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安没全生产管理.4月考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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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教程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1、 实践证明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障,是企业安定的基础,是国家兴旺的根基2、 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强调做到“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4、 国务院意见40号提出7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安全产

2、业发展5、 1998年3月1日,中国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6、 建筑:事故起数排第一,死亡人数排第二。7、 安全生产的概念: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单选/判断)8、 建筑安全的根本目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目标:零事故9、 安全生产工作体格: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10、 安全生产的意义: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11、

3、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下移到企业的管理思路。通知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10、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4、11、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1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13、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14、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最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管理1、2002年6月29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砖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2004年1月13日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该条例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3、2004年7月5日,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

6、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4、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人为性;前置性;充分性;约束性;动态性;可控性;均衡性。5、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有三方面: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招投标单位监管;施工企业和实行总承包单位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监管6、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内容是依据建筑施工企

7、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12项安全生产条件。7、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级: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级: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级: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进一步改进级: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级: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8、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劳工社会保障权、劳工参与权、劳工教育和培训权、劳动休息权、劳动者的社会组织权以及劳动力再生权等9、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的五项权利: 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拒绝接受违章指挥接受劳动保护培训10、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五项

8、义务: 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劳动保护设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装置和用品、用具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11、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展开活动12、劳动者维护劳动保护权益的意识和主要途径有: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和素质依靠工会组织维护劳动保护权益依靠政府监察维护劳动保护权益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劳动保护权益13、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9、。14、2007年11月5日发布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对劳动用品管理的规定有: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作业人员所在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以保障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15、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16、危险源分为第一类危险源

10、和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它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重。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障碍、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它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1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18、安全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隐蔽性,即未被人们发现或者易被人们忽视,这是与我们通常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区别。19、安全事故的特征: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

11、20、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以上重大事故1030人50100人5000万1亿较大事故310人1050人1000万5000万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万以下21、事故中的“五大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2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危险等级制定。23、演练的6大步骤:接报:A、 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B、 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以及对救援的要求,同时做好电话记录。C、 按救援程序

12、,派出救援队伍。D、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E、 保持与救援队伍的联系,并视事故发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后继梯队予以增援。设点;报到;救援;撤点;总结。第四章 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综合管理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每一个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五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

13、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企业和施工现场的事故处理应按等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还等两部分内容进行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

14、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无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6、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15、。7、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8、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项目部监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9、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m的工程不少于两人;5万m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现场监督危险性

16、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1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俗称“三类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以及以上,或者高中(包括同等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安全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初级及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1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序号国家规定江苏省增加1建筑电工建筑焊工2建筑架子工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桩机

17、操作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职责: 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14、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与发证有如下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核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18、考核基地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要求企业有提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控管理的相关管理要求企业有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要求企业有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记录的要求企业能够掌握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其他管理要求16、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

19、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第五章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1、根据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分为:、级,对应的事故后果为:很严重、严重、不严重。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3、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或未超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深基坑(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开挖深度5m,或未超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

20、降水工程。4、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a、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b、深基坑工程;c、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档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21、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

22、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5、基坑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6、深基坑施工活动中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于核心地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达到国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常驻施工现场,随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技术问题。7、建设工程高达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所称高达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 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23、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8、导则提出监督管理要求如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达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9、高处作业指2m。传递物件禁止抛掷。1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11、工程项目每周应当对临时用电工程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1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

24、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二级漏电保护系统15、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1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工作。17、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筑施工活动中工程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

25、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正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辆通道畅通,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18、施工工地防火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工地应当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工地应当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工地应当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

26、度超过30m时,应当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当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使用效果;工地应当禁止吸烟。19、灭火器配备: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配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A、 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 m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黄砂池等器材设施;B、 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 m应配置一个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

27、、种类的灭火器;C、 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0m.20、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失的乙炔瓶。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规定;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21、推准动火应当采取定时(时间)、定位(层、段、档)、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当采取

28、的具体防火措施)、定责任。22、常见有害气体按其毒害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两类。2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的负责人、现场安全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的施工作业。2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5、防治大气污染: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查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

29、清理完毕;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26、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表示警告、注意)、绿(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四种颜色27、“三宝”:安全帽(450490g)、安全带(L2m;垂直悬挂,高挂低用)、安全网(有平网和立网两种);“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28、在建工程地面入口处和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密集的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止发生因坠落物产生的物体打击事故。2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30、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都要规定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栏杆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30、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31、建筑垃圾控制: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32、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施工前应当调查清楚地下各种设施、做好保护计划,保证施工场地周边的各类管道、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运行;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避让、保护施工

31、场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逐步开展统计分析施工项目的CO排放量,以及各种不同植被和树种的CO固定量的工作。第六章 建筑施工机械管理1、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2、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3、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登记管理事项包括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注销5、当建筑物超过2层时,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32、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双层防护棚。6、吊篮安装完毕后,吊篮安拆单位应当先行自检,并做好吊篮安装自检记录。使用单位应会同产权单位、安拆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安装验收。7、中小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坚持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重要机械的操作人员,未经公司主管机械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更换。8、机械操作人员。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不得酒后开机,不脱离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停机处理。9、每台中小型机械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洁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该机的主要操作程序,安全注意事项,负责人姓名。10、中、小型机械使用单位:对每台机械的检查每季度

33、不少于一次,对查出的各种缺陷应及时整改。11、混凝土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混凝土机械液压系统的溢流阀、安全阀应齐全有效,调定压力应符合说明书要求。系统无泄漏,工作平稳,不得有异响。混凝土搅料机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混凝土搅拌机运转时,不得进行维修、清理工作。当作业人员需进入搅拌桶内作业时,应先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悬挂“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应派专人监护。混凝土喷射机作业时喷射嘴前方不得有人。12、钢筋加工机械应安装在坚实稳固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13、钢

34、筋切断机运转过程中,不得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在钢筋摆动的范围和机械周围,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14、木工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机械操作人员应穿紧口衣裤,并束紧长发,不得系领带和戴手套。机械设备电源的安装和拆除、机械电气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木工机械应使用单向开关,不准使用倒顺双向开关。木工机械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传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各部件连接紧固。木工圆盘锯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木工圆盘锯锯片不得有裂纹。锯片不得有连续两个及以上的缺齿。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调整范围较

35、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分类制定单位调整范围表现形式示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非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内容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3、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我省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36、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行政规章分为两类: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建筑业接触最多的是国家建设部令,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5、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6、法律规范的种类: 强制性规范(a、命令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7、法律规范的效力包

37、括三方面: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问题)、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8、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责任平等原则过错原则因果关系原则9、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0、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1、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处罚程序(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必须

38、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听证程序(普通处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执行程序12、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报废的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效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39、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4、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

40、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1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

41、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1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19、建筑起重机械

42、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1、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

43、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真的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地”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法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

44、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特种设备安全法: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以上20万以下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种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5、项目负责人。25、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其责任人(“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且,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身不得从事建筑

46、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补充教材1、安全生产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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