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证据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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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规则,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又称证明规则,是指有关刑事证据的收集、运用、判断和确认等活动应遵循的法律规则,二、外国刑事证据规则,(一)取证规则证人资格规则证言特免权规则强制出庭作证规则宣誓作证规则自愿供述规则特权规则,(二)采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被告人自白(三)查证规则司法认知规则推定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四)定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概念 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二、产生和发展 最初是美国所首先倡导并确立 1、1886年的博德诉合众国一案,最初确立了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直到1914年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作出以前,联邦官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依然在联邦刑事程序中并不被排除;3、1914年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当时并不能适用于各州的诉讼程序,只要非法证据是由州执法部门所获取的,联邦法庭仍然会承认该证据的效力,即“银盘理论”;,4、1960年埃尔金诉合众国一案,法庭推翻了“银盘理论”;5、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正式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中。6、1966年米兰达一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全确立并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理论基础(一)虚伪排除理论。此理论认为,出于强暴、威胁、利诱等不当或不合法

3、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因虚伪成分多,阻碍真实发现的危险性大,因而应当予以排除。(二)人权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采取非法的手段所收集的证据,由于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为了保障人权,应当予以排除。(三)违法控制理论。该理论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不是为了排除虚伪,也不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人权,而是为了保障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贯彻正当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是为了抑制违法取证行为,以保证司法活动的纯洁性。,三、排除范围(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要求一律予以排除(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有三种方式:1、全部排除:意大利、俄罗斯 2、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美国 3、有法官裁量

4、排除:英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三)“毒树之果”的排除“毒树”指违法收集的证据;“毒树之果”指以毒树为线索进一步获得的证据。美国采用此理论。,美国的例外:(1)稀释原则。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那么就会稀释证据本身的违法性,从而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2)“必然发现”原则:即警察通过违宪所获得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即使通过合法的侦查行为也必然能够发现,则该事实仍然能够为法庭所采纳。(3)“独立来源”原则。即警察通过违宪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如果并不是必然无法得到的,如果警察能够证明该事实还可以通过与违反搜查、扣押行为

5、不相联系的独立的来源得到,那这一事实仍然可以被法庭所采纳。(4)善意原则。即如果警察是善意地侵犯被告人权利,则其所获得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采用。,四、我国的有关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2、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

6、犯罪的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一)含义 所谓传闻证据,是指在法庭审理中,经过他人转述(包括他人陈述和出示书面证言)并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某种意思表示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传闻证据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口头陈述二是书面材料:如书面证言三是表述性行为:代替的表述性行为也可能成为传闻。点头和摇头等表示肯定和否定的表示性行为。2、传闻证据是在本次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也就是说陈述在对一件事项作表示时是在这次法庭之外的行为。即使陈述者能够到法庭作证,如果其作证的内容是他以前的陈述,也可能存在传闻证据问题。3、传闻证据的提出是

7、为了向法庭提供用以证明待证事项,如果不是为了这个目的,就无所谓传闻证据,因为它并没有准备当证据使用。,(二)传闻证据特点 根据传闻证据的含义,作为传闻证据的陈述具有一下特点:1、至少涉及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甲),一个是在庭审期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或宣读书面证言的人(乙)。2、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陈述主体甲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以外对乙所作的陈述,一个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人乙在审判程序中向法庭所在的陈述或者宣读书面证言。,3、传闻证据有缺陷。诉讼对方可以反对采纳传闻证据。如果确认是“传闻证据”,并且不属于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就可以将其排除,而不再查证其真实性。4、传闻

8、证据的证据效力存在差异。有些传闻证据虽属传闻,但仍然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不影响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比如英美中证据法和判例中所确立的传闻规则例外所确立的传闻证据;而有些传闻证据的证据效力却相当弱,以至于将其予以排除。,二、传闻证据规则概述(一)传闻证据规则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s),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无效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之一。所谓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指陈述人在法庭外所作传闻证据,除法律规定例外情形外,一律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二)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规则的理由 第一

9、,传闻证据存在着复述不准确或伪造的可能。第二,传闻证据是未经宣誓提出的,又不受交叉询问,因此不可靠,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排除传闻证据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在于此种真实性是否能够在程序中表现于外并得到证明。第三,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前之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陈述,因而不能获取陈述人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诉讼价值 其一,传闻证据规则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当庭质证、交叉询问是对抗式审判制

10、度所不可缺少的诉讼环节,也是当事人有效行使质证权的重要表现,要当庭质证,就必须保障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排除传闻证据。其二,传闻证据是有利于案件裁判的准确性。传闻证据有其先天性弱点,限制了其证据效力,因而有利于案件的准确处理,从而达到公开公正处理案件的目的。其三,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诉讼公开、平等和诉讼民主等价值的实现。传闻证据规则为当事人的对抗和角逐提供公平的条件,使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的对抗和角逐过程中逐步被显示出来。同时,传闻证据规则能增加法庭审判的公开性,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因而说传闻证据规则对于民主。公正等诉讼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比较1、英国传闻证据规

11、则内容:首先,英国传闻证据规则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主要适用于几个方面:(一)明示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和行为手势或身体姿势所作陈述。(二)默示的陈述。庭外陈述除了明示陈述,还包括默示陈述。所谓默示陈述,即指无直接和明确主张的意思表示,但能够通过推理方式,从中得出一种主张。传闻规则能否适用于默示的陈述(无论该事实肯定,是否由口头、书面或者行为作出),是传闻规则适用中最具有争论的问题。,其次,英国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在确立传闻证据一般原则的同时,也确立了许多例外。当然确立这些例外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circumstantial guarantee lf trustw

12、orthiness),即传闻证据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当事人的反询问,也不致于将造成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后果;其二是具有“必要性”(necessity),即在客观上存在着无法对原始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情形,因而不得已而使用传闻证据,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本能的陈述(spontaneous statement);(2)同步陈述者的生理或身体状况(contemporaneous physical condition);(3)当前意图(present intention);(4)伴随动作的陈述(statement accompanying an act);(5)死者的生前陈述

13、,包括临终陈述(dying declarations)、违背自己利益的陈述(declarations against interest)、履行义务时的陈述(declaration in the course of duty)、关于血亲或姻亲的陈述(declarations as to pedigree)、关于公共或集体权利的陈述(declarations as to public or general rights);(6)非正式自认(informal admission);(7)在先前诉讼中提供的证据;(8)公共文书和记录(public documents and records)等等。,2

14、、美国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归纳分为两类:附条件的例外和无条件的例外。所谓无条件的例外,是指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为证据。其实质是从立法上正式承认了此类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所谓附条件的例外,是指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的传闻证据。此类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有条件的,决定于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能否出庭作证。如果其能够出庭作证,传闻证据就不具有可采性;如果其不能出庭作证,该项传闻证据则具可采性。,具体包括:(1)陈述者在事发当时或时隔不久作出的关于该事件的陈述;(2)陈述者就令人吃惊的事件在极度兴奋或受刺激的状态

15、中所作的陈述;(3)陈述者就自己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身体状态(如意图、打算、动机、内心情感、疼痛或身体健康等)的陈述;(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所作的陈述;(5)证人亲身经历但已不能充分回忆时,其记忆犹新时所作的记录;属于商业、协会等日常业务活动的记录档案;(5)公共机构或公务员依其法定职责就其进行的活动或观察的情况所作的记录、报告等;关于出生、死亡、婚姻等重要统计资料,商业和科学出版物,结婚证书,学术论文,碑铭墓刻,有罪判决,关于在家系中的名分,关于品格的名声等,所谓“不能出庭作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陈述人享有免予作证的特权并拒绝作证的;(2)陈述人虽无免予作证特权,但宁愿受处罚

16、亦不作证的;(3)陈述人由于死亡,或患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或健康状况不佳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的;(4)陈述人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已记不清的;(5)通过传票或其他合理手段无法通知陈述者出庭作证的。在陈述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下列证据不适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词;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1、法国和德国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阶段适用的重要原则,起源于德国世纪的立法改革。直接、言词原则的引入,是为了去除侦查的法官及审判的法官进行书面审理程序(邮递传送卷宗)所带来的重大缺失。因此,直接、言词原则是为克服书面审理程序所带来的弊端

17、而确立的。根据该原则,包括证人在内的所有证据必须在诉讼双方及法庭的参与下当庭进行调查,否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例如,在法国,即使在初步调查或预审期间已经听取过该证人的证言,在法庭审理阶段仍然应当当庭听取其口头证言。很长一段时间,该要求只适用于重罪法庭。,2、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刑事诉讼法在直接言辞原则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传闻证据规则也随之传入日本。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20条第1款规定:除了同法第321条至328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以外,“不得在公审期日以书面材料代替陈述或者将以他人在公审期日外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作为证据。”据此,无论是书面形式的传闻证据(陈述书、

18、陈述笔路)、还是口头形式的传闻证据(口头转述他人的陈述),原则上不得在公审程序中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传闻法则不适用于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命令程序和交通案件即决审判程序,以期减轻诉讼关系人的负担,迅速处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但在简易公审程序中,当事人或辩护人声明不得用作证据的传闻证据,仍需要遵守传闻法则。,两大法系对传闻证据规则有关规定的比较 1、相同点 首先,都是为了实现公正诉讼价值的需要。保障被告人与反对他的证人对质,使其受到公正审判,是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共同的理念基础之一。其次,都是为了发现案件真实的需要。,(二)不

19、同点 首先,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注重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并为此强调法官在发现实体真实方面的职权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证据理论特别强调证据材料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作用和法官调查证据的亲历性及言词调查方式,而不是强调证据进入法庭调查的资格。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强调控辩双方在推动诉讼进行方面的作用和为双方提供公平的程序。审理中,起诉方(检察官或者起诉律师)和辩护方(主要是辩护律师)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依次进行举证,按交叉询问程序对证人进行询问。控辨双方随时可就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提出异议,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当即作出裁断。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为了避免陈述者不出庭而影响控辨双方的质证权。,其次,二者内涵的侧重点不同。传闻证据规则是规范“陈述”证据的适格性问题,禁止传闻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从传闻证据本身的适格性出发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并不直接规范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直接、言词原则更侧重于对法官行为的规范。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具体规范法官审判行为的原则,要求法官的审判行为必须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对证据的调查应由法官亲自在法庭上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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