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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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体系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框架。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于:它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私法而非公法,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任意法而非强制法,并且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民法的特点)二、民法的渊源:民法除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外,其渊源还包括宪法、各种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三、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一)调整平等主体

2、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1)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2)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自主自愿。(3)等价有偿。二)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知识产权中的作者、发明者

3、的署名权、发表权属于身份权。我国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四、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最基本的市场活动准则。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08,简答,5):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两类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诚实信用原则(05,名解,5):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民事主体

4、地位平等原则(04,名解,4):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门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一、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本、最基础的原则。内容包括: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是平等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使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

5、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从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诚实信用原则:五、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利和利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一)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充分地行使其合法民事权利。二)民法还保护虽未上升为法定权利但仍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侵害特人合法利益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当民事主体的权益

6、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伤害人停止伤害活动,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六、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七、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

7、价有偿的特点,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亦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担负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三、民事权利及其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

8、誉等权利)和人身权(如监护、受扶养权等)。财产权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也可以继承,二人身权一般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等。三)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和人格权。相对权:是指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9、四)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的抵押权,前者为主权利,后者为从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上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公力救济:是指通过司法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采取的保护。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是指在权利和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予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第四章

10、 自然人一、什么是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08,判断,6)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定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自然人的民

11、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两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一种可能性;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主体通过自己行为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现实性。(2)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不收年龄、精神状态和身体条件的的限制;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3)两者的起始与终止阶段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但民事行为能力则不然。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1、完全行为能力:能够通过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上以年龄和治理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我国民法规

12、定,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也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3、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民

13、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精神病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但条件是:1) 被宣告者必须是精神病人2) 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3) 必须经人民法院宣告5、监护1)定义:为保护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无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应按如下顺序确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08,不定,20)(03,判断,7)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制定,或通过法院裁决。5) 监护人的职责:(1)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2)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 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类民事活动(4)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 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代理其

15、进行诉讼。6、宣告失踪:1)条件: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最后居住地而下落不明的状态。2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须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程序:法院接到申请后,发布寻找公告(3个月),期满后,决定宣布与否,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2)宣告失踪后的财产处理: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为其清偿债务或追索债权。其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7、宣告死亡:1)条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

16、4年(意外事故2年)。受宣告人未必一定是宣告失踪的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程序:法院接到申请,发布寻找公告1年,意外事故,经有关部门证明不可能存活的为3个月。2)宣布死亡的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如婚姻关系终止、财产关系继承开始等。 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知其下落或有证据证明未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布撤销。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3)被撤销死亡宣告

17、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以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 的被撤销死亡资格的人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配偶在婚后由离婚或丧偶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其子女被依法收养的,受法律保护,不得已未经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双方同意的除外);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03,填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

18、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03,填空,6)8、个人合伙概念: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特征:1) 两个或以上民事主体组成2) 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3) 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4) 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5) 合伙人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1、 合伙人投入财产:合伙人出资究竟仍归出资人所有还是直接构成共同财产,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但均有合伙人“同意管理和适用”。2、合伙人经营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既不归原出资人

19、所有,也不能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混淆,而是成为合伙的共有财产,合伙人应依自己的应有份额享有。共有权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自己的应有份额并无任意处分的权利。非经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或处分合伙财产。3、合伙人的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不受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出资财产以及处子之外的所有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获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20、债。合伙对外的连带债务便转变成内部的按份债务。第五章 法人1、 定义: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 是一种社会组织2)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3) 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2、 法人的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实质所在3、 法人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4、 法人的民事能力:1) 定义: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 特点:主要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较(1

2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日,终止于撤销或解散。(2) 法人不享有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婚姻、收养、继承、遗嘱等。(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一致的;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各自经营的范围不同而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5、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定义: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比较有如下区别:(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消灭;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其产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

22、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一致,但自然人不一定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6、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特点同上7、法人的财产与责任:1)法人的独立财产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创立人或成员不在对法人的债务负责。2)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向分离的现象。其主要特征在于:首先,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其次,法人以自己的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

23、资形成的,那么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其意义:(1)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2)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3)增进市场交易、减少交易费用弊端:(1)对债权人不公正、为股东特别是董事会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法人的有限责任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民法上的一般有限责任,债务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吊销营业执照,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当属行政处罚范畴。(06,判断,6)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定义: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注:当事人虽然有一定行为,但若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不能以意思表示

24、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在城里后被享有变更或撤销权的当事人予以变更或撤销。2、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已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3、分类1)根据需要几个方面意思表达,可分为:(1)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达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2)双方法律行为:合同(3)多方法律行为2)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相互对待,分为(1)单务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负法律义务,另一方仅享受权利,如赠与。(2)双务法律行为:3)根据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可分为(1) 有偿法律行为: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2)无偿法律行为

25、:4)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分为:(1)诺成性法律行为: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成立要件得得法律行为;(2)实践性法律行为:除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5)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分为:(1)要试法律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4、形式:1)口头形式:当面交谈,电话联系2)书面形式:一般形式;特殊形式: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外,还需有国家机关确认的形式,如公正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公告等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推定形式: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

26、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达的形式。5)沉默形式:在法律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使其产生法律效果。5、意思表示:1)定义: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民事主体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志,体现为意思表示。表示是将内在意思以适当方式向适当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内在意思必须真实。2)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瑕疵情形有:(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错误;误传(2)意思表达不自由:欺诈;胁迫

27、;乘人之危。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成立: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达一致,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7、无效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3)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而为的民事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8、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2)效力待定(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待其法定监护人的追定与否;(2)无代理权人从事的代理民事行为(3)无处分权人从事的无权处分行为。3)可撤销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如对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喝过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属于。(2)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致使双方的利益义务明显违反公正、等价有偿原则,(3)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8、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后的后果:1)返还财产:当事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于受损失一方2)赔偿损失:如果无过错一方

29、遭受财产损失,有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其取得财产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实践性法律行为(06,填空,6):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03,判断,6):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七章代理1、定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利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理解: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0、;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种类:1)根据代理产生的原因,可分为:(1)委托代理:基于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授权行为为单方行为,仅凭代理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力。(2)法定代理: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限制)行为能力设立的代理方式。除亲属、婚姻关系外,也可依据一定组织关系产生如工会可以代理其会员依法实施民事行为。(3)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根据代理活动方式,可分为:(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为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3)根据代理

31、人的亲自代理与否,可分为(1)复代理: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特点: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其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权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和解任权复代理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注意: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与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法定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但对复代理人的选任与监督须予以高度注意,因复代理人的行为导致被代理

32、人受损害,则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以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条件。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不能胜任的请求指定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也可经指定法院或单位同意后转托他人代理。擅自转托的应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转托的除外。(2)本代理3、代理权的行使:1)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2)须进到责任要求:对被代理人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物时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物同样注意进行;代理后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机密或其他保密事项,并有义务保持账目清楚正确;因代理人未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33、民事责任。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为自己代理。造成损害有代理人承担。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后果:1)根据本人追认或拒绝而定2)视为本人同意:当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时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要求被代理人知道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予以追认或否认。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以

34、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被代理人仍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善意代理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对其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如合同法48条规定:出现无权代理行为时,相对人(第三人)可以催促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方式做出。6、表见代理:1)定义:指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代理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2)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2)

35、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活动须具备成立有效要件(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错。3)法律效果:使无权代理发生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03,判断,5)第八章 人身权1、定义: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是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民法两大类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民事主体赖以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社会条件。2、特点:1)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专属性权利,其客体是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随着自然人的出生和法人的成

36、立而产生;2)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3)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由一定联系;理解:(1)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和产生的前提条件或重要影响因素;(2)人身权遭到侵害时,通常导致相应的财产后果,引起财产损害发生;(3)侵害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痛苦,需要物质经济利益予以补偿;(4)某些人格权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具有财产属性。4)绝大多数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5)人身权应为绝对权、支配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权利内容是直接支配和管理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侵犯。3、种类: 依据性质和产生前提不同,可分为:人格权:是指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由民事主

37、体专属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人格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等。(1)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有自然人依法享有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公力救济请求权和有限制的什么利益支配权?注: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必然发生人死亡这样严重后果,没有死亡事实,不构成侵犯生命权。2)身体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维护身体完整权、身体利益支配权和公力保护请求权。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各种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功能完满发挥、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

38、利。侵害身体而无损害健康的,属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造成健康损害的,则构成侵害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包括命名权: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命名;自然人可自己决定其本名;自然成年人可决定其别名、艺名或笔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自由变更其姓名,但正式姓名的变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名称权:指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

39、称。”名称权专指自然人以外的各类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利。名称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但具有某些无体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肖像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享受自己的肖像权利(画像、照片、雕塑、录像)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肖像权的主要行为: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2)以侮辱或而以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3)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造成人格利益损害。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的利益而必须使用肖像的,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侵权。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形象)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生活中

40、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诽谤等。注:不仅自然人,死者的名誉同样受法律保护。隐私权:自然人就其个人生活领域的秘密(个人私事、个人生活、个人相信、个人日记、个人身体、财产状况、生活习惯、个人通讯等)依法享有的不被他人获悉、公开或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也受法律性质,任何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人有权揭露和监督。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在特定身份状态中针对身份利益而依法享有的专属性权利。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和承担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总和。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和保持其荣誉吃好并不受他人非法侵害或剥夺的权利。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1)取

41、得方式不同,名誉权是基于主体的人格二享有的权利,不需要借助任何条件即可获得;荣誉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状态(主体的积极行为,特定组织的授予等)而享有的权利。2)范围不同,名誉权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而荣誉权仅为取得特定荣誉称号的人享有;3)对象不同,名誉权的指向是社会对主体的综合评价,而荣誉权是特定组织对主体的特殊的积极评价;4)与主体的联系不同,名誉权是内在的,人格性的,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荣誉权是外在的,身份性的,可以依法撤销。人身权与人格权的区别:1)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人格权日益普遍、重要;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为中心,人人平等;身份权是权利与义务融为一体,存在主体差

42、异;3)权利主体不同,有些人格权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有,但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4)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5)权利取得不同,自然人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但身份权可因出生而取得,也可因行为取得;6)权利权限不同,人格权无期限限制,身份权有期限限制;7)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利益只归权利人自身,身份权利益有些可以归身份相对人。例如。第九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1、定义: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的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各担保物权。2、 特点:1) 物权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2) 是对式权权利是特定的,义务是不特定的3) 具有排他性-内容相同

43、的物权之间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4) 绝对权不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协助,仅有权利人的行为就能实现的权利。3、 效力:1)支配效力 2)优先效力 3)排他效力 4)追及效力4、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有物体,但基于法律规定,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 2)主物和从物 3)原物和孳息5、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最完整的物权,是唯一的完全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的物享有的、不完整的物权,亦称不完全(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

44、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担保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国家物权、集体物权、私人物权。6、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物的归属,物的利用。7、物权法的性质:1) 物权法是财产法,是以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为内容的法,属于财产法。(民法大致可以分为财产法和人身法)2) 属于普通法 3)强行法,其规则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但也有部分任意范围。4)固有法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05,论述,2):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含如下内容:一,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创设的物权种类不是物权。二,物权的内容由法

45、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三,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物权的公示方面。第十章所有权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支付补偿的前提下,取得集体或私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在无处分权的人在转让其动产或不动产时,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其要件包括:1)出让人构成无权处分,如出卖借用的电脑等2)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4)完成了法定公示方法即依照法律规定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或者发

46、布招领公告。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原则上不负报酬,但悬赏的除外,另外,权利人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机关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付的必要费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定义与特点: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共同管理权所组成的特殊类型的物权。其特征为:(1)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2)由专业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3)客体主要是建筑物,还包括绿地、道路等。3、相邻关系:1)定义与特征: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便利或受到限制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为:(1)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3)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的利用而不动产权利给予的最低限度的限制或扩张。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依据法律和习惯的原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据当地习惯)(2)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3)团结互助原则(4)公平合理原则3)主要类型:(1)因排水、用水二产生的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便利,尊重自然水流向)(2)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线管而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5)因不可量物排放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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