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HIV筛查实验室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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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aikou Center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艾滋病筛查实验室HIV Antibody Screening Lab管理手册Management Documents2008年8月8日 发布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手册编号:第 1 版第1次修订第 1 页共 1 页标题:修改记录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修 改 记 录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修改条款修改日期修改人生效日期审核人此表页面不足可另附页。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手册编号:第 1 版第1次修订第 3 页共 3 页标题:目录发布日期:2008

2、年8月8日目 录一、法律法规1.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年.1.12.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 单行本.3.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1.24.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1.3二、 实验室基本情况1. 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2.12. 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授权书.2.23. 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质量监督员任命书.2.34.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职能.2.45.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基本标准.2.56. 实验室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2.67. 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一览表).2.78. 实验室组

3、织框架图.2.8三、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技术操作规范(规程)1.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质量保证.3.12. 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3.23.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工作制度.3.34.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3.45.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保密制度.3.56.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3.67. 个人防护及保健操作规程.3.78. 人员健康监护管理规程.3.89. 职业暴露处理规程.3.910. 样品采集和处理规程.3.1011. 样品运送规程.3.1112. 艾滋病抗体筛查检测流程图.3.1213.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消毒规程.3.1314. 艾滋病实验室特殊区域管理规定.3.1415. 实验室事故处理规程.3.

4、1516. 能力验证.3.1617. 质控品管理.3.1718. 仪器(酶标仪)期间核查.3.1819. 洗板机的保养、维护和调试程序.3.1920. 酶标仪的保养、维护和检定程序.3.2021. 移液器的自校准.3.2122. 超低温冰箱操作规程.3.2223. 生物安全柜操作规程.3.2324. 安图2010酶标仪操作规程.3.2425. 安图洗板机操作规程.3.2526. SANYO自动压力灭菌器操作规程.3.26四、附件:各类记录表单(格式)1. 抗-HIV抗体检测血样(集体)收检登记表2. 抗-HIV、抗-TP检测结果登记表3. 抗-HIV筛查阳性样品登记表4. HIV抗体检测结果报

5、告单(个人)5. HIV抗体检测结果报告单(集体)6. HIV抗体复检化验单7. 实验室工作环境条件记录8. 实验室工作环境、设备消毒记录9. 实验室紫外线消毒情况记录表10. 生物安全柜使用登记11. 安图酶标仪使用记录12. 安图12道洗板机使用记录13. 压力蒸汽灭菌器使用记录14. 仪器设备养护记录15. 仪器设备检修记录16. 酶标仪期间核查记录17. 质控品的购置(配制)使用记录18. 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表19. 实验室应急事件处理记录20. 艾滋病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21. 艾滋病实验室外来人员进入登记表22. 废弃物交接及处理记录23. 移液器自校准原始记录24. 少量样品HIV

6、抗体检测ELISA法操作原始记录25. HIV抗体检测ELISA法操作原始记录(梅里埃)26. HIV抗体检测ELISA法操作原始记录(GBI)27. HIV抗体检测ELISA法操作原始记录(金豪)28. HIV抗体检测ELISA法操作原始记录(荣盛)29. HIV抗体检测ELISA法操作原始记录(万泰)30. HIV抗体检测ELISA法操作原始记录(科华)31. HIV抗体检测ELISA法操作原始记录(丽珠)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手册编号:第 1 版第1次修订第 1 页共 1 页标题:一、法律法规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一、法律法规1.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生

7、部,2006年2.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 单行本3.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4.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手册编号:1.1第 1 版第1次修订第 9 页共 9 页标题: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12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8、,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抄送: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

9、理工作。第三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第二章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第六条 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

10、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5、建立国家艾滋病病毒毒种库、样品库、质控品库、基因库和细胞库。6、为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开展省级实验室质量管理、省级艾滋

11、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和自愿咨询检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7、组织全国艾滋病检测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制定和修改与艾滋病检测工作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南。(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1、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省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的临床质量评估。(3)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2、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5)建立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样品库和质控品库。(6)收集、整理和分析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资料库和艾滋病检测资料数据库。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7)负责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支持和指导。2、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职能(1)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

13、滋病检测工作。(2)及时向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任务。(4)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5)协助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三)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1、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职

14、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配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4)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协助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职能。(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3)定期汇总

15、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4)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艾滋病检测点职能。(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4)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第三章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验收第七条 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第八条 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

16、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见附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进行验收。(一)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组织有国家级专家参加的省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同时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由省级(或市地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者发出

17、合格通知,同时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对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时,应选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专家参加对采供血机构实验室的验收。采供血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第十条 迁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变更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类别,按本办法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情况对外公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第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检测技术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 艾滋

18、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相关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持证上岗。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第十四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国家规定需要强检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同级或上级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定,非国家强检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要求厂家或供应部门维护和校准。第十五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试剂。第十六条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必须及时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不得擅自处理。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收到送检样品后应尽快进行确证试验,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一次性检测大量样品等特

19、殊情况除外。第十七 条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第十八 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 条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需按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第五章 艾滋病检测工作

20、中的生物安全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污染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置,遵循“标准防护原则”,防止实验室内外污染。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涉及到艾滋病病毒毒种(株)和检测样品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必须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的要求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六章实验室质量管理第二十五 条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负责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

21、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有专人负责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必须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由组织者定期公开发布。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 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九 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有下列

22、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一)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出具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报告及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不按规定送检的;(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试剂的;(三)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或未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四)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实验室废弃物、污物进行消毒处理的;(六)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七)擅自修改检测记录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 国家质量监

23、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本系统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并将实验室验收情况抄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十一条 军队艾滋病检测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武警部队艾滋病检测工作由武警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

24、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役指标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的统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采供血机构: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和生产用原料血浆的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液成分库和单采血浆站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

25、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设立的各地分支机构组成。 实验室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正式批准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不再重新验收。1997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同时废止。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一)人员条件。由10名以上医技或科研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5名

26、,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3名。高级技术负责人需具有5年以上艾滋病病毒检测和研究经验,接受过国际或国家级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二)建筑条件。需有独立的符合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的以下建筑区域,包括血清学检测、质量控制、核酸检测、基因序列测定及分析、免疫学检测、血清库和冷库等,并将建筑区域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具有满足艾滋病病毒分离、培养与扩增、浓缩与纯化、中和试验等需要的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3)。(三)仪器设备条件。配备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核酸检测、基因序列测定、免疫学检测设备和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3)所需仪器设备,至少包括酶标读数仪、

27、洗板机、病毒载量测定仪、基因序列测定仪和流式细胞仪、普通冰箱、低温冰箱、超低温冰箱、水浴箱、温箱、离心机、旋转震荡器、摇床、加样器(仪)、专用计算机和必要的摄像器材、消毒和污物处理设备、实验室恒温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生物安全柜等。具有建立国家艾滋病病毒毒种库、检测样品库、质控品库、基因库、细胞库和数据库的设备条件。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一)人员条件。至少由5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专职人员至少2名,具有副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负责确证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3年以上从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二)建筑条件。需有独立的血清学检测实验室,

28、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符合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根据需要可设置核酸检测、免疫学检测等建筑区域。(三)仪器设备条件。配备血清学检测和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所需仪器设备,至少包括酶标读数仪、洗板机、普通冰箱、低温冰箱、水浴箱(或温箱)、离心机、旋转震荡器、摇床、加样器(仪)、专用计算机和必要的摄像器材、消毒和污物处理设备、实验室恒温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生物安全柜。具有建立血清库和数据库的设备条件。三、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一)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及艾滋病筛查实验室。1、人员条件至少由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

29、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2、建筑条件实验室或检测区域应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应符合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3、仪器设备条件配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酶标读数仪、洗板机、普通冰箱、水浴箱(或温箱)、离心机、加样器(仪)、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实验室恒温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生物安全柜。(二)艾滋病检测点。1、人员条件至少由2名经过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2、建筑条件需有艾滋病检测区域或专用实验台,能开展简便、快速检测。3、设备条件需配备快速试验所必须的物品,包括普通冰

30、箱、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一次性消耗品、安全防护用品。 1.1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手册编号:1.3第 1 版第1次修订第 4 页共 4 页标题: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

31、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第二章 预 防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

32、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第三章发生

33、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第八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第九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第十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一)暴露源为体

34、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发生以下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第十一条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

35、不明三种类型。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第十三条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

36、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

37、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五章附 则第十七条 本

38、指导原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十八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第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1.2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手册编号:1.4第 1 版第1次修订第 3 页共 3 页标题: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9月2日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

39、神,指导、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现状评估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需求评估重点是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现状评估调查表参见表1。二、实施计划的制定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和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数及工作人员数、自愿咨询

40、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还应包括艾滋病咨询、检测及转介服务网络建设、人员培训、设备和试剂采购、供应和管理、宣传活动和督导检查计划等。三、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求询方便的地点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和适量的省、市级医院必须设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HIV筛查实验室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定认可。四、咨询员

41、的选择和培训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员的选择应考虑到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须接受省级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五、咨询检测服务程序咨询检测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其工作程序为:在求询者登记后,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求询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检测。对于接受HIV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要开具HIV检测单,指引求询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检验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和“检测登记表”(见表3),并送交咨询员。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咨询。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表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六、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登记表(见表2)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见表5、表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疾病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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