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护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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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守则 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第二条 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第四条 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的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第五条 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第七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第八条 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第九条 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

2、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第十条 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

3、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

4、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

5、合格。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起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

6、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

7、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

8、、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护

9、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10、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

11、兼)职人员发展护理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

12、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13、)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14、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六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

15、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

16、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职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和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

17、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8、。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19、)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体检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

20、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21、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二十条护士使用注册申

22、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予以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

23、08年5月12日起施行。疾病护理常规第一章 一般常规第一节 入院常规 一、患者须经本院医师检查后确定住院治疗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二、入院患者由住院处通知相关科室接收,科室当班护士从工作站中提取患者信息。 三、根据病情安排床位,准备床单位。 四、急诊、危重患者可由急诊科先行推入,入院手续由陪送人员或工作人员补办。 五、患者到科后,由当班护士负责接待,填写一览卡、床头卡,测量生命体征并记录,护送患者到指定床位,通知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必要时协助体检、抢救。 六、履行告知义务,介绍医院的环境设施、作息时间、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等。 七、通知营养食堂或将军队伤病员就餐卡送至营养食堂,办理就餐手续。第二节

24、 出院常规 一、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决定出院日期,并预先通知患者或家属,以便做好准备。 二、根据医嘱整理出院病历,停止各种治疗单、护理单和各种标记。 三、将病历送往核算室结账,患者或家属结清账目后,办公护士将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交给患者或家属即可出院。 四、护士应根据患者病情及康复程度与患者一同制定具体康复计划,包括出院后注意事项、服药、饮食、功能锻炼及复诊时间等,并诚恳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 五、自动出院者,应请患者或家属在病历上签字,医师确认后,办理出院手续。 六、做好出院登记。第三节 分级护理原则 一、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

25、进行动态调整。 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三、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四、具

26、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五、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第四节 分级护理要点 特级护理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测量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记录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一级护理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

27、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二级护理 一、每两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级护理 一、每三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整体护理 一、以现代护理理论为指导,实施护理程序为方法,恢复

28、健康为目标,为患者提供计划性、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涉及身心、社会、文化综合因素的优质护理。 二、患者入院2小时内进行入院评估,提出护理问题(诊断),24小时内完成护理病史及补充护理计划。 三、患者从入院至出院,以实施护理程序为方法进行护理,护理程序为: 1、护理评估:搜集患者资料、问病史、查体、分析资料,找出需为患者解决的护理问题。 2、护理计划:应有针对性(生理、心理、社会、文化的护理)、全面性(从入院到出院)、完整性(疾病护理、健康教育及心理护理)、可操作性及可测性(有预期目标及反馈评估)。 3、护理措施的实施:本着患者感到舒适及安全为原则,遵循医嘱、护理常规及护理计划,正确、及时、有效地

29、实施身心护理及健康教育。 4、护理评价:搜集患者接受护理后的反应及预期目标相对照,并从患者或患者家属中得到反馈,确定患者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四、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宗旨,以患者利益为最高利益,以患者满意度为检验工作合格与否的标准,以患者满意度为检验工作合格与否的标准,全院工作均为病房服务,以保证护士在临床工作的时间。五、护士长负责本病区各级护理人员工作程序,制定常见病标准护理计划及健康教育方案。六、根据患者需要合理派班,科学管理使用护理人力资源,按照护理人员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按职称上岗。七、护理人员为患者执行医嘱及护理措施时,应运用科学思维切忌盲从执行医嘱及护理措施,

30、以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八、健康教育要保证其思想性、科学性、有效性及群众性,方法可灵活多样,以提高患者自我保健能力。九、护理病历简洁、完整、及时、准确,每日按护理问题、措施及评价记录,出院时提出口头及书面康复护理指导。第五节 一般疾病护理常规一、按分级护理医嘱,指导患者卧床休息或参加适当活动。二、体温、脉搏 一般新入院患者2次/天,连测3天,如体温正常改为1次/天(14:00),直至出院。发热者体温4次/天,体温正常3天后更改1次/天。大中手术前2次/天,大手术后4次/天,中手术后2次/天,连测7天,无异常者改为1次/天。专科疾病须观察体温者,按疾病常规执行。三、呼吸 根据病情和医嘱测定。四、体重

31、 入院时测1次,以后每周1次。五、留标本 入院后次晨,留大小便标本,送作常规检验。六、病情观察 病情如有变化,应立即报告医师,及时作必要处理。七、携带食品检查 患者亲友带来的食品,须经护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给予。第七节 外科一般护理常规 一、按一般疾病护理常规。 二、急诊入院手术患者在无医嘱前,不给任何饮食。 三、经常注意创口敷料有无染血、渗出液,敷料有无脱落、移动或过紧等现象,有无循环障碍,有无感染表现。 四、置有胃肠减压管的患者,应经常检查其吸引效果,注意管腔是否通畅;如有阻塞,应以少量生理盐水冲洗。 五、各种引流管应妥善固定并接于适当装置上,经常检查,保证其通畅,不受压,不脱落,并注意观察引

32、流物的量及性质。 六、注意手术或固定肢体的血液循环,防止神经及突出处受压。 七、病情转重或有特殊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主管或值班医师,遇有突发的紧急变化如过敏反应、大出血等,应作紧急处理,同时尽快通知有关医师。 八、一般手术后,除有可能发生休克、内出血以及高热或伴有心脏病、腹膜炎、颅脑损伤等病情危重或极度衰弱者外,应尽量鼓励患者早期活动,护理上应做到: 1、麻醉清醒后即开始鼓励患者深呼吸,协助患者咳嗽、排痰、翻身及活动四肢,防止肺部并发症。 2、除禁忌者外,可于手术当日或次日,在护士帮助下开始坐在床沿上进行活动,须注意保暖,谨防受凉。手术后23天下床,先由护士扶住站立床边数分钟,行深呼吸,继而绕床

33、行走数步,然后坐在床旁椅子上休息10分钟,最后上床休息。按上法活动23次/天,逐渐增加活动次数及范围,至能自由活动为止。第八节 高热护理常规 一、按一般疾病护理常规。 二、给予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低脂肪、易消化的流质或半流质饮食。鼓励患者多饮水,每日液体摄入量不少于3000ml,必要时记录之。 三、体温在390C以上者,应予物理降温。方法有冰袋、冰帽、冷敷、乙醇擦浴、冷水擦浴、温水擦浴、冰水灌肠等,应根据病情加以选择。30分钟后必须再次测量体温,将结果记录于体温单上。四、注意口腔护理,每日早晚应进行口腔护理,饮食前、后均应漱口。口唇干燥者,可涂以液体石蜡,有疱疹者可用抗生素或抗病毒软膏。

34、五、保持患者身体清洁,按时擦浴,及时更换衣服及被单,并注意保暖,使患者舒适。六、密切观察发热规律、特点及其伴随症状,在患者大量出汗或退热时,应注意有无虚脱现象。七、保持室内空气新鲜。第九节 昏迷护理常规一、按一般疾病护理常规。二、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根据需要或按医嘱定时观察血压、脉搏、呼吸、瞳孔大小及对光反应。经常呼唤患者,以了解意识情况,如有病情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医师。三、预防意外损伤。躁动不安者,须加床栏,必要时用保护带约束,以防坠床;解除患者领扣,防止阻碍呼吸;昏迷患者一般不用热水袋,若要用,水温必须低于500C,并外裹包布防止烫伤;有痉挛抽搐者,用牙垫垫于牙齿咬合面,以防止舌咬伤

35、;如有活动假牙应取出,以防误入气管;舌后坠者,及时将下颌托起,或用舌钳牵出;经常修剪指甲,以防抓伤。四、预防肺炎。23小时翻身拍背一次,并刺激患者咳嗽或予吸痰。患者平卧时,应将头偏向一侧。口中有分泌物时,及应时吸出。张口呼吸者用湿纱布盖于口鼻部以湿润空气。注意保暖,避免受凉。五、预防口腔炎。每日晨晚进行口腔护理,可根据病情选用不同药液。口唇干裂可涂润滑油。六、预防角膜损伤。患者眼睑不能闭合时,眼内应涂抗生素眼膏,加盖湿纱布或凡士林纱布,经常保持湿润及清洁。七、预防褥疮。见褥疮护理常规。八、预防泌尿道感染。见瘫痪护理常规。九、长期昏迷患者应一日2次给予肢体被动活动,预防肢体畸形、挛缩和足下垂。十

36、、给予高营养饮食。不能进食者,按医嘱给予鼻饲,可选用匀浆、要素饮食等。3天未解大便者,可按医嘱给予缓泻剂或小量不保留灌肠,必要时抠出粪便。十一、每班详细记录病情及出入量,并床旁交班。第十节 褥疮护理常规一、褥疮护理要求做到“七勤”(勤翻身、勤擦洗、勤按摩、勤换洗、勤整理、勤检查、勤交代)、“二保持”(保持床褥平整、干燥;保持皮肤清洁、干燥)、“一避免”(避免拖、拉、推、擦动作)。 1、年老、体弱、长期卧床、瘫痪以及不能自动翻身的患者,应定时更换体位(23小时翻身一次),用0.5活力碘涂骨骼隆起受压处一天2次,也可用红花乙醇或50%乙醇按摩一天2次。如皮肤干燥可涂少量润滑剂,以免皮肤干燥破裂。2

37、、患者如有大小便失禁、呕吐及出汗等情况,应及时擦洗干净,保持衣被清洁、干燥、平整无折。3、长期卧床、手术时间过长及显著消瘦者,应给患者睡海绵垫、气垫床或局部垫气圈、软垫等,以免受压。4、更换体位及取放便盆时,动作要轻巧,防止损伤皮肤。二、褥疮的处理1、凡有红肿、水疱或疮面的部位,定时更改体位,如病情不允改变体位时,可予睡气垫床,也可用气圈或有洞的床板、床垫等,以减轻受压。2、局部红肿者,可用碘酊局部涂擦,也可用50硫酸镁溶液或75乙醇湿敷,以促进吸收及消散,并可酌情增加翻身次数。3、有水疱者,在无菌操作下,用注射器抽出疱内渗液后,涂适当消毒剂,保持干燥,必要时盖无菌纱布,加压包扎或用绷带固定。

38、4、新鲜创面未感染者,可应用适当抗生素药液或氯霉素粉,每日数次。第十一节 瘫痪护理常规一、预防褥疮。见褥疮护理常规。二、预防泌尿道感染1、定时清洗外阴、肛门。2、排尿困难者,定时按摩膀胱,但不可重压。3、病情许可时协助患者早期下床活动,促进排空膀胱残余尿。尿潴留时应在严格无菌操作下导尿,必要时留置导尿管。4、长期留置导尿管者,按医嘱作膀胱冲洗;每日更换无菌引流管及储尿袋;定期送检尿常规及尿培养;鼓励患者多饮水。5、对尿失禁患者尽量不采用导尿法。女患者可采用女式尿壶,男患者用阴茎直接储尿器。三、预防肺炎。注意保暖,避免受凉;保持呼吸道通畅,鼓励患者咳痰;23小时翻身拍背一次;气管切开者按气管切开

39、护理。四、预防肠胀气及便秘。鼓励患者多食蔬菜、水果,少食致胀气食物,便秘时按医嘱给缓泻剂或隔23天灌肠1次;腹部按摩,必要时抠出粪便。五、预防跌伤、烫伤、冻伤。神志不清时应加床栏;应用热水时,水温500C,外加布套,不能直接接触皮肤,并经常更换部位;天冷时肢体应注意保暖。六、预防肢体畸形、挛缩,促进功能恢复。瘫痪肢体应保持功能位置,防止足下垂,可用护足架或用枕头支撑足掌;按摩肢体一天2次,并作被动运动。当运动功能开始恢复时,应鼓励患者早期开展上肢及躯干功能锻炼。离床时给予轮椅、瘫痪车或拐杖及支架保护,练习行走,促进早期恢复下肢功能。第十二章 心胸外科常见疾病护理常规第一节 普通胸外科疾病护理常

40、规一、 按外科疾病一般护理常规。二、全麻术后患者未清醒前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麻醉醒后,可采取高半坐卧位,有利呼吸和引流。三、根据患者的耐受程度,鼓励其术后早期活动,逐渐增加活动量。麻醉清醒后,鼓励患者床上活动,如深呼吸、四肢主动活动及间歇翻身等。手术后第23天开始,尝试下床活动。先坐床沿片刻,作深呼吸和咳嗽,再床旁站立,试着站立排尿,并稍走动或椅子上略坐片刻,再逐渐增加活动量。四、患者术后全身麻醉清醒,恶心、呕吐消失后,可逐步进食。其他术后6小时也可逐渐恢复饮食。五、保持呼吸道通畅,预防肺部感染。术前戒烟、戒酒2周以上。鼓励患者咳嗽、排痰,给予翻身、拍背,必要时吸痰及雾化吸入。六、密切观察病

41、情变化,定期测量生命体征。注意有无发热、血压下降、伤口疼痛、咳嗽、咳痰、呼吸困难、发绀、肺部啰音等,预防各种并发症的发生。七、遵医嘱予以补液、抗感染等治疗,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八、注意手术切口敷料清洁、干燥,观察有无渗血、渗液,预防切口感染。一般胸部切口79天拆除缝线。九、保持各引流管通畅,注意引流液的性质和量。安置胸腔闭式引流装置者按其护理常规。禁食及留置胃管患者做好口腔护理;留置导尿管的患者做好会阴部护理。十、保持急救物品、药品的完好。第二节 胸部损伤一、按普通胸外科疾病一般护理常规。二、评估患者受伤经过、暴力大小、受伤部位与时间,有无昏迷、恶心、呕吐史等。三、评估生命体征,了解有无呼吸困

42、难、发绀、休克及意识障碍、肢体活动障碍。四、评估疼痛的部位与性质,骨折的部位与性质,有无开放性伤口,气管位置有无偏移,有无反常呼吸运动,有无咳嗽、咳痰、咯血,了解痰量与性质,咯血量与次数。五、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有无恐惧、害怕等。六、帮助患者取半坐卧位,合并休克者取平卧位。七、给予高热量、高蛋白、丰富维生素饮食。病情危重、诊断不明确或须手术者暂禁食。八、吸氧,一般流量为24L/分钟。根据氧饱和度调节氧流量,并观察患者缺氧情况是否改善。九、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和预防休克、心包压塞等。1、病情不稳定时每1530分钟测量生命体征1次,稳定后改每4小时测量1次并记录。2、观察缺氧的表现,如呼吸频

43、率、节律、有无反常呼吸及氧饱和度等。十、减轻疼痛。对于多发性肋骨骨折患者,应用胸带加压包扎胸部,以减轻疼痛和抑制反常呼吸。十一、保持呼吸道通畅,纠正反常呼吸,加强肺部理疗及雾化吸入。必要时施行吸痰或气管切开。十二、放置胸腔引流管者按胸腔引流护理常规。十三、根据病情备好抢救药品及器材。如需手术,积极做好术前准备和术后护理。十四、健康教育1、指导患者进食高热量、高蛋白、丰富维生素饮食,促进损伤恢复。2、交待肋骨骨折患者3个月后复查X片,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 第三节 脓胸一、按普通胸外科疾病一般护理常规。二、评估患者有无急慢性感染病史。三、评估患者营养状况,有无全身乏力、长期低热、消瘦、贫血、低蛋白

44、血症病史,有无杵状指、咳脓痰等,有无胸痛、胸闷、气促、咳嗽、咳痰、呼吸急促等。四、了解患者血常规、白细胞计数及中性粒细胞是否增高等。五、了解患者对疾病和手术的认识,有无不良的心理反应。六、术前患者取患侧卧位。脓胸行胸廓成形手术后,取术侧向下卧位,用厚棉垫、胸带加压包扎或加沙袋13kg压迫。协助患者定时翻身和肢体活动,保持皮肤清洁,预防压疮。七、提供高蛋白、高热量和丰富维生素饮食。八、术后严密观察生命体征,有无胸痛、胸闷、气促、咳嗽、咳痰、呼吸急促等。一旦发现术后有出血的表现,立即通知医师,遵医嘱做好快速止血、输血等处理。必要时作好再次开胸止血术准备。九、有呼吸困难者,给予吸氧。十、胸腔闭式引流

45、者按胸腔闭式引流护理常规。十一、指导患者胸廓成形术后进行康复功能锻炼。鼓励患者咳嗽、深呼吸(有支气管胸膜瘘者除外),恢复肺功能。坚持采取上直立姿势,练习头部前后左右回转运动、上半身前屈运动及左右弯曲运动。十二、做好心理护理,尤其是对反复胸腔穿刺者,应给予精神支持,作好解释。十三、健康教育1、指导患者进食高蛋白、高热量和丰富维生素饮食,促进早日康复。2、指导患者出院后继续进行术后康复锻炼。第四节 肺叶切除一、按普通胸外科疾病一般护理常规。二、评价患者有无吸烟史、吸烟时间和数量;家族中有无类似病史。三、评估患者全身营养状况,有无体重减轻、贫血、低蛋白血症;肺部疾病表现,如发热、咳嗽、咳痰及痰的量和性状;有无咯血、咯血量和次数;有无放射痛、牵涉痛;有无呼吸困难、发绀、杵状指等。四、了解患者X线胸片、CT、MRI等检查结果。五、评估患者对疾病和手术的认识以及心理状态。六、术前护理1、给予患者高蛋白、高热量及高维生素饮食,纠正营养不良和水、电解质紊乱。2、评估患者病情变化,观察有无发热、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难、发绀等。3、遵医嘱给予支气管扩张剂、祛痰剂等药物,以改善呼吸状况。若痰液黏稠不易咳出者,可行雾化吸入。4、遵医嘱做好术前准备。劝告患者戒烟,保持呼吸道通畅。5、指导患者术后康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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