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4826034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PPT 页数:90 大小:4.3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0页
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0页
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0页
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0页
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9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目录,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第五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第六节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第七节 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第八节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自1947年以来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框架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在乌拉圭回合之前都是围绕着货物贸易展开的,目的是通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逐步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

2、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随着谈判的逐步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GATT面临着新的问题。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亟需被纳入谈判范围,快速增长的服务贸易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新的议题。此外,其他一些新的领域,比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凸显出来,成为需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解决的新贸易议题。乌拉圭回合把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纳入谈判范围,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果。,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3、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世界商业服务出口分类数据(2005),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在欧美等国家的推动下,GATT成功地将服务贸易议题纳入1986年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中。作为谈判成果,谈判各方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至此,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规则框架之中。作为推动服务市场开放的第一步,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结束时,仅要求各成员在可选择性基础上视经济发展的情形与需要,以减让承诺表的形式提出对特定服务行业和服务提供

4、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另外根据GATS规定,各成员应当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开始,定期开展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推进服务贸易渐进的和更高程度的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制定协定的各项原则,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世界服务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一套市

5、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的基本规则。其目标就是在无歧视原则下,通过各成员作出本国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锁定各成员现有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和歧视政策,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多边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全体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应该共同遵守的框架协定,包括成员方一般性纪律和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包括作为成员方特定义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包括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参与权的原则等,还包括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和国内规章等例外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具体服务业部

6、门的附录,包括航空运输、金融、海上运输和电信服务附录,以及关于自然人流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等附录。第三部分是各个成员方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具体承诺表。每一个成员方应根据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其承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义务以及条件在承诺表中详细列明,承诺表应当包括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和条件,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表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根据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的规定,GATS“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因此原则上讲,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第一,第1条

7、第3款规定,GATS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比如社会治安或其他诸如健康、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中明确排除了GATS以及其争端解决程序在“空运交通权”(Air Traffic Right)或与该交通权的直接行使有关的服务的措施方面的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对于“服务贸易”,GATS在第1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1、跨境提供(Cro

8、ss-Border Supply)跨境提供是指“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这种贸易形式一般不需要人员、设备和资金的跨境流动即可实现。例如,国际卫星通信服务、国际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是指在某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国际旅游服务、跨国教育、医疗服务等。它需要一国的服务消费者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消费,比如外国游客只有到中国才能接受中国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而到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需要到美国大学才能接受相应的教育。,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

9、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对于“服务贸易”,GATS在第1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这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是指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在某一成员方领土内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或者职业存在。这种存在既可以是通过购并建立,也可以通过创办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代表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实现。比如一成员方企业或个人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宾馆、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开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等。,4、自然人

10、流动(Movement of Natru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形式提供服务。也可以理解为外国的个人入境为本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比如外国客座教授来本国讲学,歌唱家以个人身份到另一成员方境内举办演唱会等。,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规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是GATT/WTO的基本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它保证了外国产品(服务)和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以及外国同本国产品(服

11、务)和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在GATS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是保证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一)GATS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具体而言,如果一个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给予另外一个成员方某种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同时适用于其他所有的

12、成员方。这就意味着,各个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不得对来自其他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实施差别待遇(或称“歧视性待遇”)。与GATT的最惠国待遇的“刚性”原则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成员方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各成员在作出市场准入具体承诺时提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但希望实施这些例外措施的成员,必须将例外措施作成一份“豁免清单”。对于豁免清单中的项目,其他任何成员均无权依照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该成员给予某特定成员的优惠。,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遵守,我们可以对最惠国待遇中的“无差

13、别待遇”作如下理解:一成员方可以给予来自其他成员方的“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以使它们享受的待遇实质上相同,如果这些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对一部分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造成了不利的竞争条件(相对于另外一部分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视为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原则。,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如前所述,与GATT 1994不同,GATS允许成员提出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GATS第2条第2款规定:“一成员可维持与第1款(注:最惠国待遇原则

14、)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并符合该附件中的条件。”根据该项规定,各成员可以在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列出最惠国待遇的豁免。目前成员提出的对该项的豁免主要涉及海运服务、视听通信服务、金融服务和专业服务领域。,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成员提出的豁免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实例请参考表8.2“中国第2条豁免清单中关于海运部分的实例”):(1)对豁免所涉及产业的描述;(2)对限制措施的描述,说明该措施与GATS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不一致之处;(3)该措施对哪些成员实施;(4)计

15、划实施该措施的期限;(5)提出该项豁免的充分理由。原则上,此类豁免的期限不应当超过10年。此外,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给予的超过5年期的豁免进行审议。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审议中应审查产生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确定任何进一步审议的日期。第一次审议应在WTO协议生效后不超过5年进行。,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2.边境贸易例外 与GATT1994类似,GATS还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了边境贸易例外。根据第2条第3款,“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对相邻成员方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连边

16、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该项例外允许GATS成员为边境贸易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对相邻成员方给予更为优惠的措施,比如减免所得税等。对于这些优惠,非毗连的其他成员无权依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提出享受同等优惠的请求。边境服务贸易优惠措施的提供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给予优惠的边境地区不得超过边境半径15公里的区域。对于人烟稀少的荒漠边境地带,此范围可以扩大到60公里以内。,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3.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 GATS并没有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

17、据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规定,“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a)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并且(b)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a)项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注:国民待遇)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歧视”。根据此项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济一体化协定参加方可给予其他参加方更为优惠的待遇,而协定以外的其他GATS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GATS对此类经济一体化协定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此类协定“应旨在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并且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

18、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所制定和实施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在实施之前要向所有其他成员方进行公布,同时将这些信息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公布和通知。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在WTO的主要协定和协议中都有所体现。该原则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必须承担公布其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义务,以便于WTO的其他成员方及其贸易商知晓。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方之间进

19、行不公平的贸易,造成歧视。因此,该原则是WTO非歧视原则的重要保证。,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透明度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根据GATS第3条的规定,实施透明度原则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成员方均应将可能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措施立即向所有成员方公布,最迟应在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若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或者国际协定具体内容提出请求,应当迅速给予答复。(2)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或者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修改,如果对该成员业已作出的“承诺”构成严重影响,应立即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或者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

20、理事会报告一次。(3)各成员必须建立至少一个咨询点,以便于其他成员对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所实施的国内措施或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询。(4)如果其他成员认为某一成员所实施的措施影响了GATS的实施,可以就此直接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一)GATS第3条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一,序言规定,GATS的目标是“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第二,第4条第2款规定,发达成员方和在可能程度

21、上的其他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Contact Point),以便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获取与其市场有关的资料。,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二)其他涉及透明度原则的条款 透明度原则贯穿GATS的始终,除了第3条的规定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条款都涉及这项原则。具体如下。,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三,第5条第7款,参加经济一体化协定的成员方,应立即将这类协定以及对这类协定的任何扩大或者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供相应的资料。第四,第6条第3款规定,成员方应根据作为申请人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

22、,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的审批情况。第五,第7条第4款规定,成员方应将其与有关资格、经历等方面承认的措施,以及与这些措施有关的协议、协议谈判情况或对这些措施的重大修改,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六,第8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当一成员方有理由相信其他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滥用其垄断地位,违反该其他成员方在第2条下的义务和具体承诺时,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请求,服务贸易理事会可以要求建立、维持或批准上述垄断服务提供者的成员方提交有关经营的具体资料。第七,第9条第2款规定,在不违反国内法及有关保密

23、责任的情况下,一成员应根据其他成员方的请求,提供与限制性贸易惯例有关的、公开的、非机密性的资料或其他资料。第八,第12条第4款规定,成员方应将其因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受到这方面的威胁而对已作出承诺的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的限制,或对这些限制作出的任何变更,迅速通知总理事会。,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九,第14条副则第2款规定,对于一成员方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或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而采取或终止的措施,该成员应尽可能充分地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十,第15条第1款规定,为进行有关补贴的谈判

24、,成员方应交换有关其提供给本国服务提供者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补贴资料。第十一,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成员方应将其同意适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部门及有关适用条件或限制明确列在其具体承诺表中,并将其修改或撤销某一承诺的意向提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一,机密信息的披露(GATS第3条副则)。如果一成员的某些资料一旦披露,将阻碍一国的法律实施,或者有损于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那么成员可以拒绝披露相关信息。第二,紧急情况(GATS第3条第1款)。若紧急情况发生,成员方可以免除

25、“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的义务。GATS并没有对“紧急情况”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为避免该例外被滥用,遭遇“紧急情况”的成员方应当及时向其他成员方公布所发生的“紧急情况”,以便于其他成员方对该“紧急情况”是否足以影响其履行披露义务进行评判。,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考虑到各成员方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GATS在透明度原则方面也规定了很多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三,安全例外(GATS第14条副则第1款)。GATS认为,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任

26、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信息的披露将使某一成员方的国家安全利益受到损害,则该成员方可以免除披露义务。,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一,增强发展中成员的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促进他们在商业基础上对技术的获得;改善发展中成员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在对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自由化。,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考虑到各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GATS赋予发展中成

27、员在一定范围之内和在一定条件之下对本国服务业提供一定程度保护的权力,以利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发展。GATS第4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参与的内容,按照该条的规定,GATS成员应作出具体的承诺,以便于发展中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二,发达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联系点,以便于发展中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各自市场有关的信息,包括(a)服务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内容;(b)专业资格的登记、认可和获得;以及(c)服务技术的可获性信息。第三,对最不发达的成员方应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充分考虑到这些成员特殊经济

28、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在服务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方面给予特殊待遇,以促进其服务产业竞争力的增强。,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市场准入,02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允许来自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要素,也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15项议题之一,几乎涉及所有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谈判。按照GATS的规定,每个成员都应在谈判的基础上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并严格遵守。,01 市场准入,02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一)市场准入壁垒,GATS没有对市场准入壁垒作具体的定义,但在第16条第2款(a)

29、项至(f)项中对不符合市场准入原则的服务贸易措施作了详细的列举,包括:(1)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或者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3)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4)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6)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30、,01 市场准入,02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二)市场准入义务的要求,GATS第16条第1款规定,对于通过第1条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实现的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也就是说,市场准入是通过各成员遵守其在承诺表中对市场准入的期限和条件作出的承诺来实现的。市场准入并非成员方的普遍义务,而是通过服务贸易谈判,特定成员对特定的服务项目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确定服务贸易开放的部门范围、服务提供方式、期限、限制和条件,并将其列入承诺表。成员方一旦在承诺表中对

31、市场准入作出承诺,就应当严格遵守,不能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施比承诺表所承诺的条件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市场准入承诺的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01 市场准入,02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三)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由于修改或者撤销承诺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成员的利益。因此GATS第21条第2款规定,在受影响成员(在该协定项下的利益可能受到根据第1款拟议修改或撤销影响的任何成员)的请求下,修改成员应和受影响成员进行谈判,以便于就任何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协议,并且应努力维持互利承诺的总体水平,使其不低于在此类谈判之前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对贸易有利的水平,补偿性调整应在

32、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作出。无法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应通过仲裁解决争端。,01 市场准入,02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四)经济需求测定,GATS并没有对经济需求测定作明确定义,但一般认为“经济需求测定”是指一成员方国内法规、规章或措施所规定的,基于对国内市场“需求”的估计而对服务提供者的进入所采取的具有限制效果的测定标准。作为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依据,“经济需求测定”既可以针对外国服务提供者,也可以针对本国服务提供者。,01 市场准入,02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五)服务提供者资格的要求与承认,基于管理、规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目的,一国需要对服务提供者设置资格要求,比如

33、要求律师从业人员持有律师资格证,会计从业人员持有会计资格证,或者要求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等。为防止此类资格要求与审批程序成为服务贸易的阻碍措施,GATS第6条第4款规定:“为保证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可能设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在多边纪律生效之前,“在一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该成员不得实施使此类具体承诺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第6条第5款)。此项规定要求有关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应当:(1)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作出;(2)不得比为保证服

34、务质量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3)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服务提供的限制。,01 市场准入,02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一)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的实施是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市场准入原则要求一成员允许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与本国市场,国民待遇就是要确保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一成员市场后的地位与该国市场主体的地位相同以利于竞争。因此,市场准入是为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允许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领域,才涉及是否给予其国民待遇的问题。,01 市场准入,02 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二)

35、国民待遇原则的遵守,国民待遇的提供以承诺减让表的约定为基础。通过服务贸易谈判,各成员对特定的服务项目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确定服务贸易开放的部门范围、服务提供方式、期限、限制和条件,并将其列入承诺表。在减让表中确定开放的服务部门,一成员应当给予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一项贸易措施是否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第一,该措施是否应受GATS管辖并为该成员方的国民待遇义务所涵盖;第二,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是否是“类似的”;第三,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是否低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紧急保障措施例

36、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但各成员在履行义务,遵守各项承诺时,可能因公共秩序原因,或者为保护国民生命健康,或者由于国际收支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等原因而无法执行或不得不暂援引该例外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美国赌博服务案”。该案中,美国的一项重要抗辩理由就是,其禁止远程赌博服务(包括互联网赌博)的法律规范目标就是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认为远程赌博带来了对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诸多威胁,比如有组织犯罪、洗钱、欺诈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等。,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

37、,04 政府采购例外,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一般例外包括下面几种情形。第一,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当一成员因执行GATS的规定,或者履行其在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使得本国的公共道德标准或者公共秩序稳定遭受严重的威胁时,该成员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例外,作为其免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或者采取与协定相违背措施的理由。对该项例外的援引有两个条件:相关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或者维护公共秩序,而且这种措施是“必需的”。需要注意的是,GATS认为,援引公共秩序例外需要严格的条件,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的和足够严

38、重的威胁时方可援引该例外。,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政府采购例外,(一)一般例外,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第二,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例外。GATS第14条(b)项规定该项例外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援引该项例外有两个条件:采取相关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且这些措施是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需的。第三,保证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的措施。GATS第14条(c)项规定,此项例外是“为使与本协定(GATS)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这些法律或法规包括:

39、(1)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影响;(2)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机密性;(3)安全。,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政府采购例外,(一)一般例外,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第四,税收措施例外。此项例外包括GATS第14条(d)项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措施例外和第14条(e)项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税收措施例外。,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政府采购例外,(一)一般例外,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GATS第14条副则“安

40、全例外”对为保护成员根本安全或维护世界和平可能采取的例外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此项例外,GATS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释为:(a)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b)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与直接或间接为军事机关提供给养的服务有关的行动,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c)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成员在援引该项例外时,仍然应当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不能因不同国家而采取不同措施,不能存在歧视。,03 保

41、障国际收支例外,04 政府采购例外,(二)安全例外,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GATS第10条第1款规定“应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进行多边谈判。此类谈判的结果应在不迟于WTO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的某一日期生效。”按照这一规定,各成员应当通过多边谈判在1998年1月1日通过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但由于各成员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至今未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根据GATS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尽管成员只能在减让表中任何承诺生效之日起3年期满后才能对承诺作出修改或者撤销(GATS第21条第1款),但当成员的产业受到进

42、口的强烈冲击而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申请修改或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承诺。申请修改或撤销具体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在上述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多边谈判结果生效以前作出,该紧急保障措施在WTO协议生效的3年后停止适用;(2)修改或者撤销的打算应在具体承诺生效后1年后作出;(3)向理事会说明该修改或撤销不能等待第21条第1款规定的3年期限期满的理由。,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政府采购例外,二、紧急保障措施例外,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根据GATS第11条的规定一成员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4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成员方则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本项目交易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对此,GATS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汇兑行动,”但如果一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资本项目交易作出具体承诺,该成员不得对其已作出承诺的资本交易作出限制(第11条第2款)。,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政府采购例外,三、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GATS第13条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市场

44、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机构为政府管理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即一成员方政府为实现其管理职能而购买服务时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以高于任何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而不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违反。GATS对政府采购例外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即这种政府购买不能用于商业转售目的,也不能为供商业销售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政府采购例外,四、政府采购例外,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一)乌拉圭回合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在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部长级会议上,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程

45、。由于各方的分歧较大,服务贸易谈判最终确立了一种不同于以往货物贸易谈判的程序,并按照GATT之外的临时法律框架进行。谈判各方在“协定框架”、“最初承担义务”和“部门附件”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终在GATT总干事提交的实施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终方案的基础上,于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了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并在1994年4月的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正式签署。在WTO的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是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重要法律文件。,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

46、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一)乌拉圭回合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由于GATS及其金融附件并没有对成员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规定最低标准,无法满足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的要求,因此,经合组织(OECD,或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建议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以其他方式作出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以满足自由化的最低要求。该提议获得了其他成员的积极响应,最终达成了金融服务承诺谅解(简称谅解),并成为乌拉圭回合协定最终文本的一部分。金融服务承诺谅解鼓励各乌拉圭回合谈判参加方作出超过GATS第三部分的具体承诺。结果是,采用该谅解的成员作出了高于GATS第三部分的承诺,而没有采用的成员则可以维持与GATS第三部分相

47、对应水平的承诺。因此,谅解实际上是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选择性规定。,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1995年4月,根据GATS金融附件二和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中关于延长金融服务谈判的规定,WTO成员方重新就金融服务问题展开谈判,目的是使所有成员同意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缔结永久性的金融服务协议。谈判过程中,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美国坚持“对等原则”,强调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只能在“对等”的基础上作出,以避免“搭便车”(Free-Rider)的行为,并把金融方面大批服务项目列入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

48、同时警告美国只给美国境内现有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对新进入者将不作出任何承诺。美国的强硬立场和有限承诺使许多谈判方不愿作出永久承诺。,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为避免谈判彻底失败,除美国之外的95个谈判方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一个临时性的协议,称为金融服务贸易过渡协定。该协定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及通过第二议定书的决定、广义金融服务承诺的决定和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个决定。过渡协定规定,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和最惠国待遇的豁免清单作为第二议定书的附件,并取代此前的承诺表和免除清单

49、;同时规定新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于1997年12月31日前到期,到期前60日内成员可以修改承诺表和免除清单,而无需给予其他成员赔偿。,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附件对GATS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国内法律法规及相互承认、金融服务贸易争端的解决等问题也作了规定。金融附件一对GATS/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作了详细的规定。按照金融附件一第5款的定义,金融服务是由一缔约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具体而言,金融服务应当包括:(1)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比如直

50、接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辅助性保险服务等;(2)银行服务,包含公共储蓄、贷款服务等;(3)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包括融资租赁、担保、证券发行、金融顾问、风险评估等。金融附件一明确规定“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上述“服务”的范围。“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包括3项内容:(1)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2)构成社会保障法定制度或公共退休计划组成部分的活动;(3)公共实体代表政府或由政府担保或使用政府的财政资源而从事的其他活动。但是,如果一成员允许其金融服务提供者从事后面两项所指的任何活动,与公共实体或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