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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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市、县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着力打造“三大引擎”战略及500亿级工业园区目标,加快推动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充分发挥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工业范围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使用原则、范围及方式第三条使用原则(一)遵循“统一管理、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二)创新优

2、先原则。以“延链、补链、强链”型项目为主,促进全县产业链优化升级。(三)经济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对入驻县的龙头带动及产业配套项目、提升承载能力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大力支持就业明显和税收增加明显的项目。第四条使用范围(一)支持现代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建材、医药食品加工等重点产业项目。(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中符合以上产业投向项目的用地、厂房租金、税收、基础设施(含装修装饰、场平等)优惠政策兑现。(S)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型企业发展,鼓励中小型企业上规上市。(四)落实省市政策县级应匹配资金。(五)经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支出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使用方式(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

3、目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的扶持额度,根据年度投资强度、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核定补助。(二)以奖代补。对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三)资金扶持。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支出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县登记注册、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县工业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双方签定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S)已与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4、四)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五)经县委、县政府确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产业规划目标、申请资金额度及用途等情况);(二)县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S)与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及法人征信报告、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第三方评定的投资工程量核算报告、纳税证明等基础资料。(五)项目合规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环评、用地等);(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章申报审核程序第八条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经开区、县工信

5、局负责受理并对企业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第九条由经开区、县工信局组织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通过初审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第十条对会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按照“谁受理、谁管理的原则,由经开区、县工信局负责对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获扶持企业需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按要求向经开区、县工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经开区、县工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获得扶持企业收到工业发展资金后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

6、、专款专用、单独管理。第十三条对擅自更改或因故终止实施的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一经发现,由经开区、县工信局追回资金,并在此后3年内不再将其列入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核减、停发或收回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自行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由经开区和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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