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呢公务卡使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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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手册 XXXX财政局一、规章制度XXXX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人民政府办公室)X政办【2011】121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堵塞单位财务管理漏洞,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财务报销流程,决定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实行公务支出刷卡消费。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XX中心支行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X财库20071251)、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X财库201080号)

2、及XXXX财政局、人民银行XXXX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州本级公务卡改革试点的通知(西政财库字2010363号)文件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公务卡改革的重大意义公务卡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提高预算单位财政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财务监控,规范公务消费,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的行为普遍存在,这既不利于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也不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同时容易诱发虚假报销、贪污挪用等腐败行为。以公务卡结算方式取代现金结算方式,实现支付信息电子化,不仅方便了日常小额公务支付,而且财政部门能够将公务支出信息统一纳入财政

3、动态监控范围,预算单位也可以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有效堵塞各种管理漏洞,遏制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公务卡的推广应用能进一步扩大银行卡的消费主体,拓展银行卡的支付空间,提升商业银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管,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要有利于完善国库单一

4、账户体系。推行公务卡制度,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单位零余额帐户向公务卡直接划款,不能另行设立中间实有资金帐户转拨资金。2、要有利于加强财政财务监控。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创新,实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的监督审核,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预算执行。3、要有利于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公务卡改革充分考虑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工作实际,不给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增加过多的工作量,并且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手段和信息系统,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预算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4、要有利于分步实施。要按照先一级预算单位、后二级预算单位的改革原则扎实有效推进。三、改革的主要

5、内容按照上述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公务卡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汇总,财政监控报支”的操作程序。(一)公务卡概念与适用范围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以及原使用转帐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租赁费、咨询费等。 (二)公务卡开立与法律责任由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人员向发卡行申办。个人卡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由职工个人持卡并承担相

6、应法律责任。(三)公务卡使用与报销持卡人从事公务活动,在公务卡消费的授信额度内刷卡消费,取得相应的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单位财务部门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系统对刷卡消费凭证和发票进行查验、核对,审核汇总,7天内按程序向公务卡办理划款手续。(四)公务卡用卡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为保证公务消费信息安全,我市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公务卡享受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条件。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在试点期间内,厅级干部透支额度原则上不突破3万元,处级干部不突破2万元, 其它干部不突破1万元。(五)公务卡代理银行为便于管理和操作

7、,代理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各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财政部门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预算单位要与本单位发卡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六)公务卡发卡对象和申办程序公务卡发卡对象为市级预算单位在职在编公务人员,从规范管理,方便工作的角度,建议单位职工开设公务卡。具体人员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人员按照银行信用卡申办程序向发卡行申办。(七)公务卡适用范围内的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采购等3万元以下的小额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在职职工进行公务消费时,凡可以刷卡消费

8、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在规定的免息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报销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八)规范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预算单位在职职工进行公务消费,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报销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申请报销。单位财务部门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获取消费信息,对报销事项、报销金额进行审核,对合规事项予以报销,资金直接转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九)使用统一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公务卡管理系统统

9、一使用省财政厅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十)加强预算单位现金管理实施公务卡改革后,预算单位公务消费要逐步减少现金预借。预算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现金借款,加强现金管理。四、各部门职责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合力推进这项改革。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管理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对代理银行进行考评,并对公务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等。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共

10、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加强对发卡行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发卡行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单位在职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督促持卡人及时报销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审核汇总相关消费信息,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发卡行进行对账;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配合发卡银行做好公务卡信息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合理布放和扩大POS机布设范围,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及时

11、、准确、保密地为财政部门传送所发放的公务卡消费信息;为单位在职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挂失、注销等业务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服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接受财政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五、实施步骤我市推行公务卡制度采取 “先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不断深化”的实施步骤。(一)试点准备阶段。主要是完成我市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安装与我市国库集中

12、支付系统相衔接匹配的公务卡管理软件。(二)试点完善阶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下半年选择市属一级预算单位率先进行公务卡改革的试点工作,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优化公务卡管理系统。(三)全面推开阶段。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2年市属二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六、配套措施和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财政税收管理能力,促进廉政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公务卡实施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实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财政、人行、审计、监察、劳

13、动人事部门组成的推行公务卡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此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搞好沟通,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多部门分工协作,高效运作的良好机制。(二)搞好宣传培训。各部门要更新思想观念,大力提倡个人刷卡消费,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公务卡推行宣传工作,为公务卡推行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工作,务必使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公务卡的各项管理制度,使持卡人能全面了解、正确使用公务卡。(三)健全管理制度。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要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作保证。市财政局和人行XXXX支行主要制定XXXX行政事

14、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四)改善用卡环境。人民银行、各代理银行要加大力度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提高公务支出集中领域和地区特约商户普及率,加大POS机具的布放力度,改善公务卡刷卡网络系统,为推行公务卡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五)完善信息网络。推行公务卡制度,需要现代信息技术作支撑,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务卡制度的总体目标,加快应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建立银联刷卡信息与财政“国库支付系统”信息的无缝连接,满足预算单位的数据查询、会计审核、资金清算、统计汇总、报表编制等需求。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数据导入财政国库资金动

15、态系统,保证信息的实时反映、资金及时清算和动态监控,确保公务卡交易信息传送的及时、方便和准确。X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X政财字20116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XXXX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X政办20076号)和X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X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2011121号),参照XX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X财库字20071419号)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

16、973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以下统称“持卡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购置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经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XXXX支行核准,并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公务卡发卡资X的代理银行。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第五条市财政局要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结算委托代理协议(详见附件2),明确双方

17、职责和义务。预算单位要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发卡行签订具体服务协议,明确公务卡额度管理、优惠服务措施等事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六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以下统称“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第七条公务卡的使用应遵循先消费、后付款的原则,持卡人刷卡消费取得相关凭据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还款手续。第二章公务卡开立与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

18、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选择的发卡行的要求,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发卡行提供),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二)单位财务部门对工作人员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发卡行;(三)发卡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开卡申请资料并办理开卡手续;(四)发卡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工作人员或委托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发给工作人员。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

19、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条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存款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二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不超过3万元、不少于0.5万元。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

20、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本单位人员的信用额度,在试点期间内,厅级干部信用额度原则上不突破3万元,处级干部不突破2万元, 其它干部不突破1万元。在执行中,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前须经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持卡人。第十三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遗失应及时挂失。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书面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

21、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五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公务卡支出管理第十六条使用公务卡结算,应在规定的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并须取得发票和POS小票等合法凭证。第十七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月透支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

22、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的5日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发票和签字的POS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申请报销。发票和签字的POS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23、,预算单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第二十三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代理行向发卡行转款,由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

24、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第二十四条“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编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第二十五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第二十六条“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

25、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第二十七条代理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或发卡行,也可按持卡人要求将资金支付到借记卡账户。第二十八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第二十九条发卡行应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第三十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

26、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XXXX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X政财字2009452号)等规定执行。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

27、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XXXX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XXXX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

28、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二)与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三)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四)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

29、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五)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三十六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二)按照与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

30、卡接口,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发卡行与公务卡支持平台接口和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第三十七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并按要求设定密码,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不设定密码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和责任。(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

31、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三十八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单位确需使用现金支付业务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预借、支付和报销手续。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X尔木支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尔木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尔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尔木分行附件2公务卡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公务卡结算委托代理协议甲方:XXXX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各代理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X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

33、2011121号)和X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X政财字2011650号)的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第二条甲方的职责和义务(一)按照公务卡结算的要求,拓展财政国库支付系统的功能,不断完善公务卡管理系统,实现国库支付系统与银行系统的互联互通。(二)加强对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培训、指导、管理与监督,督促预算单位按规定对公务卡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三)保证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及时进行资金清算。(四)对乙方代理的公务卡结算业务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提出改进意

34、见。第三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一)达到以下业务要求:1、支持银联标准卡。2、开发公务卡系统接口,实现银行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互联互通。3、公务卡透支额度为0.5-3万元。乙方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和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的书面证明给予公务卡持卡人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4、具备直接向公务卡账户还款和向公务卡关联的借记卡账户还款两种方式。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乙方应于最后还款日之前自动将款项从借记卡账户划至关联的公务卡账户。5、根据“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6、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应于第2个工作日上午与预

35、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的,须及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7、在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信息,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二)达到以下服务要求:1、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存款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2、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允许1次免费补卡。3、公务卡密码统一设定为“密码+签名”的双认证方式。4、对刷卡消费、余额变动信息、还款到期日前5日提醒等,为持卡人提供手机短信及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并按月与持卡人对账。

36、5、对持卡人申请临时调高透支额度的,应在符合信用卡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及时办理。6、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7、在金融政策范围内为公务卡持卡人员提供最优惠的服务。(三)按规定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甲方备案。(四)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向持卡人提供完整的公务卡消费信息。(五)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未经甲方和预算单位授权同意,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有关公务消费信息。(六)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管理,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为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第四条代理业务手续费(一)甲方不负责乙方代理公务卡结算

37、业务所发生的费用。(二)甲方将乙方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范围,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与计付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手续费挂钩。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二)因乙方过错导致财政资金错划、漏划、误划或者故意不执行、延迟执行甲方委托事项,给甲方、预算单位以及持卡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委托事项。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三)乙方违反与预算单位签定的服务协议,或者不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承诺的,预算单位可

38、以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结算业务。(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五)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六条协议生效与终止(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11年 月 日起到2012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续签事宜。(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政策变化,出现协议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况,甲乙双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三)本

39、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结清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四)甲乙双方如遇纠纷,应本着互相信任与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第七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XXXX财政局(公章)乙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5日 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

40、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

41、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八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

42、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

43、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X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X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三)内部

44、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X的测试报告;(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

45、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

46、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47、:(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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