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油库储的罐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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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有限公司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油库-xx发包方:xx市xx有限公司承包方:xxxx二零零七年十二月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9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9一、通用条件9二、专用条件36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49合同附件一:工作范围与技术要求50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单和合同计价表51合同附件三:保密协议52合同附件四: HSE协议书.55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协议62合同附件六: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64合同附件七:合同价款支付程序66合同附件八:对承包方项目控制要求81合同附件九:对承包方计划与进度要求89合同附件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xx1合同附件十一:发

2、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交付计划xx2合同附件十二:设备材料供货范围及到场计划xx3合同附件十三:急救设施与服务之免责协议xx4合同附件十四:履约保函格式xx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方:xx市xx有限公司承包方:本协议书于xx年 月 日由xx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方”)为另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xx省xx市签署。鉴于发包方愿意将油库项目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交由承包方实施,并已接受了承包方提交的关于实施和完成这些工程及修

3、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投标文件,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市xx有限公司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工程地点:xx省xx市xx镇xxxx工程内容:油库项目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包括:(一)、xx座储罐完整的制作与安装工程:a)3座甲醇储罐(1座5000m3、1座xx000m3、1座20000 m3 );(b)7座汽柴油储罐(5座xx000 m3、2座20000 m3);(二)、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汽柴油及甲醇的工艺管道、设备(但不包括码头至厂区主管廊001/41段的,也不包括2#泵棚泵出口管线以外的工程);)安装工程;(三)、(一)、(二)工程内容中的库区防雷工程、工艺管道防雷以

4、及静电接地工程;(四)、xx座储罐及(二)工程内容中的工艺管道及防腐工程;(五)、库区污油(水)管道入口至污水处理装置进口、以及从污水处理装置出口至污水排放地点的工艺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详情见施工图纸);(六)、除上述工程内容以外,也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安装工程;(七)、除上述工程内容以外,也包括xx座储罐、工艺管道及设备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但不包括码头至厂区主管廊001/41段的,也不包括2#泵棚泵出口管线以外的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初步设计确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界面,在此范围和界面内的所有工程量,包括油库储罐制作与

5、安装工程的制作、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保修等直至交工验收的所有一切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以发包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本合同的竣工日期指的是交工验收合格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及支付5.1 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该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单列部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合同价款组成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和合同计价表。5.2 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具体按通用条件第

6、11条和专用条件第xx条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条件向承包方支付相关的合同款项。5.3 发票发票摘要标明:油库项目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抬头:xx市xx有限公司。合同号:油库-/xx-xx 。合同名称:油库项目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5.4 承包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发包方应将合同款项以人民币汇至承包方的以下帐号:开户银行:【 】帐 号:【 】收 款 人:【 】备 注:【 】费六、履约保函合同签订后二十(20)日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xx%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九十(90)。保函的格式见附件。七、质保金、HSE保证金详见专用条件第xx条的规定。HSE保证金将在

7、工程结算后清退,质保金将在质保期结束后清退。八、违约金详见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等);以时间后者效力优先);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本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附件视为专用条件);5)本合同通用条件;6)发包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澄清、答疑、修改和补充);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工程报价单或专用条件约定的其它文件;xx)承包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指经发包方认可并接受的部分)。十一、联系人发包方联系

8、人技术联系人:姓 名:xx职 务:xx市xx有限公司工程部 地 址:xx省xx市xxxx邮 编:xx电 话:xx-xxxx23xx传 真:xx-xx3xx电 邮:xx商务联系人:姓 名:xx职 务:xx市xx有限公司采购部 地 址:xx省xx市xx镇邮 编:xx电 话:xx-xxxx9传 真:xx-xx3xx电 邮:xxxx承包方联系人:姓 名:职 务: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电 邮:十二、承诺鉴于发包方将按上文所述付款给承包方,因此承包方特此立约:承包方保证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施工工作及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果发包方认为承包方的资源不能满足

9、本合同项目的需要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施工任务,影响整个项目的建设进度时,发包方有权随时调整承包方的承包范围直至终止合同。鉴于承包方将承担上述工程的实施、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因此发包方特此立约:发包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以及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项。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管辖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xx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

10、同生效日以签订日期在后的为准。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第 48 页 共 106 页(此页无内容)发 包 方名称:授权代表:职务签字:日期:(公章)地址:xx市xx有限公司xx董事长xx省xx市xx镇xxxx承 包 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职务签字:日期:(公章)地址: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一、通用条件1. 概述1.1 定义除在合同中另有特别的明确规定外,本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专用条件(合同附件视为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发包方招标文件及其附

11、件;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澄清、答疑、修改和补充资料) 等。1.1.2 通用条件: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而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3 专用条件: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件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4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1.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1.6 发包方: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这里指xx市xx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12、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出现的“招标人”、“发包方”、“发包单位”、“发包方”、 “业主”、“甲方”均指发包方。1.1.7 投标文件:指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而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1.8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1.1.9 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xx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1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指定的、并书面通知承包方的履行本合同的

13、代表。1.1.xx 合同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4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16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强制力量。1.1.17 合同条款:结合具体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合同。1.1.1

14、8 项目:指的是xx市xx有限公司油库项目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1.1.19 合同工作:指的是为实施xx市xx有限公司油库项目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而进行的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1.1.20 承包方: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出现的“投标人”、“承包人”、“承包单位”、“承包方”、“乙方”均指承包方。1.1.21 承包方代表:指承包方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方的代表。1.1.22 分包方:指被发包方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

15、,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项目现场或“现场”或“工地”: 系指“项目”建设所在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境内xx市xxxxxx。1.1.24 质保期:工程验收合格并且领取了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承包方按照约定移交工程后一年为质保期,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1.25 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6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1.1.27 项目经理:

16、指承包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28 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29 开工日期: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或按发包方的通知,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30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1.31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方实质上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1.1.32 施工机械:指承包方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

17、,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1.33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5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1.36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3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18、,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39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并由发包方组织工程验收单位进行了是否合格的检验。合格的由发包方、承包方、设计方、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签字、盖章书面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并由承包方提供工程验收必备资料给发包方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在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签订保修协议后,办理结算(本工程竣工验收指油库项目油库储罐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的交工验收合格)。1.1.40 最终完工证书:系指承包方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并在质保期终止后由发包方签发的证书。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清或互相矛

19、盾之处,应按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十条所列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解释,以所列顺序在前的文件的规定优先。1.2.2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合同工作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16条“争议与索赔”约定的办法解决。1.3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1.3.1 合同文件应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1.3.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的管辖,并按其解释执行。本合同工程中必须使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外标准、规范,或

20、专用条件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1.4 图纸1.4.1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件中提出特殊保密要求,该特殊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的特殊保密范围内履行该特殊保密义务,其他保密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4.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1.4.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

21、.5 往来文件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批准书、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双方的往来文件均以工程师签收为准,工程师未签收的,还可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至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公司地址或公司登记地址及其联系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1.6 设计及施工文件的使用及所有权由承包方或以承包方名义编制的合同工作有关的文件(如施工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计划、程序文件等),就当事双方而言,应属发包方的财产,发包方有权自由处置该成果。发包方因本工程的施工、竣工、运行、维护、更改、调整及返修等的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包括对其

22、修改和使用修改成果)。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或其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任何无关第三方。1.7 承包方使用发包方的文件由发包方或其代表发给承包方的发包方要求、图纸或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仍应是发包方的财产。承包方因本合同的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除本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无关方。1.8 保密承包方应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视为保密事项,但因承包方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而必须公开的事项除外。未经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在任何专业性报纸、杂志上、技术论文中或其他场合,发表、准许发表或透露本合同的任何细节。如因承

23、包方的原因泄露了以上的文件、资料等信息,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发包方带来的所有损失。2. 双方责任和工作2.1 发包方责任和工作2.1.1 发包方应尊重承包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合同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2.1.2 按时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合同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施工图纸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效性负责。2.1.3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1.4 负责对外协调的联系工作,并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运输、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有关设备等

24、(如需要)协议或合同。但与当地农民的关系协调工作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方提供协助。2.1.5 负责组织对承包方完成的合同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2.1.6 负责协调合同工作实施过程中以及现场配合建设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问题。2.1.7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以及支付追加合同价款。2.1.8 发包方任命发包方代表时,应明确所赋予发包方代表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发包方代表无权变更或免除本合同对承包方规定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2.1.9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

25、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畅通;2.1.xx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1.11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2.1.xx 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1.13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2.1.14 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2.1.15 发包方可根据工程需要将2.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事宜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1.16 发包方未能履行2.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

26、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2 承包方责任和工作2.2.1 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以及发包方要求实施合同工作,严格掌握合同工作标准,控制工程造价。2.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2.2.3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满足合同的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和向发包方移交工程。2.2.4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2.5

27、 承包方按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第2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合同工作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必备资料和城建档案存档必备资料,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合同工作的完整性和质量负责。2.2.6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合同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合同工作质量。2.2.7 承包方完成的合同工作经发包方和有关机构检验后,在原定工作范围内的必要整改,由承包方负责。2.2.8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件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采取合理的特殊措施保护的部

28、分或全部工程并由承包方承担该保管、保护的费用。2.2.9 按专用条件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2.2.xx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2.2.11 合同工作开始前,向发包方提交能够满足发包方进度目标要求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2.2.xx 根据发包方要求,定期向发包方提交合同工作进度报告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2.2.13 承包方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合同工作实施期间的有关服务工作以及其后的保修工作。2.2.14 承包方应依据合

29、同,接受发包方任命的发包方代表的检查。发包方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均不能变更或免除承包方的任何责任。2.2.15 承包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关键人员实施项目管理,并保证在施工期内,在没有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换任一关键人员。承包方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全心全意为本项目工作;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更换任何一个主要管理人员,否则承包方每更换一名主要管理人员,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支付人民币xx万元的违约金;若发包方认为某一主要管理人员不称职或出勤不到位,则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在限期内予以更换,承包方未

30、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更换的,应当向发包方支付人民币xx万元的违约金。 2.2.16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或监理人员发现承包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未能按照规定的技术参数执行与操作,第一次发现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将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将被驱除现场,并承担一切后果。承包方还应当向发包方支付人民币xx万元的违约金。2.2.17 承包方若未执行发包方现场技术管理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严重敷衍了事, 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方完成监理工程师指令达到令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满意为止。2.2.18 承包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合同文件、合同工作有关的资料、设备、材料清单及

31、技术规格书,一旦泄漏,发包方将追究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当支付人民币xx万元的违约金或者赔偿发包方损失。2.2.19 本合同不得转让、转包、分包。2.2.20 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2.2.21 承包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的相关损失。3. 工程师3.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3.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件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件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

32、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3.3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件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3.4 在未经事先书面通知并经发包方批准的情况下,承包方不得擅自撤出其现场组织机构图中指定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同时发包方对承包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有随时撤换的权利。3.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件第1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33、.6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任何权利与义务。3.7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3.8 工程撤销在任何情况下,发包方可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撤销全部或部分工程(即解除部分或者全部合同),该类撤销可视为无条件解约,但需要向承包方支付有关已完工程的合理费用,该费用不应包括撤销部分或者未执行部分的工程的预期利润和损失,也无需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4.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34、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4.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

35、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

36、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 项目经理 5.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件内写明。 5.2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

37、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4 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和告知更换的原因,并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5 发包方可以书面要求承包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承包方应当无条件在限期内予以更换,并不得因此提出额外或增加费用的要求或工期顺延的要求。6.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6.1 进度计划6.1.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

38、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且最终以工程师书面确认或修改的内容为准执行,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承包方在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时,必须及时调整网络计划和横道图,加强计划的动态管理,符合发包方的要求。6.1.2 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全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延期工期等要求。6.1.3 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进度控制计划及管理规定应按油

39、库项目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6.2 开工及延期开工6.2.1 承包方应当按照发包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发包方通知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6.2.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发包方通知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6.2.3 除在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可以延长工期外,其

40、它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之间的调整、设计变更、材料的调剂与代用、8小时内停水停电等误工均不构成延长工期的条件和理由。6.2.4 按照双方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图关键线路、工作横道图等),如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网络关键节点延误,发包方可酌情考虑工期顺延及其签证;如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网络关键节点延误,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6.3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41、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4.工期延误6.4.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并且工程量增加;(5) 不可抗力

42、;(6) 专用条件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6.4.2 承包方在上述6.4.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迟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6.5 工程竣工 6.5.1 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6.5.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6.5.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43、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6.6工期按照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第5条规定。7. 质量与检验 7.1 工程材料的质量和检验 7.1.1 工程材料的质量和检验按照合同第三部分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国家及行业规范和要求执行。7.2 工程质量7.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7.2.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7.3 检查和返工 7.3.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

44、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7.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3.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方必须提供检查检验的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时间及期间、必要的各种配合等。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7.3.4 因工

45、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7.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合格后再按照上述程序通知工程师进行重新验收。7.4.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不进行验收的,承包方

46、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4.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7.5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无条件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 工程试车8.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8.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8.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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