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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修编概况(原文略)一、 规范修编的历史回顾1、03规范2、08规范二、13规范形式上的重大变化1、 分为1+9册2、 增加专业工程,合并房建及装饰三、13规范修编的原则1、 依法的原则:法律依据详述。2、 责权对等的原则:将发承包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3、 公平交易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4、 可操作性的原则:未局限于点到为止,很多问题详细分析,具体到操作层面,如工程量增减等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5、 从约原则:增加了合同签订的章节,将合同置于计价的重要一环。四、13规范的特点1、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确立2、适用范围的扩大:专业范围和计价方式范围。3、强化了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2、4、提高了对风险问题的关注,设置1节专门规定。5、详细研究、分析、规定了不同合同价款调整的操作方法。6、全面总结了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7、细化了、规范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单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五、宣贯辅导材料细致完整,分析深入,不论作为专业指导还是学术参考极具价值。第二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相当于08规范的正文部分,规定了计价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基本程序、方法和原则。计价规范包含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到竣工结算与支付的各个环节,也包含合同价款的调整、争议的处理、造价鉴定、计价资料的要求等问题,总体上是按基本建设程序中的计价活动先后顺序编排的。与计价规范对应的就是计量
3、规范。1 总 则【概述】 规范的第一章“总则”,通常从整体上叙述有关本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本规范总则共7条,与“08规范”相比,总条文数减少1条。具体为:原1.0.3、1.0.4移入本规范第三章,改为3.1.1、3.1.2;减少1条(1.0.8),原因是“08规范”附录已改为国家计量规范;增加1条为1.0.5条;原4.1.1移入本章改为1.0.3条。【条文】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4、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08条文】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要点说明】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与“08规范”相比,将“工程量清单”改为“计价文件”,其目的正如本规范第3.1.3条定义的“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
5、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条款。【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08条文】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一,与1.0.1条的修改和第3.1.3条的增设相对应,不分何种计价方式,都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工程建设
6、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具有分阶段计价的特点,不同阶段的计价要求也是有区别的。第三,建设工程进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发承包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将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本条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使其与建设工程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有所区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而发生纠纷。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
7、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条文】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08条文】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本条与“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理由同前。实质上,在此阶段进行计价活动,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均可划分为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详见图1。【条
8、文】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08条文】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本条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等”。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
9、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2. 仿古建筑工程3.通用安装工程4.市政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6.矿山工程7.构筑物工程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9.爆破工程1.人工费2.材料费3.施工机具使用费4.企业管理费5.利润分部分项工程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二次搬运费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6工
10、程定位复测费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8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9脚手架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1.暂列金额2.计日工3.总承包服务费其他项目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1.社会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规费税金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图1根据上述规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所有的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均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条文】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
11、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本规范第1.0.4条相呼应,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条文】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08条文】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理由同前。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
12、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条文】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08条文】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理由同前,除应遵
13、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概述】 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名词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本规范术语共计52条,与“08规范”相比,新增29条;改变术语名称1条,“合同价”改为“签约合同价”。【条文】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08条文】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要点说明】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专用名词
14、,它表示的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在“08规范”此条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调整,使其定义更为准确。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条文】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要点说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新增名词。顾名思义,是招标阶段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条文】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5、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要点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新增名词。表示的是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明价格,并被招标人接受,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条文】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要点说明】“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是新增名词。“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
16、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条文】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08条文】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要点说明】 “措施项目”与“08规范”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是相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合同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
17、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的总称。【条文】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08条文】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要点说明】 本条依据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定义,由于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不只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同时对措施项目名称也进行了编码,使其更加完善,以方便使用,因此,新的定义增加了措施项目。项目编码仍与“08规范”保持一致,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
18、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条文】2.0.7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08条文】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要点说明】 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地组建综合单价。【条文】2.0.8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08条文】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
19、、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要点说明】 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8规范”相比,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修改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更为准确,如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总价项目;其他项目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等无量可计,但总价的构成与综合单价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也更为清晰;二是增加了工程设备费。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
20、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问题。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条文】2.0.9 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要点说明】“风险费用”是新增名词,指隐含(而非明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用于化解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计价风险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费用。【条文】2.0.10 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
21、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要点说明】“工程成本”是新增名词。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构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工程的工程成本。【条文】2.0.11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应当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方式)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
22、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 “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条文】2.0.12 总价合同(派生或补充方式,有条件限制)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 “总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
23、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条文】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实践中典型的
24、案例并不多)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词,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定额计价加协商调整条款
25、的合同可以认为是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变化形式)【条文】2.0.14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信息”是新增名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测算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条文】2.
26、0.15 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指数”是新增名词,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主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条文】2.0.16 工程变更(包含的内容很丰富)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
27、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要点说明】 “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条文】2.0.17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
28、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要点说明】“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条文】2.0.18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08条文】 2.0.6 暂列金
29、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要点说明】 “暂列金额”与“08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
30、证确认的费用;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条文】2.0.19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08条文】 2.0.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要点说明】 “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
31、、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条文】2.0.20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08条文】 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要点说明】 本条对“计日工”作了适当修改,将“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修改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这样修改,更为清晰和全面。“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
32、价确定,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条文】2.0.21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08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要点说明】 “总承包服务费”与“08规范”该定义相比,文字作了适当调整,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
33、。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2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条文】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要点说明】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新增名词。是按照原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将环境保护费、文明
34、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一在一起的命名。【条文】2.0.23 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08条文】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要点说明】 “索赔”新增了“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内容,使该定义更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
35、据。本条的“索赔”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条文】2.0.24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08条文】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要点说明】 “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有的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条文
36、】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要点说明】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新增名词,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条文】2.0.26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要点说明】“误期赔偿费”是新增名词,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条文】2.0.27 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
37、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要点说明】“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词,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条文】2.0.28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38、装置。【要点说明】 “工程设备”是新增名词。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条文】2.0.29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要点说明】 “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义,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
39、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条文】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要点说明】 “质量保证金”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定义。【条文】2.0.31 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要点
40、说明】 “费用”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开支,在索赔中经常使用。【条文】2.0.32 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要点说明】 “利润”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工程以后获得的盈利。【条文】2.0.33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08条文】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要点说明】 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
41、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标准,也是施工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条文】2.0.34 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08条文】 2.0.13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要点说明】 本规范对“08规范”该定义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企业必须缴纳”,使之更加明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
42、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条文】2.0.35 税金国家税法规
43、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8条文】 2.0.14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要点说明】 “税金”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的总称。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条文】2.0.36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44、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08条文】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要点说明】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条文】2.0.37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08条文】 2.0.16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要点说明】 “承包人”是指被
45、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条文】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08条文】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
46、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条文】2.0.39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08条文】 2.0.17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条文】2.0.40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08条文】 2.0.18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要点说明】 “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