设立的权利类型不同 4、裁判管辖、法律适用和强制执行方法上的不同 5、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第二节 物的分类n 主物与从物(一)划分标准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二)区分的意义 法律规定之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如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第二节 物的分类n 种类物与特定物(一)划分标准 根据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的

31、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的转让物。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者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二)区分的意义 法律效果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债之履行、危险负担、瑕疵担保等。第二节 物的分类n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一)划分的标准 以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二)区别的意义 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第二节 物的分类n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一)划分标准 依物能否分割的特点

32、。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二)区别的意义 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第二节 物的分类n 原物与孳息(一)划分标准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 原物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二)区分的意义 决定物所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让。第二节 物的分类n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一)划分标准 依标的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33、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合成。(二)区分的意义 在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部,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对于集合物,可以为单一的交易标的物,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设定权利。第二节 物的分类n 其他的分类 1、有主物与无主物 2、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3、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第五章 自然人l 一、自然人与公民l 1. 自然人l 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l 2. 公民l 取得一国国籍并按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l 自然人 公民 l l 本国人、外国人、无国

34、籍人 一国国民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l 1. 概 念l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 特 点l (1)统一性l 权利义务的统一l (2)平等性l 主体地位、机会平等l (3)可能性l 不是现实的权利和义务l (4)法定性l 法律的认可l (5)人身性l 与人身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不能剥夺3. 开始和终止l (1)开始出生时起l 出生 露头说l 出声说l 独立呼吸说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35、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l (2)胎儿利益的保护l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l 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的利益,给与特殊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l l (3)终止死亡时止 死亡 脉搏停止跳动l 心脏停止跳动 l 呼吸停止l 脑死亡l 我国,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l (4)死者名誉的保护l 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而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民事权利是以利益为内容的,这一利益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自然人死亡,其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中,个人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但社会利益仍需要保护。

36、l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l 1. 概念l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l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l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l 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l 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在一些情况下未必完全对应。(如,早熟的未成年人,尽管心理成熟,但仍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l (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l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l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l 2. 分类

37、l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l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l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l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l 源的l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l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l 的精神病人l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l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l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四、监护和住所l (一)监护l 1. 概念l 监护,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l 2. 分类l (1)法定监护l (2)指定监护l (3)遗嘱监护3. 监护人的设立l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l 父

38、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l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l 其他法定监护人。l 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条件:具有监护能力;l 愿意担任监护人;l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同意。l 协议监护l 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监护人 l 指定监护l 发生的原因: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可能会发生: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l A、有关组织指定l 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l 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l 委员会l B、人民法院指定l A是B的必经程序l 效力: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l 有关组织监护l

39、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l 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l 民政部门l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l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l 法定监护人l 有关组织监护l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l 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l 指定监护l 指定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只有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l l l 4. 监护职责l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l (2)对被监护

40、人进行管理和教育l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l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l (5)承担民事责任(对监护人、对第三人)l 5. 监护的终止l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l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l (4)监护人辞去监护l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l l 课 堂 练 习 题l 8岁的小光在红光小学读一年级,在一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孙某因为临时有事,便让同学们自己做游戏,自己外出办事。在做游戏过程中,小光与同学小亮发生争执,小光将小亮打伤。小光的父母离异,小光随父亲生活。小亮的父母要求小光的父亲承担责任,但小光的父亲认为是因为学校管理不善,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应由红光小学承担责任。问:l (1)对于该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l (2)假设小光的父母双亡,小光的祖父、在红光小学任教师的哥哥和在外地某银行工作的姐姐都有监护能力,三人在对张某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均想担任小光的监护人。在小光打伤小亮时,有关组织还没有在三人中指定小光监护人。此时,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二)住所l 1. 概念 l 住所,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l 2. 住所和居所(住所 = 居所)l 居所,指自然人虽无久居的意思,但经常居住的地方。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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