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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招 标 人:招标代理: 15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二章 合 同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项目名称21.1招标工程地点31.1建设规模详见投标须知2.1条款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2.1条款43资金来源5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5.1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形式76.2质量要求质量等级:合格87.1工期要求910.1踏勘现场1012.1招标文件澄清1119.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0日历天1220投标保证金1321投标文件份数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42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524投标截止时间1627.1开标时间及地点17评标办法综合定量评标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二、投标须知(一) 总则1. 招标工程概述1.1 工程概况: 1.2 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地 点: 招标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 2. 招标范围2.1 本工程招标范围:2.1.1 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设备基础、防雷接地、设备及电缆安装铺设,至发电过程中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本身及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电缆、电线和附件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及调试、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协助办理相关报装及发电手续,代收代缴费用及一切
3、手续费。3. 资金来源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4. 招标方式4.1 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5 合同形式5.1 本招标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6. 工程质量标准6.1 工程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7. 工期和进度要求7.1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7.2 本工程计划工期为 70个日历天。7.3 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所发布的开工指令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中标人中标工期少于招标人工期,以中标工期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实际竣工日期按中标人的中标
4、工期以及实际开工日期计算。双方将以此作为合同工期,上述变化将不会使中标人获得任何经济和工期等补偿和调整。8. 合格的投标人8.1 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8.2 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资格先审);项目经理受聘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已取得送变电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及贰级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8.3 投标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8.4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9. 投标费用9.1 无论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接纳,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
5、一切费用。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因本次投标事宜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10. 踏勘现场10.1 投标人按时参加踏勘现场并承担所发生的自身费用;10.2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第12.1款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疑问按规定的方式送达给招标人,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发给全体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10.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及其人员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于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全部责任。投标人应该清楚了解施工现场的现状及周边环境、路面、通讯、
6、管线、土质可能危及的临近建筑物及邻居等一切可能性因素,以便投标人自负其责的获得有关投标准备、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需的一切资料;一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纳,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已详实了解施工现场的所有情况,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二) 招标文件11. 招标文件的组成1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二章 建设合同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评标办法 附 件 施工图纸11.2 除11.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11.3 投标人领取招
7、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充分了解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或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答疑1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在现场勘察中发现任何问题,均应于年月日下午 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本处书面形式指以电脑打印的形式表达
8、,并以专人递交的方式,电子版本以Word文档电邮给招标人)提交给招标人。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招标人最终将以书面形式就本款所述招标答疑事宜答复(但不注明疑问来源)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13. 招标文件的修改13.1 受本条13.3款的制约,且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13.2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
9、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于收到该补充文件后当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投标人未履行确认义务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收到上述补充文件;13.3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认为有必要或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制约时,招标人可以通知投标人延长本须知第24条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补充文件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4. 投标语言、度量衡及货币14.1 投标文件和与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以简体中文为准。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4.3 本招标工程的投标价格一律以人民币(元)为计价单位。15. 投标文件的组成15.1 投标文件由
10、商务标部分、经济标和技术标三部分文件组成。包括纸制文件及电子版。第一部分:商务标部分,按顺序密封以下资料和文件:(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4)拟派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驻现场施工管理主要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履历表(格式见附件);(5)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持有的有效的职称或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7)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如投标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第二部分:经济标部分。按顺序密封以下资料和文件:(1) 投标总价;(2) 投标报价总说明;(3)
11、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7)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8)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9) 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包括: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厂家等);(10)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特点的阐述;(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3)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措施;(4)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附进度计划横道图); (5)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 (6)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方案;(7)项目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2、(8)劳动力安排计划;(9)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10)如何处理好总承包条件下与总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关系,以及如何充分体现承包管理和协调优势的管理措施、方法和必要的承诺。15.2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格式,则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这样的格式(所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四)投标报价说明16、 投标计价方式16.1 计价方式: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16.2 计算规则: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7月9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13、B50500-2008)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16.3 本招标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中各单项子目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主材、辅材、劳务、安装、管理、施工设备、利润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16.4 本工程投标报价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为依据。投标人不能增加、更改、拆分、合并或重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也不可颠倒或重排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顺序。投标人提出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量有差异的项目,以招标人最终发出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对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而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
14、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或总价中。16.5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调整投标报价的投标调价函。 16.6 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如果与按发包人确认实际工程量相差不超过5%,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16.7 变更洽商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按16.6条款执行。变更的内容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上报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取费费率按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的费率执行,作为结算依据。16.8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须认真核实,如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不符之处,其内容以招标文件中纸质工程量清单文件为准。17. 投标报
15、价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本次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其中:17.1 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属综合单价,即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含现场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凡涉及影响本工程使用功能、档次的设备、材料应在投标文件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清单中明确注明设备、材料的厂家或品牌。17.2 措施项目工程按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及对所有分包的管理所需投入的费用自行计算的金额(包括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利润)对应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进行补充或删减并报价,每一项目必须以附件形
16、式详列其价格构成,投标人已充分了解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资料及现场状况,而且工程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17.2.1 投标人如认为有完成本工程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而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未列明的,应补充、完善并一一报出价格。对于任何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招标人视为已包括在清单之其他项目单价中。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施工安全措施严格按建办200589号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要求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关于转发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执行,即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出,计入投标总价。17.2.2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
17、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17.2.3 中标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中标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17.2.4 同时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购买的保险需遵循2006年11月29日
18、起执行的(京劳社工发2006177、138号文)的有关规定。有关费用应进入措施项目费。17.3 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不考虑预留金,投标人部分包括总包服务费、竣工档案资料、竣工图编制费和投标人认为存在的零星工作费。17.4 零星项目清单中的费用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单独列报。在施工中如没发生,原数退回发包人。零星项目清单表由招标人编制附在其他项目清单的后面。17.5 工程量清单中规费及税金的计取:投标人参照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8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17.6 其他说明:17.6.1招标范围内设备和材料在本次招标时纳
19、入中标人的合同范围。特别提醒:投标报价时,涉及的设备材料价格必须准确。17.6.2投标人对招标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一律不得修改,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7.6.3投标人须负责单价的准确性及由于错误计算而引起的损失。18. 调整工程价款的范围及方法18.1 经招标人、设计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的设计变更、洽商,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款:18.1.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8.1.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8.1.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标人提出
20、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18.2 有关竣工结算说明:18.2.1 工程竣工结算须经招标人(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结算价款按照结算审计后的结果确定。19. 投标有效期1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9.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招
21、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20. 投标保证金20.1 本招标工程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于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人民币6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以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形式)。接收投标保证金银行及账号:单位名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崇外大街支行银行帐号:020000051900679827620.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招标而有权拒绝其投标。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2、20.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20.5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2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3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附电子版一份)。2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1.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和法
23、定代表人印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副本封面也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副本内页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21.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22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标识和其他要求22.1 投标文件文本的装订方式为左侧胶粘装订。22.2 投标文件的封装22.2.1投标文件应采用非可透视性信封、文件袋或包装箱作为封套予以封装。“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
24、金”应单独密封,置于投标文件封套之外,正面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并在封条的边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封套正面应至少标识注明有:(1)投标文件字样(2)收件人(招标人)名称(3)投标工程名称(4)“北京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以前不得开封”的字样(5)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并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22.3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和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准备,当一个投标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时,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同规格的其他密封袋进行封装。22.3.1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由投标人用自制封条在封口处密封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22.
25、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2.1款、第22.2款和第22.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3. 投标文件的递交23.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条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4. 投标截止时间24.1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条规定;24.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4.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
26、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5. 迟交的投标文件25.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6.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2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6.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6.4 在投标截
27、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六)开标27. 开标27.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条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7.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27.3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8.1款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7.4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27.4.1 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7.2款规定; 27.4.2 由招标人和各投标人代
28、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7.4.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函的其他主要内容。27.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7.6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28.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8.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8.1.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8.1.2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七)评标29.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9.1 招标人将按现行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组成
29、由技术和经济专家参加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30. 评标过程的保密30.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30.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0.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31. 投标文件的澄清31.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
30、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2. 评标方法和标准32. 1 评标方法为综合定量评标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确定投标人的得分排序。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所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
31、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32.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少于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所有 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八)合同授予33. 合同授予标准33.1 本工程招标合同授予的标准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33.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4. 招标人的权力34.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34.2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任何时候均
32、有权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3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35.1 中标人确定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5.2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6.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格式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每一投标人均应认真阅读,在没有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增加或修改,中标
33、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对此,请每一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慎重考虑。36.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依法另行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中标人的此种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6.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给他人。36.4 中标人与招标人在签定合同同时,应签定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二章 合 同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
34、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35、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36、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37、,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
38、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
39、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
40、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
41、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
42、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43、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44、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45、,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6、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